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doc
[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其他论文文档]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
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行使者不滥用职权。
在西方,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宪政实践历史悠久,成果丰硕。
这一价值通过权力分立、独立的司法和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
这些制度性要素和他们的宪政理念共同促生了西方的形式宪政。
就目前的宪政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关于形式宪政建设的种种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在限制国家权力违法行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比资本主义国家稍逊一筹,但显然,这是社会主义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
邓小平在反思建国以来的历史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7]他主持制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宣布要走法治之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68]更为重要的是邓小平根据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践,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概括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9]基于这种共识,“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成为新时期的治国方略。
所有这些都表明,坚持法的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并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冲突,恰恰是我们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的地方。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治的结果是宪政的实施。
大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必须具备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宪法自身等四方面条件。
与四条件说不同的是有学者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入手,认为在我国建设宪政,“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入手,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法律程序的重要角色之一。
作为被控告的一方,被告人拥有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受到平等对待、公正审判、辩护权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展开论述。
二、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作为被控告的一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对称,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的结果。
因此,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要求。
三、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首先,被告人有权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其次,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平等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
最后,在司法裁决时,法院应公正对待被告人,不得有任何偏见和歧视。
四、合法权益的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护权包括选择辩护人、调取证据、质证证人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首先,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与辩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
其次,被告人有权调取证据并质证证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辩护人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辩护。
最后,法庭应在审判过程中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行使辩护权利。
五、合法权益的公正审判保障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通过公正的刑事审判实现。
首先,法院应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公开、平等、公正。
其次,法庭应采取证据采信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庭应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证据提供足够的重视和考虑,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最后,法院应依法作出准确、公正的判决,不因外界压力、舆论影响等因素干扰判决结果。
六、合法权益的申诉保障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一审阶段,也包括二审和申诉阶段。
宪法权利私法保护论文
宪法权利私法保护论文(一)作为时代的产物与回应,当代宪法与宪政体制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亦即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特别的保护与促进,构成了当代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该发展趋势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宪法权利司法化势头的形成与发展,所谓宪法权利司法化,指的是公民最重要的或基本的权利,无论是所谓的消极保护,还是积极促成实现,越来越倚重于或付托给国家权力结构和体系中的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则通过间或交替应用积极进取或消极避让的心态与步骤,以司法判决或违宪、合宪审查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或者以判例法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革命性的促进;不仅如此,宪法权利司法化进程还尤其彰显于下列情形,即基于民主理念和法律传统等因素,在现代一些民主与法治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把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保护与促进的职责交付给国家权力结构或体系中的司法机关,而是另行组建了准政治性、甚至全政治性的专门机关,而这些专门机关却以积极进取的姿态,越来越频繁地类似于或接近于司法裁决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与促进,并取得了与标准司法判决相当,甚至高于司法判决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正是这方面的最新发展,为公民宪法权利司法化进程加注了推力与活力。
(二)早期宪法并未给予公民的宪法权利以应有的重视。
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甚至没有列入正式的宪法文本之内,在宪政体制中也没有发展出有效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机关或机制,而是把公民的权利保护托付给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机制、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以及民众自身行为的良善。
例外的情形发生在美国。
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法院的大法官马歇尔把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强夺”到司法机关手里,从此开启了美国的普通司法机关为主导和最终决定权的司法审查体制与时代。
影响所及,司法审查现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具有普遍影响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典型形式。
法国是晚近才发展出具有独特个性的宪法权利保障的机构与体制。
囿于“议会主权”的民主观念及法制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在1946年的宪法中创立了一个政治性很强的机构——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关。
浅议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障
浅议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障一、刑事司法权利的界定刑事司法权利是指公民受到刑事追诉时享有的使其人身安全和自由得到保障的程序性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受双重危险,羁押受司法审查的权利,获得及时和迅速审判的权利等。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这种权利:其一,刑事司法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时享有的特定权利。
公民不受刑事追诉,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刑事司法权利就没有行使的前提。
例如。
公民如果没有被刑事羁押,就不存在行使要求对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受刑事追究,就没有必要行使获得辩护的权利。
当公民受到刑事追究时,面对的是强大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宪法给予个人以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显得格外弱小而无助。
只有宪法赋予他们刑事司法权利,他们才有可能制约刑事司法权力的滥用,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其二,刑事司法权利是使公民人身安全和自由得到保障的权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是公民充分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通常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来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来自国家司法机关的侵害。
刑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在于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的刑罚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为了顺利进行诉讼活动,也需要限制或剥夺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
