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集下载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合同中的
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解除通知,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
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对方的违约行为,并表明解除合同的意向。

通知应包括解除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方式。

2. 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和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
定进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赔偿违约损失等。

4. 诉讼风险,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可能会引
发诉讼纠纷。

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充分评估诉讼风险,考虑
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当事人应当谨慎操作,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合同范本专家,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权

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权
有 力 于 监督 检查 的方 案
论 商业 特许经 营 合 同 的 好 除 权
王 晓 兰
( ) 二 注册 会 计师加 强 自身道德 修 养和提 高业 务
素 质
1 立 良好 的职 业 道 德 职 业 道 德是 各 行 各 业 人 士 都 应 . 树 遵 从 的 基 本 道德 . 是 其 基 于 自身 工 作 的 基 础 要 求 。优 秀 的 更
法 律 平 台
■ ■ 詈 ■ — 暑 一
2设 立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鉴定 委员 会 对 注 册会 计 师 . 法 律 责 任 的判 定 非 常 复 杂 。 业 性 极 强 . 该 由 中 国注 册 会 专 应
计 师 协 会 牵 头 . 成一 个 既 有 企 业 界 、 律 界 又 有 注 册 会 计 组 法
和被 特 许 人 之 间签 订 的 用 于 规 定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确 立 双 方 特
会 应 定 期考 试 、定 期 评 估 从 而 监 督 各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 使 其 加 强对 自己 职业 道 德 的培 养 及 提 高 : 务 所 也 应 定 期 组 事 织 注 册 会计 师进 行 相 关 的培 训 和 教 育 : 册会 计 师 更 应 该 不 注
职 业 道 德 是 注册 会 计 师行 业 的立 足 之 本 . 而 注 册 式 在 一 定 区 域 按 前 者之 专 有 技 术 及 技 术 指 导 . 以前 者 之 企 业 形 象 生 产 及 或 销售 一定 产 品 或 服 务 .从 而 取 得 直 接 或 间接 回报 , 须 接 受 前 者 监 督 之 合 同 。 ” 国大 陆 尚未 立 法 且 我 对特 许 经 营合 同进 行 明 确 的 定 义 。 是 我 国 《 业 特 许 经 营管 但 商 理 条 例 》 以下 简 称 特 许 条 例 )第 3条 规 定 :本 条 例 所 称 商 业 ( “ 特许 经 营 , 是指 拥 有 注 册 商 标 、 业标 志 、 利 、 有 技 术 等 经 企 专 专 营资源的企业 ( 以下 称 为 特 许 人 )以 合 同 形 式 将 其 拥 有 的经 . 营 资 源 许 可 其 他 经 营 者 ( 下 称 为 被 特 许 人 ) 用 . 特 许 人 以 使 被 按照 合 同约 定 在 统 一 的 经 营模 式 下 开 展 经 营 .并 向特 许 人 支 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由此 . 许 经 营 合 同是 特 许 人 特

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任意解除权,简言之,是指不以合同相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的解约权。

任意解除合同,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方解除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旦行使权利,合同自解除权行使之时终止。

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2款、第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情形。

由于任意解除权既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能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既可能属于法定权利,也可能属于约定权利。

无论属于哪种权利,都是合法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会引起违约责任的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是借鉴了国外立法中关于“冷静期”的规定采取的中国化的表述。

笔者认为,立法上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于特许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对被特许人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力求实现特许经营双方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

由于《条例》12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过于模糊,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中的“一定期限”?合同中当事人若未约定任意解除权,被特许人是否仍可行使任意解除权?合同当事人约定放弃该项权利,其效力如何?首先,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中的“一定期限”?由于《条例》并没有明确“冷静期”的具体期限,到目前为止,也未明确有关的实施细则,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不一,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需要正确理解“一定期限”。

笔者认为,该“一定期限”原则上应明确化、具体化,并且不宜太长,最迟截止于特许人开始向被特许人交付经营资源时,防止为被特许人提供了“试营业的机会”,若试营业不成,被特许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特许人“吹毛求疵”继而毁约甚至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等。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问题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的总结一、特许经营合同简述。

