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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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案例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货物风险的转移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B,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A 收到B复电,B提出降价到48万美元。

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B公司同意其要求,B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后,A公司将货物运至上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

[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2)保险费应由哪一方负担?(3)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那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卖方?(4)在本案中,哪一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正确答案](1)合同于2月19日成立。

B公司提出的降价请求改变的要约的是指条件,构成反要约,合同与A公司接受该项反要约时成立。

(2)保险费用应有A公司承担。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风险应在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B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

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考点集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承诺若在实质上改变要约的条件,则构成反要约。

反要约是指实质上改变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CIF,FOB,CFR贸易术语的共同特征就在于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案例10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简称甲)与香港某公司(简称)乙签订一项合同,由甲向乙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12.No13 0摘 要 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同时,有关信用证的诈骗、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促进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笔者对信用证最新版本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其产生背景、内容、作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背景 UCP500 UCP600 作用1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条款的定义、术语等缺乏统一、公认的标准和解释,各国银行往往依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办事。

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

为了调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以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的名称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

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新的运输技术和运输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以及在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又对其作过多次修改,颁布过多种版本。

首次修订本颁布于1951年,编为151号出版物。

自1962年颁布的第2次修订本第222号出版物起,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

以后又先后于1974年、1983年和1993年分别以第290号、第400号和第500号三个出版物颁布第三、第四和第五个修订本。

浅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卫 莉(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

国际信用证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信用证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信用证纠纷案例分析[摘要]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信用结算工具,银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能保证交易双方收付款安全,但信用证纠纷也时常发生。

因信用证占用银行信用,银行将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唯一条件,因此,这为不遵守国际惯例的商人提供了机会。

[关键词]信用证;UCP600;纠纷目前国际贸易商仅看到了信用证制度的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略了信用证的潜在危机,加之信用证过于专业,致使贸易方没有足够能力去防范,其次,因信用证发生在国际贸易中,是UCP600项下贸易,贸易额通常较大,这为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

信用证主要发生在国家之间,贸易双方通常缺乏了解,因此使用信用证,但一旦出现纠纷,因受国家主权和地理等因素限制,加上信用证法律保护机制的缺乏,因此,当发生信用证纠纷或欺诈行为时,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捍卫自身利益是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进口A公司于2009年8月29日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立一信用证,金额800万美元,假远期90天,货物为矿粉,受益人为某美国公司,信用证规定了美国摩根银行作为偿付行,并规定了单证相符后由中国某银行授权议付行向偿付行进行索汇,信用证的内容经进口A公司确认后,中国某银行于当日开出该证。

2009年9月7日,寄单行澳大利亚银行寄来该证项下一套单据,单据金额80万美元。

9月8日,进口A公司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正本交予中国某银行。

9月12日晚,中国某银行向寄单行发出MT752报文授权其向偿付行索汇,同时向美国摩根银行发出偿付授权电文。

但在9月13日上午,中国某银行接到进口A公司通知称该批矿粉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对外提不符、拒付。

