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及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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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及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须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切实保证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与落实。

2、职代会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的规定内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3、定期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干部任免、职工福利、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引进、财务的预算及承包租赁责任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对医院的重大事项及热点问题进行审议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5、职代会闭会期间,单位需临时解决属于职代会权利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随时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正、副团长和职代会有关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协商处理和解决。

6、联席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前应事先由行政、工会双方协商,确定会议的议题、议程,向党委汇报后召开。

7、职代会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党政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必须是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凡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是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8、依法行使好职代会五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

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民主选举权,以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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