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印2011年度全省建筑业系统通讯手册的通知-浙建管办[2011]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印2011年度全省建筑业系统通讯手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印2011年度全省建筑业系统通讯手册的通知(浙建管办〔2011〕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相关单位(部门),省级相关协会:为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经研究,决定编印《2011年度全省建筑业系统通讯手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讯手册主要收录范围(一)各市、县(市、区)1.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正职、分管建筑业的副职领导、办公室正副职领导、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人员、建筑业相关业务处(科)室的正、副职领导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1)各市、县(市、区)建管局(建工局)包括在职领导、各处(科)室正副职领导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筑业相关业务处室包括正、副职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2.各市、县(市、区)建筑管理处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3.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4.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督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5.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6.各市、县(市、区)造价管理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7.其他有关建筑业管理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相关单位(部门)、省级协会1.省造价总站、省政府驻沪办、厅驻外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建建发[2012]259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12〕25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质延续申请及办理程序(一)由我厅及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其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2007年9月1日前(《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暂不延续,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需延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同一资质许可机关按最先到期资质作为延续后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即同一资质许可机关发证的资质统一延期)。
同一资质许可机关内资质发生变化,有效期不变。
(四)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5年的意见。
(五)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建建发[2013]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浙建法[2010]9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97号)各市、义乌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衢州、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裁量基准仅用于规范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另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以罚款;当事人不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发现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建议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暂停人员执业资格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仅适用于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我厅核发的当事人。
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裁量基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立法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裁量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建办[2012]2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4.0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12〕26号)各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厅联系人:陈航,联系电话:(0571)87052825。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本着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动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条省建设厅下达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指标应当包括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目标。
第四条考核目标分为四大类,即一类工作目标、二类综合管理目标、三类创先争优目标、四类民主测评目标。
第五条一类工作目标为重点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当年度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各行业发展与依法管理等应当完成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第六条二类综合管理目标是共性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信访办理、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各项任务和指标。
示范工程验收的相关程序和附件
关于做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积极组织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请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附件1)。
二、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和管理要点》(附件2),做好示范工程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示范工程完成年限以申报书为准,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作延期或撤销处理;延期、撤消或实施内容有调整的示范工程填写《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变更或撤销申请表》(附件3)。
四、示范工程结果分验收、中止二类。
对完成申报书要求的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附件4)申报,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附件5)。
对未能按计划竣工,或经变更超过计划工期一年以上的,示范工程资格自行中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2.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和管理要点3.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变更或撤销申请表4.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5.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附件1:(一式三份) 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地区:申报时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制附件2: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和管理要点第一条列入省级示范工程计划后,施工企业应分别成立由总经理、总工程师任正、副组长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与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实施小组,确保示范工程的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建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通知(建办发〔2009〕232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省级建设各行业协(学)会: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信息员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08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2008年,各地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共上报信息18222条,同比上升约17%,其中被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建设动态》和《浙江建设》等厅管刊物采用9405条,同比上升约11%,约百条信息被省政府门户网站等省属刊物采用。
各地上报的政务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报送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办发〔2007〕195号),厅办公室对2008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评选,决定: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等12家单位为市级信息报送先进单位;玉环县建设规划局等10家单位为县级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等5个处室为先进处室;杭州市建委办公室鲍世明等10人为优秀个人,现予以公布表彰(名单附后)。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厅对各今年获得先进单位(处室)和优秀个人不进行奖励。
各地可根据当地有关文件及本厅考核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落实责任,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信息宣传工作在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处处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
规处处长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建办法字[2010]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处处长会议的通知
(建办法字〔2010〕3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义乌市建设局、义乌市综合执法局:
为研究部署201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处处长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通报我厅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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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建建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5〕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和《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4]338号)等文件要求,为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确保我省2015年上半年建成“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就加快推进省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6月底,基本建成我省建筑市场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以及诚信网基础数据库(即“三库一网”),实现全省数据库信息共享,初步实现基础数据库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2015年12月底前,逐步完善信息自动采集体系,实现建筑市场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基础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现企业资质电子化网上申报、《施工许可证》发放网上运转,为我省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提供辅助支撑手段,为有效监管建筑市场提供客观全面和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
同时构建诚信体系,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促进行业自律。
(二)基本原则平台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各方受益、长远发展”原则,即由省建设厅统一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协同建设,明确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整合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各地已经建成的数据库资源,持之以恒、逐步发展,使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共同受益,共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城乡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城乡统筹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城中村(园区内村)是指位于城镇街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中开发、群众自愿、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1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城中村(公园村)改造应当划分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区。
居住区总建设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庄也可以参照城中村模式进行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厅直各单位:为推动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的管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提升建设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根据《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在调查研究、公开征集和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和培训,使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尽快了解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二、对《技术公告》中的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淘汰和限制落后技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三、本《技术公告》发布后,《浙江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含节水、节材、节地)推广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建设发〔2006〕184号)即废止。
四、本《技术公告》自发布之日生效实施。
附件:1.《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2.《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领域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三、供水、节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四、节材与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领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建设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的通知(建设发〔2014〕9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空间换地”战略,推动多层厂房建设和加层改造工作,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下载)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21日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四年三月前言土地是十分宝贵和有限的资源,节约土地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浙江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素。
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加快建设多层厂房、实施“空间换地”的战略决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向空中要土地”,推动工业厂房建设由单层向多层发展,以“立体化”发展模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破解土地制约的难题,让有限的土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让最小的土地面积实现最大的工业产出。
为了指导企业有序推进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了《多层厂房建设与加层改造设计技术指南》。
本指南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为浙江省内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多层厂房的新建、改建和加层工程,然后从规划、建筑、结构和设备等多个方面着手,为我省多层厂房的设计提供指导,主要内容包括:总图布置、建筑设计、结构体系与布置、结构分析与设计、预制装配整体式厂房设计、既有厂房改建设计、建筑机电设计、绿色工业厂房、建筑的节材措施、建筑抗震、抗台风、防火等。
2018年浙江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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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浙江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2018年浙江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3月1日至15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及缴费报名官网:浙江人事考试网报名注意: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作出符合报考条件等真实性承诺后如实填报“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
报考人员在填报完信息,并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
关于做好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及义乌市人事(人力资源)考试办公室、绍兴市人事考试中心、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8〕7号)和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考试定于6月2日至3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6月2日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下午:2:00-4: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月3日上午: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
考点分别设置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11.10
•【字号】建建发[2009]271号
•【施行日期】2009.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建发〔2009〕27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在各地推荐上报基础上,经我厅确认,全省各市、县(市、区)《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已经确定。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结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位已确定的操作人员,工作中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已经确认的工作权限范围从事操作,不得擅自随意变更操作人员,也不得借用临时工或其他人员代理操作。
如发生违纪情况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中,不应随意更换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如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操作人员的,应上报我厅备案并确认同意后,才能更换操作人员。
联系人:张彬,联系电话:0571-
85115150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特种作业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名单(宁波市建委系统)。
《长沙建筑节能办法》
《长沙建筑节能办法》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系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系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建建发[2007]309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系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309号)各市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厅直各单位:12月12日上午8时左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温富大厦发生大火。
火灾共造成21人死亡,两人重伤,教训十分深刻。
近期,我省将自北而南逐步进入冬季。
冬季气候干燥,易发各类火灾事故;同时冬季气候恶劣,温度低,人的行动也受到一定制约,对各行业安全生产都很不利,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为切实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做好建设系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冬季是各类火灾的多发期。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重点加强各个生产、生活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各单位以及厅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于近期在本系统、本单位、本施工现场开展一次全面的、大规模的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决不留下任何隐患。