中国某银行按进口A公司要求于第一时间向寄单行发出撤销授权索汇电文,并于当日晚根据进口A公司的申请对外发出提不符报文MT734。

寄单行收到中国某银行MT734不符报文后多次对中国某银行的不符点进行反驳,并提出中国某银行已授权索汇就表示已经接受单据而不能再提不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
草小 组 。在 同年 4月举 行 的银行 技 术 和实 务 委员 会 会议 上 , 管 尽 各 国代 表对 何时 以及 如何 修 订 UC 5 0未 能达 成 一 致 , 一致 同 P0 但 意先 对产生 争议最 多 的 7个 条款 ( 9 1 、4 2 、3 3 、8条) 第 、3 1 、 1 2 、 7 4 进 行评议 。 0 2年 1 20 0月 , 银行 技术 和实 务委 员会对 上述 7大焦 点条 款提 出评议 报告 , 在此基 础上 于 2 0 0 3年 5月 进 一步 提 出 UC 5 0 P 0 全部条 款 的分 析报 告 , 定 了修 订 工作 的基本 思 路及 框 架 。2 0 确 03 年 8月 , 国际商 会 成立 了由来 自 2 6个 国家 的 4 1位专 家 组成 的顾 问小组 , 以便对 来 自各 国 国家 委员 会 的 意见 筛 选评 析 后提 交 起 草
[ 关键 词 ] 国际商会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c 50u P 0 u P0 ; c 60
[ 图 分 类 号 ] D 9 19 中 F6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引 言
跟 单信 用证是 国际贸易 最 常使 用 的支 付 方 式 , 不 仅 以银 行 它
信 用代替 了商 业信用 , 保 了 收汇 安 全 , 确 而且 以打包 放 款 、 出 口 进 押 汇等形 式 为买卖 双方 提供 了短 期融 资 可 能 , 大地 便 利 了 国际 极 贸易 , 被誉 为 “ 国际 贸 易 的血 液” 。到 2 0世 纪初 , 单 信 用证 已在 跟
16 9 2年( P 2 ) 1 7 UC 2 2 、9 4年 ( P 9 ) 18 UC 2 0 、9 3年( P 0 )1 9 UC 4 0 、9 4年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从一则案例看《UCP600》审单条款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UCP600》审单条款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UCP600》审单条款的适用作者:暂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第12期孙训爽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摘要:信用证支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单据有不符点,银行拒付。

通过一则案例,结合《UCP600》的每个条款来具体分析不符点是否成立,银行能否拒付,希望通过这些分析能给出口企业一些启示,深入灵活的运用《UCP600》来维护自身权益,积极申诉。

关键词:信用证;不符点;《UCP600》;申诉《UCP600》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它不是法律但却是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接受最广的非官方的关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规则约定,是对信用证进行规范操作的条例。

由于一些出口企业对惯例的一些条款理解得不是很透彻,导致被银行无理拒付时,不懂得如何应对。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面临银行拒付时,搞懂《UCP600》的相关条款,积极申诉维护企业利益,还是有很大的可操作性。

一、案情简介出口方:安徽合肥花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知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开证行:美国花旗银行纽约分行,进口方:美国ALEX贸易公司。

2017年3月21日合肥花纹国际公司与美国ALEX贸易公司签订液晶电视散件合同,装运港上海目的港纽约。

2017年4月5日美国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开来号码为CN20170205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是5月2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月15日;结汇单据:发票、装箱单、提单、保单。

2017年6月6日货物装船完毕,承运人签发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2017年6月9日出口方交单。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第一,装箱单的受益人地址在合肥市跃进路1号,而商业发票中的受益人地址在合肥市祁门路与翡翠路交口;第二,信用证未规定提交装船通知和受益人证明,在结汇单据中却出现了装船通知和受益人证明;第三,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外加一份副本,受益人却只提供了一份正本提单,并且少了副本。

