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行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恪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S)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S)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成果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A)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XX]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审查及结果认定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在学校内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一)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举报。
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应将举报材料转至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二)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并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三)立案后,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积极配合。
专家组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
(四)调查结束后,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并将会议决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
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五)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
当事人对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服的,应首先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0日内做出处理结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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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XX科技职业学院文件院行〔202X〕X号关于印发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二○XX年X月X日主题词:学校管理制度科研通知XX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X年X月X日印发附件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法规和XX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一)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一)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和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事务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
(二)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1.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认定,处理的说法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认定,处理的说法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教学和评价等过程中,违背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抄袭、伪造数据、重复发表、数据篡改等,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公信力和学术的进步。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各个学术机构和期刊都设立了举报渠道和调查机制,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一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举报。
举报人可以是同行学者、研究生、编辑部、审稿人或任何对学术不端行为有涉及的人员。
举报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和细节,以便能够进行调查和认定。
举报可以通过网上举报平台、电子邮件或书面信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一旦接收到举报,学术机构或期刊将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或专家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应该是公正、中立且具备相关学术背景的专业人员。
他们将会充分审查相关证据、讯问相关当事人,并可能会进行其它必要的调查手段。
调查人员需要遵守严格的保密原则,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严密性。
第三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在调查完成后,调查委员会或专家组将根据证据和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包括确凿的证据和严格的证据链等。
调查结果需要得到广泛讨论,并经过学术机构或期刊的审查、批准或备案,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般情况下,学术机构或期刊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警告、撤销职务、剥夺学术荣誉、停止资助、移交给法律机构等。
此外,对受害人的合理赔偿和对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的公正补偿也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部分。
第五步:公开通报和体系建设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术机构或期刊有责任公开通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以起到警示和倡导的作用。
同时,学术机构和期刊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守则、伦理委员会、投诉处理机制等相关体系,以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对于大学学术环境的稳定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保障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各高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本文将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原因、常见类型、处理办法以及对大学学术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和措施。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违规发表等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不当的荣誉和收益,或者是为了提高个人学术地位和竞争力。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部分学者缺乏学术道德观念,对于学术诚信缺乏认识和重视。
其次,学术评价体系的缺陷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诱因之一。
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一些学者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成果,以满足评价体系的要求。
再次,科研经费的压力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推动力。
为了争取项目经费支持,一些科研人员可能会夸大研究成果,甚至伪造数据。
三、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违规发表等。
抄袭是指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实验数据等完全或部分地复制为自己的成果;剽窃是指在研究中未经充分引用或抄袭他人成果的观点、文字等;伪造数据是指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以获得所需的研究结论;违规发表是指未经同行评议或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研究结果发表在期刊、会议等平台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针对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首先,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构,负责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
其次,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学者的学术道德素养。
再次,制定严格的学术论文发表规定,加强对学术论文的抄袭检测和审查。
此外,加强同行评议制度,提高学术评价的公信力。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对大学学术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首先,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诚信,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研究或学习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伪造、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作弊等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学术诚信和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学校应当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端行为的定义、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和效果等方面展开回答。
一、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伪造、篡改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利用他人学术成果而不合理地附加作者或者采用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重复发表或者同时递交多个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内容的论文;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合作或者指导,并在研究成果中隐瞒真实贡献;无授权使用他人研究数据或者结果,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作弊行为等。
二、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和要求,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
其次,为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依据和程序,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最后,通过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研究的规范性,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定义和分类: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确保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
2. 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3. 处理措施:依据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确保处理的严肃和威慑力。
4. 救济与申诉:明确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的渠道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监督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举办学术诚信教育活动等,提高学术的自律性。
四、规定的实施为了确保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学术诚信教育讲座、编写教材和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意识的认识。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
3.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数据、买卖论文、虚假署名、一稿多投等。
4.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二、调查程序1. 举报:任何人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向委员会举报。
2. 初步审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 调查: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程序1.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2. 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等。
4. 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并公示。
四、申诉程序1.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
3.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公示。
五、附则1. 本规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XX 省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以各种形式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客观、合法、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学校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地方,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却严重威胁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为了维护学校的学术规范,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一、引言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背道德、伦理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作弊、捏造数据等不道德行为。
学校应制定统一的处理程序,以便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二、规则明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的第一步是明确相关的规则。
学校应该制定明确的学术规范,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范围和处罚措施。
这样一来,学生就能清楚地了解到什么是不被允许的行为,避免出现争议。
三、发现与报告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接收、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学生和教师应该被鼓励积极参与,及时报告任何发现的不端行为。
学校在此过程中应保护举报者的隐私,并设立匿名举报渠道。
四、调查与证据收集一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校应该对其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应遵循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
学校应派出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的证据。
调查应尽快进行,以便及时确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五、听证与辩解在调查的基础上,学校应组织听证会。
如果被举报者认为自己没有犯错,学校应给予被举报者辩解的机会。
听证会应公平公正进行,充分考虑被举报者的合理辩解。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听证会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
六、判定与处罚一旦确定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需要做出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应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轻重予以区分。
可采取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分、降级、停学、开除等,严重者甚至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七、教育与引导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仅是给予处罚,更重要的是进行教育与引导。
学校应对受到处罚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并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通过教育与引导,帮助学生认识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激发其自我约束和道德意识。
八、记录与公示学校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高等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维护高等学校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责任主体】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处理原则】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五条【回避与保密制度】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六条【教育监督机制】高等学校应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教育和宣传,建立健全学术诚信档案,健全预防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与法律法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调查机构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情形】下列情形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四)未参加研究和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八)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九)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十条【高等学校职责】高等学校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规定;(二)受理、调查、处理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三)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转交或督办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四)受理、复查对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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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
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六)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等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
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七)违背研究伦理,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等违背伦理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院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数据资料、研究进度、学术成果等对外泄密的行为。
(九)其他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调查、评判和认定的日常机构,由5-7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是学院受理并协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的日常行政机构。
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隶属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在接到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后,应于5日内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对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纳入调查程序的决定。
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保密。
(二)决定不纳入调查程序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
调查小组确认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纳入调查程序。
(三)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小组的调查,向调查小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小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
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由调查小组提出延长调查期限申请,经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调查小组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再聘请校内外其他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研究处理建议时应有学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经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报学院研究决定。
(六)学院根据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报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等相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
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并报纪委监专办综合室备案,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七)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决定有异议,或能够提供新的相关依据和事实材料的,可在收到调查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复议的决定。
复议不得超过2次。
(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达到2次的,不予受理。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提请学院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院根据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八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学院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院人员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