如果这种强制性的司法活动和刑事处罚不受到法律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就会受到来自国家机关的侵害。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确定为基本人权,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侵害i。
其三,刑事司法权利是防御和对抗国家司法权力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也是一种防卫权,其设定旨在保障公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以对抗国家的侵犯。
刑事司法权利就是用以对抗和防御国家司法权力的平衡器。
与刑事司法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国家机关。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目录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 (1)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 (1)(一)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1)(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2)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4(一)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3)(二)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三)未对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做出规定.. (3)(四)未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3)(五)现有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3)(一)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 (3)(二)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5)(三)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6)五、结束语 (7)致谢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围予以界定,因此学界有许多不同角度的定义。
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
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的综合体。
尽管由于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使这些概念的表述千差万别,但其基本涵都是一致的,都认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这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被害人。
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自然人作为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刑法的理念下,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加强对犯罪的控制,也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的迅速发展。
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宪法规定的实现机制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和宪法理论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被视为宪法权利,加之我国宪法权利的实践模式,这种认识和做法切断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天然联系,也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相关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易于被束之高阁。
根据这一特点,如要在我国贯彻保障人权的原则,就当然需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无罪推定这一原则以及被告人的有关具体权利,然而,应当看到,宪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所作出的规定,虽然意义重大,但对实现保障人权的原则来说,效用却很可能十分有限:它仅提供了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其实现尚需相应的诉讼法机制。
因此,进一步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实现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宪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之实现,所需解决的机制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工作中。
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被告人权利规定的明确性、系统性;二是对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的有效制约。
以下思路约略可以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基本的参考:其一,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2条的规定明显地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内涵,有学者认为这一表述更为强调法院定罪的垄断权,而没有直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人”的主体地位,而后者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因此不能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29]笔者认为表述的差别不应成为问题,这种表述是从贝卡利亚的论述发展而来的否定性阐述,也有先例可循,[30]而且,该条文既然规定在法律上不能确定未受有罪判决的被告人有罪,则当然可以推定其在法律上无罪。
在宪法有了无罪推定的相关规定之后,这一条文所包含的无罪推定内涵就有了最高效力渊源,其所表达的无罪推定原则将更加明确、确定。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刑诉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科分类号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姓名:※※※(三号宋体居中)学号:※※※(三号宋体居中)系(部):※※※(三号宋体居中)年级:※※※(三号宋体居中)专业、区队:※※※(三号宋体居中)指导教师:※※※(三号宋体居中)湖南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作者签名:(亲笔签名)年月日(打印)目录一、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内涵 (5)二、刑诉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意义 (5)(一)有利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5)(二)有利于与国际人权保障制度接轨 (6)三、刑诉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现状 (6)(一)忽视认罪选择权 (6)(二)忽视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7)(三)无罪推定原则非完备化 (7)四、刑诉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对策 (8)(一)强化制约机制 (8)(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权 (8)(三)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9)(四)建立完备的非法物证排除程序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刑诉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XXXX级※※专业张※※摘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民主、进步、文明程度。
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防止过于追求指控和惩治犯罪的效率,而使被告人的权利遭受侵犯。
我国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在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如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强制措施的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律师帮助权不尽完善;审前程序缺乏司法控制等。
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法人员及其全社会的理念原因,我国是一个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安全轻自由传统的国家,不少司法人员在只有严厉打击犯罪,公民的权利才能依此得到保护。
刑事案件法律作文(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法治社会的常态现象,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刑事案件的办理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法治原则、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探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治之路。
二、刑事案件的法治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受害者,都应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2.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刑事案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3.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4.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原则有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刑事案件的法治之路1. 侦查环节侦查环节是刑事案件办理的第一步,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侦查机关要加强与受害者的沟通,了解受害者诉求,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 起诉环节起诉环节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法院审判。
