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2019上海银行业案防知识竞赛
构不构成犯罪应当看是否造成损失 甲没有构成犯罪,仅是一般违规失职行为 甲构成失职罪 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单选题】 第 17 题:《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惩戒措施”中规定: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 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 C)。
罚款 解除劳动合同 通报同业 开除
第 21 题: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凭证管理,坚持“双人入库 保管、( A)、双人监督领用”的原则。
事先审批登记 双人签字登记 事后登簿记录
【单选题】 第 22 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信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信 贷操作风险和(C)排查。
介绍机构或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以及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银行客 户的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 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以及通过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以及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 供担保 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多选题】
督查组 检查组 调查组 专案组
【单选题】 第 5 题:王某是甲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王某丈夫李某在乙公司任总经理,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
甲银行可以自由向乙公司发放贷款 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担保贷款 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贷款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内银监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银行,各金融资产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华宸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呼和浩特各村镇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将《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日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辖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在内蒙古辖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嫌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其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32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3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细则(最新版)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日常行为管理第四章异常行为排查第五章评估与监督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行为日常管理与异常行为排查,进一步健全合规体系,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银监发〔2018〕9号)和《银行员工行为管理办法(2018年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以及银行聘用或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提供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员工行为管理,包括明确员工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定员工行为守则,对员工行为实施日常管理、异常行为排查、评估监测,并监督检查员工行为管理工作成效等。
第三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不从事引发各类风险的不当行为。
第四条员工行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合规导向。
通过员工行为管理,明确职业操守,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合规操作。
(二)员工行为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员工行为管理要融入业务流程,强化业务管理,既要完善制度、流程与系统,又要实施员工行为管理;既要倡导依法合规,又要惩治违规行为,相— 2 —互补充,形成合力。
(三)突出重点,风险为本。
员工行为管理要突出重点,防范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四)覆盖全面,形成体系。
以层级管理为主,层级管理与条线管理相结合,通过员工行为日常管理、异常行为排查、行为评估、监督检查,立分工明确、覆盖全面、授权清晰、相互制衡、注重实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省分行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牵头员工行为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制定员工行为管理细则与员工行为守则;(二)组织各业务部门制定本业务条线的员工行为细则;(三)组织评估、检查本级部门、各业务条线及下辖机构员工行为管理情况;(四)根据监管要求或内部管理需要,牵头组织实施专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五)协助总行员工行为管理信息系统;(六)向行领导及总行报告全行员工行为评估结果;(七)向监管机构报送员工行为管理细则、年度员工行为评— 3 —估报告;(八)对业务部门自查自纠之外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员工进行处理;(九)牵头对下级机构负责人开展行为排查;(十)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员工行为管理相关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各相关保险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北京银保监局制定了《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1年9月1日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其他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保险机构应限制处罚信息登记、查询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北京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鲁银保监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城商行联盟,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暂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5〕11号)、《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5〕26号)和《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银监办通〔2017〕5号)同时废止。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7月22日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的管理,确保处罚信息的安全保密、合规使用,提高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银保监局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银监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失范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金融
行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银行业金融
机构相继推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罚信息的采集和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采集和登记
制度,及时记录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金融监
管部门报告。
2. 处罚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提供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处罚信息的公示和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公示从业人员的处罚信息,让社
会公众能够查询和了解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记录,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
4. 处罚信息的审查和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处罚信息的审查和处理机制,对
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评估和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禁止从业等。
5. 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报告和奖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从业人员的违规违
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的从业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诚信守规。
通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从
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知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A、轮岗B、监督C、末尾淘汰D、竞争上岗答案:A2、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
A、50%B、70%C、80%D、100%答案:D3、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金额为准。
A、实际确认的B、上报时了解的C、初步估算的答案:B4、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A、1B、2C、3D、4答案:C5、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进行。
A、同时同向B、同时逆向C、逆时同向D、逆时逆向答案:A6、各机构应每()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
A:月B:季C:年答案:B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臵工作负()责任。
A、主要B、次要C、沟通D、间接答案:A8、()负责有关银行业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臵工作。
A、人民银行B、银监局C、统计局D、公安局答案:B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的方式召开。
A、定期B、不定期C、组织者提议答案:B10、银监会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指的是什么?()A、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B、银行业监督机构在业务检查时发现的案件。
C、外部审计发现的案件。
答案:(A)11、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小时以内。
A、12B、24C、48答案:B12、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 )。
A、监督管理B、运营管理C、监督制约D、效益合规化答案:C1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是()的第一责任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银监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本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本行由专职部门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六条本行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信息三日内通知专职部门并由其报送监管部门,用于行业内共享。
第七条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八条专职部门在收到处罚信息后,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
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章信息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本行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在获取招录人员授权后向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条本行与监管部门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
承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妥善使用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不曲解、不滥用、不泄露、不公布,仅用于本行人力资源管理参考,内部非专职部门或非相关人员不得阅知和使用。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人力资源部在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及在招录人员时,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鲁银保监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城商行联盟,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暂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5〕11号)、《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5〕26号)和《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银监办通〔2017〕5号)同时废止。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7月22日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的管理,确保处罚信息的安全保密、合规使用,提高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银保监局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
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
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
第八条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信息使用
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于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机构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应与
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银监会案件稽查局负责处罚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
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填写说明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变更申请表
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查询申请表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表
6.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
书
7.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