2(一)特许经营概念.。

2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2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无效。

2(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类型.。

21、法定解除.。

22、约定解除.。

43、协商解除.。

44、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定解除.。

4(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

5 (三)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签订的加盟合同效力问题及解除问题。

5三、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流程.。

6(一)单方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流程.。

6 (二)双方协商解除流程.。

7 (三)法院裁定解除流程.。

8一、特许经营合同简述(一)特许经营概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以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性质为标准认定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

但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

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无效(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类型1、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其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成为了关注焦点之一。

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而合同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其行使程序的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因此,本文将从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三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失,且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和违约金、赔偿等都是合同法中的一种违约责任,但不同于其他违约责任的是,它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结束合同、收回权利等权利,其性质更加严重。

二、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法》和《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1.《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一方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民法典》《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只要合同不能实现,而且对方当事人因此产生了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包括了形成上的程序、解除的前提条件、解除的方式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

1. 形成上的程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任何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比如必要的合同审查程序。

2. 解除前提条件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合同规定;二是受到实质性损失。

实质性损失的判断标准是受损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或者实现合同的价值降低到了一定程度。

3. 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分为协商解除和诉讼解除。

在协商解除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规定的程序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当协商无法达成时,受损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通过宣判等方式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协议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协议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协议1. 引言本文档为特许经营合同(下称“合同”)解除协议。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其中特许人授权他人(特许人)使用其品牌、商标和经营模式来经营一家或多家加盟店。

当特许经营关系遇到问题或双方合作不再具有可行性时,解除协议可以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解除原因特许人:[特许人名称]特许经营人:[特许经营人名称]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和考虑,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决定解除合同。

以下是导致解除合同的原因:1.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履行;2.经营不善:特许经营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或特许经营标准经营商品或服务;3.违反合同条款:特许经营人违反合同条款,拒绝遵守特许经营人员要求的指导和培训;4.经济问题:特许经营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费用或其他费用。

3. 解除程序根据合同的条款,特许经营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下是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步骤:1.双方沟通: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并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向;2.协商解决:双方应当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包括特许经营人的补偿问题、品牌和商标使用问题等;3.解除通知:当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后,特许经营人应向特许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在通知中详细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4.合同履行:特许经营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交付剩余的库存商品和结清尚未支付的费用。

4. 解除后的权益和义务一旦解除合同,特许经营人将失去特许人授权经营特许店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特许经营人和特许人之间解除合同后的权益和义务:1.特许经营人权益:特许经营人可以继续经营特许店铺,但不再享有特许人提供的品牌、商标和经营模式的使用权;2.特许经营人义务:特许经营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商标和经营模式,在合理期限内从特许店铺撤出所有品牌标识、装饰和材料;3.特许人权益:特许人可以选择在特许店铺的位置上开设自己的经营点,或再次将特许店铺分配给新的特许经营人;4.特许人义务:特许人应在解除合同后,与特许经营人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包括特许经营人的补偿问题、品牌使用费等。

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摘要: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呢?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外,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

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需要经过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后,方可行使解除权;如果迟延履行已经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灭失:《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有期限届满消灭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这两种情形。

期限届满消灭,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适用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三、限制解除权滥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异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合同目的未完全不能实现;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如果审判异议能够成立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效。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特许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虽然,按照常理合同一般都是一经签订就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否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会构成违约。

基于此,已签订的合同是不能随意解除,除非有特殊情况。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特许人能够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呢?特许人想解除合同,理由一定要正当合法。

这里的理由正当要做具体的限缩性的解释。

即被特许人有连续不断地违约的行为,如很多时候被特许人在收到特许人指明关于被特许人违约的告知书后,被特许人仍然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并在经过合理催告后仍不纠正。

这时候,法律一般认为构成了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特许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概括起来,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有以下一些情形:一、被特许人行将陌路。

如被特许人被宣布为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布为无清偿能力企业、被特许人恶意转移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特许人承认无力向特许人清偿到期债务二、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无故连续停业,超过一定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为5天)。