在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3. 审判环节审判环节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其目的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判决。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
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
说它内在于宪法,是指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本身就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它是宪法的自足性机制。
这套机制的运转,其动力主要来自于宪法自身发展的需要或者说来自于宪法内部,而不是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推动;其表现形态为根据宪法自己确定的手段所进行的自我发展。
“一个没有改变自身手段的宪法便断绝了生命之源。
”[45]建立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并有效运转,对于任何一部宪法,都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一经颁布实施就一成不变,它必须有自己的发展途径、发展方式,使自己紧跟时代的步伐,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历史的淘汰。
从长时段看,宪法的发展只有显现出一种自我发展、自我演进的态势,宪政才表现为一种常态,才会显现出类似美国宪政的“平稳中庸”的特征来。
[46]那种靠外部力量推动的宪法发展,常常视外部力量的变化而变化,显现出不稳定、反复的特征。
因此,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宪法获得自主性的前提,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根本方式。
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主要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创设宪法惯例及宪法学研究等途径。
(一)理性认识宪法修改,谨慎使用修宪手段。
毫无疑问,宪法修改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适时稳妥的宪法修改,能比较好地处理宪法稳定与宪法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因过于频繁和全面的修改,保持现行宪法的形式稳定;另一方面,又可较好地吸收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与处于变革中的保持动态的平衡,从而得到发展。
[47] 但我国目前宪法修改的问题在于:(1)每次修宪都与(中共)党代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关联。
我国的每次修宪(无论全面修宪,还是部分修宪)都发生于党代会召开之后,都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或者拟订具体的修宪草案,都与党章的修改密切相关。
关于以宪法视角看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
以宪法视角看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王晓玲王建武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对被追诉人规定了诸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法层面已经取得了较为广泛的进展。
除了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以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申请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回避,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进行辩解;有权查阅讯问笔录,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有权了解被起诉的罪名和证据,有权知悉所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开庭前收到起诉书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有权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在庭审中出示证据,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作最后陈述;有权阅读或听取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改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不可否认,我国刑诉法对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作了较为广泛的规定,且在某种程度上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实现,但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上述权利遭到漠视和侵犯的现象还屡屡存在,如随意搜查、扣押当事人物品,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变相超期羁押、对被追诉人采取非司法性的变相拘禁等等。
之所以会大量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与人们意识形态中漠视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宪法意识淡薄,未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宪法文化有很大关系。
这说明,在我国人们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够明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形成较为理想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与其他基本法向比,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有着最切肤相关的联系。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与公民及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其规定的都是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几乎都关系到人的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最为切肤相关的联系。
刑事案件法律作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刑事案件中法律的作用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价值。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探讨了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与完善,旨在强调法律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价值与力量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事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的价值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通过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国家利益。
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裁,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法律对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2. 保障人权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保障人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通过规定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司法责任。
法律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2)规范司法行为。
法律对司法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司法腐败、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3)提高司法效率。
宪法法律办理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
二、宪法法律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1. 宪法法律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2. 宪法法律保障人权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宪法法律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宪法法律规范司法行为宪法法律对司法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三、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司法独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刑法刑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明确了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标准、程序等。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
4. 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还需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
四、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依法治国原则,即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
2. 公正司法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公正司法原则,即公正对待当事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3. 人权保障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即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精品】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精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除了政治上维护统治权的需要外,在经济上也需要用强大的政治统治权,即以公共权力名义统制经济。
不像西方国家,国家只是经济的反映,公共权力的设置和行使本质上是适应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在新兴国家,正好相反,由于原来的社会经济的历史限定,国家不是在社会和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自然的或通过革命建立的,而是外来强加的或是革命夺取政权后建立的。
因此,国家不仅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还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总控制器。
