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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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通知书
宁地税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通知。
(签章)
日期:
月销售额(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月销售额(营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
销售额(营业额)核定通知书
(局)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为元。请根据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计算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1、纳税人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标准20%以上(含20%)的,应就实际销
售额(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减去已纳税额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2、纳税人应就其超过核定销售额(营业额)部分的开票金额与核定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在一个核定期内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低于或高于税务
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2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月销售额(营业额)。
4、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偏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5、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以下税种的应纳税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在南京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算。
本通知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