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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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税款通知书

核定税款通知书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
(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
(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惠地税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惠地税发〔2007〕1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金额,或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本

个体户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税务局:我谨代表本人(姓名)向您提交一份关于申请个体户核定征收的申请书。

本人系(经营地址)经营的(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

在此,我恳请贵局对我户的税收征收方式进行核定征收。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核定征收的含义。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个体工商户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其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不再依据其实际收入和成本进行详细计算,而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一定比例、金额或定额来征收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征收方式旨在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较为简便的纳税方式。

我户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日益增多,我户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我户特向贵局申请核定征收,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我户的税收负担。

核定征收对我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核定征收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相比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税率较低,有利于我户减少税收支出。

其次,核定征收有助于解决我户在财务管理上的困难。

由于不需要详细核算收入和成本,我户可以更加集中精力从事经营活动。

最后,核定征收有利于提高我户的竞争力。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有助于我户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了申请核定征收,我户已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等。

同时,我户承诺在核定征收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此,我真诚希望贵局对我户的申请给予审批,并将核定征收的具体事宜尽快通知我户。

如有需要,我户随时愿意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以配合贵局进行核定征收工作。

最后,我户衷心感谢贵局对我户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期待贵局对我户的申请给予审批,帮助我户解决税收征收问题,助力我户发展壮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精选2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精选2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额征收)地税____字[]第____号_________(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_____元,每季(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为_____元。

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后15日内到______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_________(章)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编码:申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申报单位行业类别隶属关系地址经济性质预算级次项目行次本期数累计数补充资料一、销售(营业)收入11.工业总产值:元2.年平均职工人数:人3.安置四残人员:人4.安置待业人员:人5.工资总额:元6.效益工资:元7.税后利润:元减:销售折扣与折让2销售(营业)成本3销售(营业)费用4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5二、销售(营业)利润6加:代购代销收入7其它业务利润8其中:技术转让收益9境外劳务收益10减:管理费用11财务费用12汇兑损失13三、营业利润14加:抽资收益15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6境外投资收益。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附件7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津地税土增清核〔20 〕号(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按%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它项目按%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国税字[]第号
(纳税人):
经审核确认对你单位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元,即每季应纳所得税额元(每月应纳所得税额元)。

你单位应于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区局(章)
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送达人签章:送达时间: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税务所留存一份。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14•【文号】国税函[2009]3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核定征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6﹞25号【发文日期】2006-03-02【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按件贴花(启用帐簿时缴 纳) 按件贴花
1 0.0005
1
5元
1
5元
请你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印花税纳税手续;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 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 增加,只就增加的部分缴纳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陈艳宇 2010年1月2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制
承包金额
1 0.00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
0.001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或费用
1 0.00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
0.9
0.0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 0.00005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01技术合同
收入或成本费用
1 0.0003
营业帐簿(记载资金帐簿) 营业帐簿(其他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
合同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工业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0.7 0.0003
购销合同 商业批发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0.7 0.0003
商业零售企业 采购金额
0.8 0.0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金额
0.9 0.0005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
收取或支付费用
1 0.0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武地税征(2006) ZS40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_洪山区地税局珞瑜所[1010]字000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对你单位印花 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你单位应自 2012年01月起,按核定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具体核定情况见 下表: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印花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比例.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30%的比例确定。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00%的比例确定.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的比例确定,零售存货环节的印花税暂不征收。

对批零兼营商业企业,以批发金额和零售金额孰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为原则确定执行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核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40%的比例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确定。

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通知)

附件7
税务事项通知书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通知)
(文书字轨)
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事由: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之规定,确定你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及适用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核定内容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确认表》,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个税核定征收申报个税操作流程

个税核定征收申报个税操作流程

个税核定征收申报个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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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5: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税务环保税核定年号
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事由: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通知内容: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之规定,确定你单位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适用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如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的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提出变更申请。

你单位如对本核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青岛市地税局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2011年第6号)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各区(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幅度范围确定。

二、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核定调整如下:对一辆出租车只有一个驾驶员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运营取得的收入,按每车每月10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车两证(及多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运营收入,按每车每月15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如下:从事建筑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35%;从事货运业和装卸搬运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5%;从事服务业-咨询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8%。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关于下发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8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车两证”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4号)全文废止;《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2号)的附件中《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废止。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13•【字号】青国税函[2002]8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7号2002年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综合业务部门或税政法规部门(简称税政部门)、管理部门或征收部门(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下设办公室在税政部门,具体负责核定征收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正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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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通知书
宁地税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通知。

(签章)
日期:
月销售额(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月销售额(营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
销售额(营业额)核定通知书
(局)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为元。

请根据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计算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1、纳税人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标准20%以上(含20%)的,应就实际销
售额(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减去已纳税额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2、纳税人应就其超过核定销售额(营业额)部分的开票金额与核定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在一个核定期内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低于或高于税务
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2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月销售额(营业额)。

4、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偏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5、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以下税种的应纳税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在南京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算。

本通知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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