基于以上3个不符点,开证行拒付,此时液晶电视散件市场行情看跌,而出口方也自觉理亏,为了维系老客户,原本打算申诉,慎思后放弃,货物降价处理,货款走了托收的D/A。

_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_2007年修订版_UCP600_简介与评析

_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_2007年修订版_UCP600_简介与评析
2.单据处理的天数。UCP600对单据处理时间 较之UCP500作了较大改动。首先,UCP500中“合 理时间”的概念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 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使用这一 词语并不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同时,UCP500中 各当事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到单据 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于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 到多个当事银行,受益人收到款项的周期较长。 而UCP600将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 到单据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明显缩短了单据处 理的时间,有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将促使银 行更有效率的处理信用证业务。
3.Complying Presentation:对于何为“相符的 交单”,在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尚存在不少争议, 因此引起银行审单尺度的不同。本次国际商会专 门解释了“相符”的含义,强调要与信用证条 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 符,并且在以后的单据条款中详细解释了各单据 的制作。这样的解释有利于受益人更好的制作单 据,同时有助于银行把握审单尺度。但“相符的 交 单 ” 这 一 定 义 中 虽 提 及 了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却并未明确指出所谓 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即是国际商会第645号出 版物ISBP。因此虽然这一解释有助于减少信用证 交单中单据问题引起的争议,但是有相当的灵活 性,也可能会促进ISBP的进一步修订。
(一)结构和逻辑方面 UCP600在结构上借鉴了ISBP的形式,弥补了 以前UCP500在条款次序排列上存在的不足。在第 一部分增加了名词术语的解释,把UCP500杂项规 定中和其它各处出现的一些业务名词提前到第一 部分进行解释,并补充了一些UCP500中未加以明 确的定义。从中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已经着重于以 统一解释来减少争议的发生,并尽量避免使用比 较晦涩的词语。而对于不完全了解信用证的出口 人,在接触到UCP600时可以更好的把握其内容。 同时在第二部分中按照信用证业务环节总结了各 有关当事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归纳总结了 UCP500中有关开证、保兑、通知、修改、指定、 偿付、审单、拒付等环节中各涉及的条款,将原 来散落的条款按照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进行了集 中安排。UCP600在明确了这些信用证的主要术语 和流程后再介绍审核单据的标准并逐一介绍各种 单据的规定,这样的逻辑结构明显优于UCP500, 有利于各当事方,特别是受益人使用本惯例,并 有助于使用者方便地查询到某个环节的有关做 法。 (二)新增的名词及定义 UCP600在对UCP500的修改中,出现了一些十 分重要的新定义,例如“Banking Days, Complying Presentation, Honour, Nomination”等 , 这 些 定 义 的出现,使得惯例的解释更为清晰简洁,并可以 在条款的规定中达成统一明确的解释。 1.Banking Days:UCP600明确指出,银行工作 日不仅是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而且在此时间 内,银行可以开展UCP600中所提及的与信用证有 关的业务。即在此工作日内,银行是可以进行国 际业务,做通知、议付或付款等行为的。这条规 定使得兑付时间的计算更为清晰准确。

UCP600下海运提单与海运单对比研究

UCP600下海运提单与海运单对比研究

UCP600下海运提单与海运单对比研究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80%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而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作为海洋运输的单据在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结合UCP600的相关规定对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

标签:UCP600;海运提单;海运单1概况1.1UCP600概况UCP6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2007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种单据的要求和时间限制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

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1.2海运提单概况海运提单(Ocean Bill 0{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

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

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而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的人。

一直以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1.3海运单概况海运单(sea Ws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宜采用海运单。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第600版。

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旨在确保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安全和可靠。

UCP600的解读和例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证申请人:UCP600明确了信用证的申请人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文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并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2. 开证行:UCP600对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核实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检查文件的合规性以及在符合要求时向受益人付款。

3. 受益人:UCP600规定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包括货运单据、发票、保险单等,并强调了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文件审查:UCP600规定了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开证行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并要求受益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5. 不符点处理: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文件。

同时,它也规定了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不符点,并向受益人提供详细的说明。

6. 争议解决:UCP600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包括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UCP600的例证是根据该规则进行的实际案例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UCP600的规定。

这些例证可能涉及各种情况,如信用证的开立、文件的审查、不符点的处理等,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人们掌握UCP600的运作机制和操作要点。

1。

浅析UCP600第35条关于单据传输丢失的责任认定

浅析UCP600第35条关于单据传输丢失的责任认定

浅析UCP600第35条关于单据传输丢失的责任认定作者:郑玮剑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1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传输、邮寄途中丢失是银行碰到的棘手问题,不仅给客户、银行、邮递公司等当事人造成麻烦,更严重的是丢失后各方责任的认定往往很难辨析清楚,是客户自吞苦果?银行买单?还是邮递公司赔偿?本文试图从研读分析UCP600第35条“Disclaimer on transmissionand translation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着手,找到一些启发。

