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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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国商1001 姚加林 10020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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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答: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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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货款。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CIF条款项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货到船弦之前,虽然由我们投的保险但是最终的收益人还是买家,所以首先你要和客户说明白我们不承担开船后出现的风险。你应该把保险单背书后寄给客户。

然后你在和人保联系这个事情,后面的时候让人保和客户直接联系就可以了!

2.我某进口公司按每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国出口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否则有关出口税捐以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美方这样要求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1、在对美国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卖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卖方负担。否则,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中的有关解释[其中FOB Vessel项下规定买方责任为: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捐税费用;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由于签约时,未予以明确,美商按美国修订本的规定要求增加金额是有道理的。这在对美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与其他国家的区别。

3.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公司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收货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答: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4.我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口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适逢星期例假,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答:评析:按《通则》对CFR的解释,其中卖方条责任第4条规定“:在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第7条规定“: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因为CFR条件下,由卖方办理运输,由买方办理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买方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有些国家对此并有明文规定,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通知买方保险,如疏忽,致使买方未保险,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例中,合同虽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在货物装船后未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显系我方违反国际惯例,自然不能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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