对某些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隐患,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更换的更换,决不允许带病作业,带隐患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今冬明春本地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全省建设系统不发生任何火灾险情。
二、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冬季施工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冬季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保暖、防冻、防滑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建设发〔2009〕218号浏览次数: 2342 发布时间:2009-9-4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各地市专家论证后,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一、一般规定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II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
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住建筑1.凡是实际建筑体形系数超过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以下简称“本标准”)中4.1.5 条规定时,参照建筑按本标准5.0.3的规定确定,其参照建筑能耗应乘以体型系数的修正系数。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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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一、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本着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动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条省建设厅下达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指标应当包括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目标。
三、考核目标类别
第四条考核目标分为四大类,即一类工作目标、二类综合管理目标、三类创先争优目标、四类民主测评目标。
第五条一类工作目标为重点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当年度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各行业发展与依法管理等应当完成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第六条二类综合管理目标是共性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信访办理、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各项任务和指标。
第七条三类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获得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先进等。
第八条四类民主测评目标是指省建设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对各被考核单位以及各被考核单位之间的综合评价、评议情况。
四、考核计分办法
第九条目标考核按积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档。
按建设(规划、房管、建管、园林)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三类定档,各类优秀单位的比重分别为50%,总分不满1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单位”,其余为良好单位。
第十条第一类目标实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总分为100分。
每项定量目标超额完成5%以上加1分,超额完成10%以上加2分;如部分未完成,则按未完成部分所占目标比重加倍扣分,直至该项目标分值扣完为止。
定性目标中,列入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委、省政府
重点工作的,如未完成按上款办法加倍扣分。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考核目标中涉及省建设厅职能的,相应列入第一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如未完成1项定量目标,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未完成2项(含)以上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第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一票否决制,总分为100分。
没有相应职能的单位得基准分。
其中:
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是指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建设厅及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涉及建设系统的工作会议,以及省建设厅组织召开的各次会议确定工作内容情况;办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领导批示、重要政务等督查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廉政建设是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情况;深化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实施《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信访举报调查处置等工作。
该项基准分为15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
如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因职务行为触犯刑律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如领导班子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因职务行为触犯刑律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是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
省建设厅已对该项工作内容实行单项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制订,如单项考核不合格,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原则上为不合格。
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生产指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制订,如发生1项违规行为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如发生2项(含)以上违规行为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政务信息是指围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落实省建设厅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本单位、本系统重大工作进展情况、重要社会经济动态,切实加大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重要批示反馈性信息的报送工作,切实做到重大、紧急等重要信息不漏报、不迟报。
该项基准分为10分,根据最终得分排名、漏报和迟报等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电子政务是指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网上公文交换、
信息上报和信息发布情况;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困难群众农房救助系统信息上报情况,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数据发布情况、房地产市场监管分析平台联网及数据上报等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信访办理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日常办信、接待、统计、排查、领导包案、督查、下访、接访等制度,有效化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等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5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5分。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与要求,研究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
因失职、渎职或监管不力引发市域重大(含)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依法行政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政务公开是指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工作,推进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建设及档案的管理开发应用等情况。
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第十二条第三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凡荣获设区市本级党委、政府与省建设厅授予的荣誉、先进的每项加1分,省(部)级(含)以上每项加2分,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荣誉、先进的每项加5分。
获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单位发文推广其经验的每项加2分。
相同项目获奖的,按最高一次奖项记。
第十三条第四类目标按总得分排名情况实行加分制。
排序前70%的加3分,其中前30%的加5分,其余不得分。
五、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实行单位自评、各单位互评和上级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建设厅负责对各被考核单位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职能部门是厅办公室。
考核时,由省建设厅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开展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抽查等活动。
必要时可组织全省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抽查、互评等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考评工作从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开始,先由各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按期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组织开展考评,并拟订完成下一考核年度的目标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每年一季度由省建设厅厅长与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当年度《各市及义乌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单位自评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填报表,对考核目标逐项自查并打分,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建设厅。
所有目标得分应当随附相关依据和凭证,并作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省建设厅办公室收到各被考核单位的自评材料后,会同相关处室逐项核对,经集体审查、研究,必要时赴实地抽验后,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对年终考核结果给予通报并抄告给各市及义乌市政府。
对被考核为“优秀单位”的授予荣誉奖牌。
第十九条省建设厅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帮助和督促其作整改。
七、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