一、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 994年版》第1 6条款的规定与不足在UCP500时期针对单据在传输、邮递过程中的丢失情况,其第16条款规定“Banks assume no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consequences ansing out of delayand/or loss in transit of any message(s),letter(s)or document(s),or for de-lay ,mutilation or other error(s) aris-ing in the transmission of any tele-communication. Banks assume no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errors intranslation and/or interpretation oftechnical terms,and reserve the rightto transmit Credit terms withouttranslating them.”(译为:银行对由于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迟及/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或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迟、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此条款本意是保护善意的被指定银行若按信用证指示交单后,邮递公司丢失单据,被指定银行可以免责。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10-3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 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 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8箱货;(2)10箱包装严重 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30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 责任?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 场上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听罐头上加工“MADE 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只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
应该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10-1
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 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定CIF 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 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May,partia1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 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 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 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 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 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浅析UCP600第35条关于单据传输丢失的责任认定

浅析UCP600第35条关于单据传输丢失的责任认定
难 辨 析 清 楚 , 客 户 白吞 苦 果 ? 是 银 行 买 单 ? 还 是 邮 递 公 司赔 偿 ? 指 定 银 行 若 按 信 用 证 指 示 交 单 银 行 拒 绝 : 为 单 据 丢 失 的 责 任 认 后, 邮递 公 司 丢 失 单 据 , 指 定 银 在 B 行 , 被 银 而且 收 到副本 时 , 副本
全按信用 证缮制 好单据 却这样被
举 一 案 例 :某 外 贸 H 公 司 向 “ 名 其 妙 ” 付 了 , 物 延 期 滞 莫 拒 货
国内 ( B银 行 ) 交 了 一 套 自 由 议 港 、 提 冒领 风 险 、 齐 必 要 单据 的 额 补
a d o s n ta sto n sa e n /rl si rn i fa y me s g o
残 概 司 等 当 事 人 造 成 麻 烦 , 严 重 的 的延 迟 、 缺 或 其 他 错 误 , 不 负 并 让受 益人 H公 司补做 一套 单据 更
是 丢 失 后 各 方 责 任 的 认 定往 往 很 责 。 此条款 本意是保 护善意 的被 副 本 寄给 A银 行索 偿 。却遭 到 A )
本 文 试 图 从 研 读 分 析 U P 0 第 行 可 以免 责 。 出 乎 国 际 商 会 本 的交单 日期 已超过信 用证规 定的 C 60 但
3 条 “ sli ro rnmis n 意 的是 , 务 中此条 款 经常 被 曲 期 限 ,所 以 拒 绝 付 款 。B银 行 反 5 Di ame n t s si c a o 实
或 邮 寄途 中 丢 失 是 银 行 碰 到 的 棘 手 中 发 生 的 延 迟 及 / 遗 失 而 产 生 该 套 单 据 在 邮 寄 开 证 行 A银 行 途
B银 行 立 即 告 之 A银 行 , 问题 , 仅 给 客 户 、 行 、 递 公 的后 果 , 电 讯 传 递 过 程 中 发 生 中 丢 失 。 不 银 邮 或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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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基本内容同UCP500第3条 增加了不主张信用证加列以下内容
• 基础合同 • 形式发票
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基本内容同UCP500第4条 强调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
UCP600解读
9
UCP600解读
第6条“兑用方式、到期日、交单地”
信用证必须明确兑用方式(Available with xx by xx) • 在某银行兑用,还是在任何银行兑用( UCP500第10条b款只规定了议付
• 指定银行承兑的信用证,指定银行
o 未承兑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开证行则应承兑以开证行为 付款人的汇票 o 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开证行则应对付款人是指定银行的已承兑 汇票到期付款
• 指定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指定银行未议付 12
UCP600解读
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关系 • 偿付前提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或类似表述,信用证 才适用UCP600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都可使用UCP600(同UCP500) 可以在信用证里明确修改和排除UCP600的某(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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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原告/韩国)
败 诉 韩国法院
21
UCP600解读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起诉巴黎银行韩国分行,要求其偿付。
韩国法院判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败诉
信用证虽没有规定适用何种规则,但因以SWIFT方式开立,适用UCP500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不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但韩国法院认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案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案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案例案例1.某公司从青岛口岸出口大蒜到日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由于青岛到日本主要港口的航程很短,经常是单据还没有到达日本的开证行,货物已经到达了日本港口。

