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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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文号:川建发[2007]92号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0.7 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分户验收过程中,每户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2、公共部位只需填写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3、单位工程全数验收完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 分户验收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 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
2.0.3 检查方法及数量: 1、空间尺寸等检查前应根据户型特点确定测量方法,并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情况确定空间尺寸、室内楼梯踏步尺寸等的推算值。 2、室内净高,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 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建议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验收。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可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分户验收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住宅商品化,造成住户需求与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矛盾。

•现行工程验收规范对某些质量问题无明确的标准。

•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质量保险、投诉制度的不完善。

•有效缓解和解决矛盾,形成多赢局面。

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解释什么叫分户验收: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1)验收主体不同(2)验收对象不同(3)验收阶段不同(4)验收内容不同(5)实体检查数量不同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由谁组织,由谁参与验收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验收。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可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的住宅工程,均应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分户验收的标准: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内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

四川省(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

注:1.每个房间净高共抽测五点,开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其中开间进深测点高度为地面起30Cm高处)。

净高负偏差不应大于20mm,极差不得超过20mm;开间进深负偏差和极差不得超过15mm;2.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间的绝对差;极差为实测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合格点数在表内用红笔圈出;3.室内每户为一个检验单元,每个检验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4.此表一式二份,建设、施工单位各一份,同时生成二维码由建设单位作为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一并交付业主。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汇编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汇编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doc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doc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doc四川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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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7]92号日期: 2008年04月23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7]92号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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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内楼梯梯段净高 单位:m
5
地面面层外观质量、空鼓面积全数/套 单位:C㎡
6
墙面面层外观质量(实测)全数/套
7
顶棚外观质量(全数/套)
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8
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4)
(安装工程质量)
工程名称:
房 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检验内容、数量
工程名称:
房 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检验内容、数量
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
1
楼梯梯段净宽 单位:m
2
楼梯平台净宽 单位:m
3
楼梯平台处的通道高度 单位:m
4
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 单位:m
5
公用走道净宽、净高 单位:m
6
地下室通道高度 单位:m
7
地下室汽车车道高度 单位:m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工程名称:
房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
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
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检验内容
检验结果
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2
门窗安装质量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6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
9
本户
检验
结论
(核查
结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室内地面与墙面等质量)
工程名称:
房 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 号
检验内容、数量
检验结果
(实测数据、观察情形)
1
室内净高度(实测)5处/间,单位:m
2
室内净开间、净深(实测) 各2处/间,单位:m
3
室内楼梯踏步相邻高差、宽度差3处/每一踏步,单位:mm
6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7
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8
9
本户
检验
结论
(核查
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此表应当作《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工程名称:
房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
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
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检验内容
检验结果
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2
门窗安装质量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
1
管道渗漏、堵塞、管道坡度
2
沐浴、洗衣机地漏、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全数/套)
3
插座接线、接地、照明(全数/套)
4
户内配电箱(盘)
5
卫生间等电位(全数/套)
6
烟道设置及附件
7
墙面空调孔
8
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此表应当作《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
(门窗安装、防水工程等质量)
8
外墙、外窗渗漏(全数窗台)
9
厨房渗漏、卫生间渗漏(全数/套)
10
屋面渗漏(全数/套)
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
(公共部位部分质量)
工程名称:
房 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单位
பைடு நூலகம்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检验内容、数量
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
1
外窗台高度(实测),1处/每个窗台,单位:m
2
推拉窗扇防脱落措施(全数/套)
3
安全玻璃检查
4
进户门质量检查
5
栏杆高度、间距(实测)1~ 2处/每片栏杆,单位:m
6
护栏玻璃检查
7
上人屋面、楼梯栏杆防攀滑措施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总户数
验收户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检验内容
检验结果
验收
项目
公共部分
功能性试验
验收
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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