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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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3、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者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先决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者“主要问题”,而把首先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6、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8、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因、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9、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0、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11、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2、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者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13、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国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国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14、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15、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16、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17、涉外合同:是合同行为或者合同关系中介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19、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以船舶为运输工具,经由海路将货物从一国的装运港运至另一国的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的协议。

20、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

21、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

22、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23、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者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

2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26、国际商事仲裁:一般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布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27、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国境内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在该国境内代为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

29、国际商事和解:又称为国际商事协商或谈判,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或者公平原则,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30、国际商事调解: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引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31、系数公式:运用某种连接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3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所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33、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为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34、准备法:指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实体法规范。

35、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36、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简答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题、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2、国际私法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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