为了不影响提货,日本买方要求1/3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他们,剩余2/3提单用于信用证结算案例2.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 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案例3.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 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国际商会版)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项下发票的金额

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项下发票的金额

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项下发票的金额2010-12-15长期以来,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时常常遇到的困惑之一就是对于发票金额的把握不易做到相符。

尽管国际商会在其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中早已明确作出相应规定,但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在实际业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拟以具体个案分析的方法以说明对相关问题的把握。

一、正确理解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和支取金额一份信用证规定货物描述为:“600,000.00 NET US BARRELS OF BRENT CRUDE OIL”。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606,000.00 BARRELS,但该发票遭到银行的拒付,理由是:虽然UCP600 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但本证中货物数量是以BARREL 即包装单位计量的,故不适用于该条款的援引,除非货物以公吨计量。

该案中的焦点是对BARREL(桶)到底是包装单位还是重量单位的分歧。

我们无法奢望银行的审单人员都是运输业、保险业甚至某具体领域的专家,因此对于计重单位产生的误区在所难免。

国际市场原油的价格一般以桶为单位,因此桶是一种重量单位而非包装单位。

根据原油的密度可有不同的换算,一般1桶约158.98升折42加仑。

所以本案中如能明确该单位也就不存在争议了。

上述条款在实际业务中需注意的是信用证的金额有无伸缩,否则信用证金额如为最高限额,那么受益人便不能任意在5%幅度内增减。

此种情形下,短装最多5%是许可的,但一旦超装会导致不符。

ISBP681第65段也有类似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

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

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_UCP600_对货物转运的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_UCP600_对货物转运的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二、 货物转运规定在实务中 的应用
在明确了转运的概念及 UCP600 对转运的规定后, 如何在 实务中正确应用, 是一个实际问 题。 本文拟通过三则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1、 案情经过。某年, 我国一 出口企业 B 公司与国外客商 A 公
ECONOMIC
R ELA TIO 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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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从中国港口至曼谷, 自重庆至汉堡, 多式运输单据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点: “……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 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不符点是故意挑剔, 遂去电反驳, 根据 UCP 的规定, 在多式联合运
根据 UCP600 对转运的界定, 箱运输, 虽禁止转运, 但符合 UCP 遂向议付行 A 银行支付了该信用 证项下的款项和迟付的利息。 2、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 争 议的焦点是“即使信用证规定禁 止转运, 发生转运的提单在哪些 情 况 下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根 据 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 程,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 只要运 输单据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 箱、 拖车或子母船运输, 银行仍可 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 运的运输单据。 在本案中,信用证虽然规定 INERIZED (集装箱装运) ,符合
TRADE
的有关规定。 后开证行认为理亏, 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
UCP600 的规定,在海洋运输中, 必然会发生货物从一种运输方式
企业 在履约 的过 程中 比较灵 活, 禁止转运, 但提单上显示 CO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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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 现实相 矛盾 , 技术 进步相 与 根据 UCP600 第 19 条、 条、 悖 , 不 利 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20 也 21 条、 条、 条的规定: 23 24 转运均 国际 商会为 了解 决这个 矛盾, 在 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起点到 终点的运输过程中, 货物从一运 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 具的行为。 这一规定与转运的本 意是一致的。 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进行转 运的风险比较大。 因为货物经过 转运不仅可能会延误到达目的地 的时间, 同时也会增加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遭受损失与丢失的可能 性, 所以货主一般都不愿意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被转运。 如果交易 贸易惯例中对转运作了淡化和 从宽的规定。 根据 UCP600 第 19 条、 条、 20 21 条、 条、 条规定, 23 24 可以归纳 出如下两点: 1、 在联合运输、 空运、 公路、 铁路或内陆运输中, 只要同一运 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 则运输单 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 转运。并且,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 运, 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

ucp600第30条c款的解释

ucp600第30条c款的解释

ucp600第30条c款的解释摘要:一、引言二、UCP600 第30 条c 款的概述三、对UCP600 第30 条c 款的解释1.术语解释2.法律依据3.实际应用案例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基础性文件,为各国银行、进出口企业及律师等相关方提供了解释和适用信用证的统一标准。

