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通知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定征收通知书

宁地税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通知。

(签章)

日期:

月销售额(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月销售额(营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

销售额(营业额)核定通知书

(局)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为元。请根据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计算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1、纳税人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标准20%以上(含20%)的,应就实际销

售额(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减去已纳税额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2、纳税人应就其超过核定销售额(营业额)部分的开票金额与核定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在一个核定期内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低于或高于税务

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2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月销售额(营业额)。

4、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偏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5、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以下税种的应纳税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在南京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算。

本通知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