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沉重和繁难的任务最终落在了国家的肩上,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不得不担负起组织、指挥、管理、资源配置等经济职能。
在这一过程中,公共权力的集中、扩张、专断的现象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愈演愈烈,以至像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所经历的那样,通过高度的政治集权或独裁做发动机,最终实现了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腾飞。
就这样,在行使高度集中或专断的政治权力的过程中,为了不断适应组织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就不仅不是偶然的现象,而且是经常可见的客观事实了。
新兴国家的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社会力量的重组,也使得“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势不可免。
由于新兴国家是在原封建社会或宗主国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原本的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治的观念和机制极为薄弱,独立或建国后的急剧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社会力量的重组,不仅使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感到无所适从,而且使国家的统治阶级或集团感到巨大的压力,因为按照西方模式制定的宪法和建立的宪政,本质上是以国家和社会二元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在西方社会和宪政体制下,承认和尊重社会的多元性,以及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的自治权的享受和发展,作为国家公共管理机关的政治权力,不仅要容忍社会多元利益和多元群体的存在,而且还要在它们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_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 2009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思想的萌芽在古代就已经产生,如在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柯勒斯的作品中就出现了人权的影子,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却是在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推进,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围绕《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刑事被告人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们将概述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本文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我们将梳理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不足,如权利保障不到位、司法实践中的侵犯现象等。
我们将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保障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二、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其理论基础源于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被告人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受到公正、公平、无偏见的对待。
人权保障则强调个体尊严和权利的保护,刑事被告人作为特定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其权利同样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辩护权保障原则等。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公正、公开、透明,确保被告人有机会参与辩护、提供证据、接受公正的审判。
辩护权保障原则则强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是将这些基本理论上升为国家根本法律规范,通过宪法保障其不可侵犯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过宪法化,可以确保刑事被告人权利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尊重。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必要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体现和弘扬。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
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障人权的重视,不仅表明了基本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而且,对相关部门法关于权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这种指导意义尤其鲜明地体现在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
由于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权利问题的重要性,而权利与权力之间在某种意义上又存在着互相消长之紧张关系,使得直接针对刑事被告人及其权利的刑事诉讼,理所当然地需要进入立宪者的视野,以便通过宪法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制约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在宪法已经明确肯定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时候,探讨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是极具价值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并非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提供保护的历史起源问题,也不是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提供保护的发展过程问题,而是关于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实现机制的问题。
并且,鉴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多样性以及宪法对各项不同权利予以保护的复杂性,我们将问题的讨论进一步限定在有关无罪推定原则这个中心。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无罪推定这一原则是否入宪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全面深入的讨论。
通过讨论,所欲认识的问题有二:其一,宪法作出的诸如无罪推定原则等规定以提供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有重要意义的;其次,这种重要意义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机制予以保障。
一、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规定——内容分析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宪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内容虽然极为有限,但涵盖范围却十分广泛,其中,无罪推定原则是其核心。
从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方式而言,无罪推定系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原则规定;而许多对刑事被告人具体权利的直接规定,则往往属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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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
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障人权的重视,不仅表明了基本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而且,对相关部门法关于权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这种指导意义尤其鲜明地体现在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
由于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权利问题的重要性,而权利与权力之间在某种意义上又存在着互相消长之紧张关系,使得直接针对刑事被告人及其权利的刑事诉讼,理所当然地需要进入立宪者的视野,以便通过宪法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制约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在宪法已经明确肯定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时候,探讨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是极具价值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并非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提供保护的历史起源问题,也不是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提供保护的发展过程问题,而是关于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实现机制的问题。
并且,鉴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多样性以及宪法对各项不同权利予以保护的复杂性,我们将问题的讨论进一步限定在有关无罪推定原则这个中心。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无罪推定这一原则是否入宪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全面深入的讨论。
通过讨论,所欲认识的问题有二:其一,宪法作出的诸如无罪推定原则等规定以提供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有重要意义的;其次,这种重要意义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机制予以保障。
一、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规定——内容分析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宪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内容虽然极为有限,但涵盖范围却十分广泛,其中,无罪推定原则是其核心。
从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方式而言,无罪推定系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原则规定;而许多对刑事被告人具体权利的直接规定,则往往属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及相关立法例的分析,可以对此有进一步认识。