本文将对UCP600 第30 条c 款进行解释,以帮助相关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条款。

二、UCP600 第30 条c 款的概述UCP600 第30 条c 款规定:“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优于本惯例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当合同约定与UCP600 规定相抵触时,应以UCP600 为准。

三、对UCP600 第30 条c 款的解释1.术语解释在解释UCP600 第30 条c 款之前,需要明确几个相关术语的含义:(1)银行:指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信用证开立、承兑、付款等责任的金融机构。

(2)受益人:指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信用证付款权益的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3)合同约定:指银行与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约定的条款,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等。

2.法律依据UCP600 作为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的惯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惯例通常被视为一种默示合同,当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时,可以依据惯例进行解释和处理。

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当合同约定与UCP600 规定相抵触时,应以UCP600 为准。

3.实际应用案例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在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之间的信用证业务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货物数量不足,则进口商有权拒绝付款。

然而,根据UCP600 第30 条c 款的规定,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优于本惯例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口商提供的货物数量不足,银行也应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为合同约定与UCP600 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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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案例1】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童装,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1000件,每月装运1000件。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1月~4月每月装运1000件,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五批货物原定5月20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五批货物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6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正当?为什么?分析:根据第三十一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条款——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以及三十二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该批何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在本案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件。

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五批货物没有在5月份装运出口,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则信用证对该其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因此,卖方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运便告无效,银行亦将拒绝议付。

所以银行拒付理由是正当的。

【案例2】中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

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分析:不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不保兑信用证。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担保兑的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消,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付款。

【案例3】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 银行为该证的通知行。

接到此证后,A银行将该证通知给了M。

M即要求A银行将该证部分转移给第二受益人X。

为履行《UCP600》第38条的规定,A银行转让了此证,并将此情况通知给了开证行I银行。

于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第二受益人X将金额为USD376155.00的全套单据向A银行提示。

经审核,A银行注意到X提示的单据中缺少内容为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并将此不符点及时通知了X。

由于第二受益人X无法更正此不符点,他即与第一受益人M联系,M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关于此条的规定。

同时M又告诉申请人出运的货物重量为585吨,而非信用证要求的600吨。

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I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1.取消要求提供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条款。

2.原信用证金额减少USD14130.00,新信用证金额为USD387270.00。

3.单价降低为每吨USD662.00。

4.展效期。

A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了第一受益人M。

M将其金额为USD387270.00的发票代替了X金额为USD376155.00的发票。

随即,A银行将USD376155.00入X之账,并且把两张发票间的差额USD11115.00支付给了第一受益人M。

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I银行(除了第二受益人X的发票,该发票在A行留档保存)。

I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A银行提供的保险单金额为USD430509.00,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

超过部分为USD4512.40,为此I银行将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A银行认为I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在第二受益人X交单时,第一受益人M已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接受第二受益人X已提示的单据(为参考起见,提供第二受益人原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以原单价。

原金额为计算依据的)。

过量保险的不符点是由于修改信用证而引起的,而在信用证修改时,货物早已装毕,保险也早已落实,故不可能再对保险作更动。

况且1.17%的过量保险并不会给申请人增加任何非用。

I银行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保险的金额应为110%发票金额,不能有任何伸缩。

分析:该案的关键在于对保险过量的认识问题。

一般以为保险少保不好,多保尤其是少量多保既不增加开证申请人负担,也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害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将少量多保视为不符点。

问题是在本案中,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保险金额为发票的110%,这就意味着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不多也不能少。

由于该证是转让信用证,能不能援引《UCP600》第38条g款的规定?《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除外:信用证金额.所列单价.到期日.交单最后日期.装运期,上列任何一项或全部可以减少或缩短。

