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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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大中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机械设备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公司根据管理体系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大中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机械设备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度调整。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程公司所管理的大中型机械设备;
2、自有多功能施工升降机、液压顶升平桥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使用程序执行本办法,使用具体方式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3、从社会租用大中型机械设备执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资产管理处职责
1、资产管理处为公司大中型机械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中型机械设备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2、负责组织大中型机械设备的购置、调拨、报废处理工作,对各单位大中型机械设备需求申请进行审批。
3、负责审核内部租赁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组织调解或裁决合同纠纷。
(二)机械工程公司职责
1、机械工程公司对所管辖的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负有主要责任,负责在必要时进行财产投保。对使用单位制作或提供的轨道、基础等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轨道基础不能满足安拆、使用基本条件,可拒绝设备安拆或运行。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大中型机械设备的运输、拆装、调试、维修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多功能施工升降机、液压顶升平桥除外),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体系要求。
3、负责按合同约定提供完好的机械设备,确保机械设备力矩/载荷限制器、风速仪等安全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4、负责提供适宜的随机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5、负责编制满足现场条件的拆装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方案),经公司相关处室审核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机械拆装前提供给使用单位。
6、负责制定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的顶升技术方案,负责机械设备附着技术参数、防风性能等数据的提供。
7、负责协助使用单位按照地方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设备安装开工资料申报、检验取证、定期检验等工作。
8、负责砼泵罐车的验车、车船税、保险等内容的办理,并负担相应费用。
9、对于集中管理的砼搅拌站,负责按使用单位要求生产符合标准的混凝土。
10、负责收集、保存大中型机械设备原始资料,建立大中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免费向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11、负责制订机械设备大修理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保证修理工期和修理质量。
12、出租期内足额上缴公司各项费用。
(三)使用单位职责
1、对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办理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报告申请,检验检测等工作,并承担除砼泵罐车外其他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
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适宜的拆装时间,免费提供适宜的拆装场地、备品配件存放场地。
4、负责为大中型机械操作、维护、管理等人员提供生产、生活临建设施,要求和使用单位人员标准一致,包括床铺等生活用品,同时提供食堂用餐方便,并不得就所提供设施收取物业费等各种费用。
5、负责按照大中型机械设备要求提供水、电源以及符合技术标准的砼搅拌站用原材料,并负担费用;负责建筑试验室的临建设施及试验费用,试验设备由调检中心统一负责。
6、负责大中型机械设备基础、接地线、附着件制作及其加固完善(指机械设备以外部分);负责起重机轨道及轨道的日常维护与检测,并对轨道基础质量负责;负责履带吊路基板的提供及铺设,并负担费用。如履带吊路基板由机械工程公司提供,则由使用单位按履带吊路基板制作成本的四分之一摊消制作费用。
7、因使用单位现场环境特殊,大中型设备防风、防碰撞等措施需投入临时设施时,机械设备(含附件)以外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并负担费用。
8、负责向机械工程公司提供必要的机械设备保养、修理作业时间。
9、负责现场大中型机械设备的保卫工作。
10、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拆装费、租赁费、进出场费或运行费(砼泵罐车)。
第三条管理程序
1、公司所属各单位需用大中型机械设备时,须在使用前2个月(DBQ3000t.m/FZQ1250等特大型机械3个月)以行政公文形式申报需求请示,要求注明所需机械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或能力、所需工况、拟使用工程和租赁期限、进出场时间等内容。
2、新开工组建的项目部根据已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关于大中型机械的配置要求,结合施工进度,及时以行政公文的形式申报需求请示。
3、公司资产管理处根据大中型机械设备在用情况,结合公司生产整体部署,统一平衡、调动机械设备,自收文十五日内报请主管领导确定设备需求的具体解决渠道和方法,下达批复文件。
4、按照公司批复文件要求,租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大中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与机械工程公司在十五日之内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后生效。同时筹备进厂事宜。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先行签订合同的情况,须在机械进场后15日内补签租赁合同。
公司批复其他解决方式的,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使用单位提出退租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资产管理处和机械工程公司。否则,提前退租申请无效。
6、因工程施工需要,使用单位需延长租赁时间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机械工程公司,同时上报公司资产管理处。按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保证延期使用要求。
7、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为顾全整体利益,对租赁期内的大中型机械设备进行统一调动时,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使用单位和机械工程公司,机械工程公司免于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进出场费
1、进场费是指所租赁机械设备所在地到需用机械设备使用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含装、卸车及砼搅拌站附属机械设备)或运行费。
运行费系指砼泵罐车等自行机械设备进场途中发生的燃油费、过桥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