时至今日,提到对无罪推定的理解,仍然必须引用贝卡利亚的经典叙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而从立法例来看,最初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作出规定,即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之后,各国宪法相继规定了这一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多是不成文宪法,其宪法性文件中或者明确规定无罪推定,或者虽无明确规定,但其条文中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内涵,尤其是美国,在其多个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无罪推定所包含的多项权利内容,英国宪法性文件也有相关规定。
总之,与大陆法系国家只是在宪法中对无罪推定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做法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多有将无罪推定所蕴涵的基本权利直接入宪的做法。
基于此,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有三种意义:(1)基于公平裁判理念,将无罪推定提升至宪法层次加以保障之基本权概念;(2)将无罪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之关系并为论述,在证据法之范围内导出该法则之适用界限与内涵之诉讼法概念;(3)关于被告人之人格自由应予尊重以及应受人道对待之观念,仅只对于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为教导式之宣示,亦即不将无罪推定原则列为强制规范看待,而是将其列为法格言式之教条规范处理之宣示性原则。
”“第一种意义原则上属于英美法上之基本见解。
第二种意义之见解亦为英美法上所强调者。
而无罪推定原则之第三种意义,可谓为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之国家所采之见解。
换言之,该等国家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积极地予以支持,仅只在于与‘有疑问时,为被告作最有利考量原则’有关系之范围内,间接地肯定无罪推定原则。
” 对我们现在的讨论而言,重要的并不是相关国家的宪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不同规定方式,而是其一致的态度。
因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如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准则,被收入联合国的相关公约及其他法律文件。
我国学界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
1990年代之前,根据各国立法的不同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对无罪推定有认识说、推定说、假定说、视为说四种定义。
学者们认为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沉默权,其拒绝陈述,不应当作为有罪的根据;在被告人罪之有无、轻重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同时也认识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具有高度涵盖性,涉及刑事诉讼的各方面,从被告人基本法律地位,到诉讼程序性规定如强制措施、证据规则,都应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
除核心内容之外,还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以辩护权为中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使以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公正合法的司法程序等等。
1990年代之后,我国诉讼法学者对于无罪推定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另一个方面则是对第一个方面的制度保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
”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之争转而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实质保障,实际上,这已经进入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现实化而努力的阶段。
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尚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但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2009年3月14日由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表明了国家保障公民人权的决心。
在宪法学上,按照立宪主旨、重心将宪法分为权利中心主义与制度中心主义模式。
权利中心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立宪出发点,根据人权保障之需要建构国家制度,政权以保障公民权为目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界限,国家权力之行使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制度中心主义模式以确立各项国家制度为出发点,根据保护国家政权之要求设计国家制度,对公民权的规定以保障国家政权正常运行为目的,确保政权的合法性。
权利中心主义是人类宪政文明发展的基本趋势。
[12]我国自建国以来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而本次修宪更为我国立宪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契机,这意味着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因此有被宪法明确规定以使其取得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之可能。
当然,仅有各国的立法例和联合国最低刑事司法标准供参考,仅有立宪模式的转变提供无罪推定入宪的可能性,尚不足以推动无罪推定入宪并保证其实现,在可能性的前提之下,我们还需要诠解无罪推定以及有关被告人权利入宪之价值与必要性。
二、无罪推定及被告人权利之宪法规定的价值——意义分析宪法权利之本质,在形式上表现为其法律化也即有关宪法条文,目的则是为了保护相关的基本人权。
宪法权利体现了宪法和人权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
[13]无罪推定原则所蕴涵的宪法权利是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所提供的基本法保护,体现了宪法和被告人人权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虽然其规定过于抽象、原则,但其意义却不容忽视。
这一原则性规定的价值在于:首先,无罪推定的宪法权利规范具有理念上的意义。
就宪法而言,它是一种政治文件,是一种由主导政治集团代表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行动方针,因此,宪法性权利总是代表和反映了一种制度理念和国家政治道德。
作为一种制度理念,宪法定位了国家公共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根本关系:就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而言,立法者往往会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权力保障权利,同时又以权利平衡、制约权力。
相对于权力而言,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也是一种防卫权,其设定旨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以对抗来自于不同方面的各种侵犯。
[14]作为政治道德规范,宪法权利承载了为特定国家、社会和阶级所推崇的政治价值观,在社会上发挥着导向社会行为、整合社会关系、传递文化价值的作用。
[15]在宪法发挥这些作用之时,“宪法制度意味着,一切权力都有赖于一种理解,即权力行使要符合那些共同接受的原则,…归根到底,一切权力都有赖于这样一种理解,即权力说到底并不是一个物质性的事实,而是一个使人们肯服从的舆论状态。
”[16]当然,在政治价值观以及对权力的理解上,各国之间有差异也有共性,“宪法表达了生活在各种政治环境里的人们的主张和理想,并表明所有的国家都坚持一些共同的政治法律原则,尽管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冲突和意识形态的分歧。
”[17] 在理念的意义上,无罪推定作为宪法权利也可体现为其本体的人权,也即,它首先是一种自然权利、应然权利、道德权利,是人之为人固有的、普遍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在这一意义上,由宪法规定蕴涵着被告人广泛权利的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技术问题,它宣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人权由宪法的规定提供保障,人类为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绘制了一幅新的路线图。
其次,宪法对无罪推定及其所蕴涵的刑事被告人权利所作出的规定,是宪法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所专门规定的保障。
这些宪法权利在这一方面的意义体现为另一种的本质,也即,这些宪法权利是作为法律原则的权利。
宪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等对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是处理刑事诉讼中各种相关法权关系的一般原则,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权利的保障作用有特别的意义:一方面,在不同的国家,这种宪法权利规范或者具有直接的效力,或者发挥间接的效力,塑造了对抗公共权力侵害被告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及各种具体的保障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宪法的规定,可以防止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削弱、剥夺宪法所规定的被告人权利的法律。
当然,在宪法中明确、尽可能详尽地列举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关的被告人权利是否必要,是一个可能会有争论的问题。
确实,“凡是明文列举一些权利,都容易被解释为这意味着对其他权利就不保护了。
…这样的担心是大有理由的。
另一方面,…宪法必然会授予政府权力,而如果个人权利没有得到专门的保护的话,这些权力就可能被用来侵犯个人权利。
而且既然这些权利当中有一些已经在宪法的文本中举出了,那么,就可以再补充一个更为完整的目录,这样做更有好处。
”[18]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及这一原则所蕴涵的各种权利内容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和陈列在宪法条文之中。
再次,宪法对无罪推定及其所包含的刑事被告人权利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被告人各项具体(诉讼)权利的基础。
“宪法同一般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犹如一般的法律同法院把这些法律应用于具体个案之间的根本区别:正如法官对具体个案作出裁判时要受到普遍性规则的约束一样,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时要受到宪法的更为普遍性的原则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