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工程检测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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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新计价费[2002]8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内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个人)付费的原则,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复检从第二次起按70%收费。
第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50~100%。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第七条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第八条检测单位与受检项目不在同一市区或路程在10公里以外,检测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委托单位(个人)(同一城市有多家委托单位(个人)采取分摊)负担。检测单位自备车辆交通费:1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1.00元计收,检测期间交通费按每天120元计收,委托单位(个人)出车接送或路程10公里以内的不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检测人员到现场后由于委托单位(个人)的原因而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收取。
第十条本标准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如组、点、批、樘、测区,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作价公式确定。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一、计算项目
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七项。
(—)材料费(低质易耗品)
原值 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测工作用房的修理,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 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测用的仪器设备。
年折旧费 =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测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测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 10%计入。
(七)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费 5%,教育费附加7%,城市维护建设税3%,三项合计5.5%。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序号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防水材料
1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全项660.00
(1) 拉力组100.00
(2) 浸涂材料总量组140.00
(3) 不透水性组70.00
(4) 吸水性组70.00
(5) 耐热度组70.00
(6) 柔度组60.00
(7) 卷重组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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