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维持原证或本条文规定的保额。

按《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似乎投保比例扩大不构成不符点。

但g款的此项规定是为了使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达到原证的要求。

该条款不适用本案。

因为本案的保险金额以超过原证规定的1.17%,而决非是为了达到原证保险金额而增加投保比例。

所以该不符点成立。

【案例4】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某日,B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保兑信用证,该证的保兑行与通知行均为A 银行。

受益人在接到A银行通知后,即刻备货装运,且将全套单据送A行议付。

A行审核单据后,发现有两处不符:其一是迟装,其二是单据晚提示。

于是A行与受益人电话联系,征求受益人意见。

受益人要求A行单寄开证行并授权议付。

受到议付行寄来的不符单句,B行认为其不能接受此两不符点,并且将次情况通知了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也认为单据严重不符,拒绝付款。

于是B行电告A行:“由于货物迟装运以及单据晚提示的原因,金额为XXX的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拒付。

我们掌握单据听候你们方便处理。

我们已与申请人联系,据告他们回直接与受益人协商,请指示。

”A行受到B行电传即告受益人。

受益人要求A行电告B行单据交由B行掌握并等待受益人的进一步指示。

遵受益人指示,A行即电告B行上述内容。

收到A行要求单据交由其掌握,听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的电传后,B行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

由于申请人迫切希望得到这批货物,他随即指示B行付款。

于是B行电传A行道:“你方要求单据交由你方掌握,进一步听候受益人知识的电传已收到,经进一步与申请人联系,他已同意接受不符的单据,并且授权付款FFrXXX,请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借记我方开在你处的账户外加所有的银行费用。

”收到B银行电传指示,A行打电话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认为他们不能接受。

因为在得到申请人拒付的信息后,货物市价突然上涨,他们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了另一买主。

况且在对方拒付,他们毫不延迟地作出决定:单据交由A行掌握,听候处理。

得此信息后,A银行给B银行发了一则电传:“由于你方拒绝接受我方的不符单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已将货物转卖给另一客商。

因此他们不能接受你方在拒绝不符单据后再次接受该单据的做法。

此外,据受益人称,申请人已掌握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

我们认为未经我方许可,你方擅自放单的做法是严重违反《UCP600》的规定。

”B银行电告A银行称申请人与其关系极好。

该行的放单纯粹是为了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B行认为由于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严重不符,据其估计该笔业务只能以跟单托收的方法进行。

既然申请人随后接受了单据并且支付了货款,B行在次情况下将提单背书给买方,即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买方,故B行也无需再将全套单据退A行掌握。

分析:此案中开证行B行的做法显然是严重违反了《UCP600》的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⑴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之日起第5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

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⑵通知必须叙明原因之而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如已保兑)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由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存有严重不符,在此情况下B银行拒绝付款本无可厚非,但错就错在各方尚未对此事达成协议前,B行将此单据放给了申请人。

这就严重违反了规定,若其不能遵守单据条款,它就根本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A行既未指示也未提示按托收办理。

如果B行想以托收方式进行此项业务的话,它根本就无需电告A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拒收单据。

无论如何B行不能随意地将此业务改为托收,这样做会使人误以为该项业务已受《URC522》的约束,而非《UCP600》,随之而来的是受益人的权利得不到UCP的保护。

很显然B行的正确做法是要么接受不符单据,若拒受则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案例5】特殊条款一家香港公司收到了一张经一家香港金融公司加保兑并限制其议付的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一栏中写明:“本证可以转让。

如果发生转让,转让行必须在转让当天将全部转让细节用航邮通知开证行,并提交正式转让的转让人证明。

”该香港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毕货物,且在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交香港金融公司议付。

香港金融公司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未提供让人证明、未用航邮形式转让细节通知开证行为由拒绝付款。

议付行香港金融公司则认为提供转让人证明书毫无意义,以航邮通知开证行转让细节实际上泄露了贸易秘密,故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故意刁难。

分析:此案中由于信用证明确规定需提交一张让人证明,以证明此转让是必需的,同时在转让当天将全部转让细节用航邮通知开证行。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

不按此办理,开证行完全有理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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