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合同,招商加盟备案、并通过书面形式作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

四、被特许人欺诈特许人。

一般情况下,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会约定被特许人有向特许人报告经营情况的义务。

如果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往往意味着是被特许人在欺诈特许人,特许人可以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五、被特许人诋毁特许人商誉。

被特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特许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被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的约定且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义务、改正违约行为,特许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被特许人被行政干预。

比如经营特许经营被特许人企业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查封、接管或没收,或被特许人在规定纳税期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八、法院判决被特许人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九、被特许人在收到应向特许人付费的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仍不偿付属相关款项,特许人可解除合同。

解读特许经营权益划分与解除

解读特许经营权益划分与解除

解读特许经营权益划分与解除特许经营权是指授予特许人在特定地区从事某项商业活动的权利,特许人可以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技术、品牌等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划分特许经营权益非常重要,同时解除特许经营权也是可能发生的情况,本文将对特许经营权益划分及解除进行解读。

一、特许经营权益划分特许经营权益划分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份额和分配方式。

在划分特许经营权益时,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利润分成方式利润分成是特许经营权益划分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特许人和特许人可按照约定将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划分。

例如,特许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特许费和提成,特许人则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获得相应份额的利润。

2. 产权归属方式产权归属是指特许经营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中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资源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特许人,特许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例如,特许人可以授予特许人使用特定商标或专利,并按照相关约定分享相关权益。

3. 区域划分方式区域划分是特许经营权益划分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特许人可以在其授权的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避免与其他特许人发生竞争。

区域划分可以是城市、省份、甚至国家范围。

二、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权解除是指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终止的情况。

特许经营权解除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期满特许经营合同一般会设定合同期限,当合同期满时,特许经营权自动解除。

在合同到期前,特许人和特许人应及时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并对相关权益进行重新规划和分配。

2. 违约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和特许人都有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一方违约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例如,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费等。

3. 协商解除特许经营权解除也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

双方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状况,决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指的是当一方违约或者存在其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下面将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可能产生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之一满足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2. 当事人一方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进行了重大误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3. 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中没有履行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下面是一般的行使程序:1. 当事人一方通知解除:当事人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并告知解除的原因和依据;2. 双方协商解除:双方根据解除通知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3. 解除合同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执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义务。

三、合同解除权可能产生的效果1. 终止合同效力:解除合同后,合同自愿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 返还已履行的义务:双方应返还对方已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货款、服务费用等;3. 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4. 恢复原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恢复原状,如退回房屋、车辆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滥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

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以后维权。

此外,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特别解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特别解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条当事人行使特别解除权,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二章特别解除权的种类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一)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中可以约定特别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约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特别解除权的行使第七条当事人行使特别解除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行使特别解除权,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行使特别解除权,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行使特别解除权,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行使特别解除权,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特别解除权的限制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行使特别解除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行使特别解除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特别解除权,但对方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的,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特别解除权,但对方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特别解除权,但对方已经采取补救措施且补救措施有效的,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章特别解除权的后果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债务和权利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四

特许经营合同四

特许经营合同四特许经营合同四:合同解除与纠纷解决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模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它为特许人提供了一种快速扩张业务的途径,同时也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了获得成功的机会。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和纠纷解决问题,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解除和法院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时,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

然而,协商解除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违约一方可能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或者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解除合同。

法院解除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解除合同。

法院解除合同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受损一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等。

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损失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调解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发现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机构或第三方调解人的帮助来解决纠纷。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

调解的缺点是需要双方的合作和信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可能会失败。

仲裁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发现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的裁决来解决纠纷。

仲裁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

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程序较复杂。

诉讼是指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方发现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判决。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包括一般法规定的解除和特别法规定的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一般法规定的解除是指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

特别法规定的解除是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条例》的任意解除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规定又被称为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

这个约定的期间为“冷静期”,很多特许人往往并不具备成功的经营模式,却盲目发展加盟商,甚至进行夸大、欺骗性宣传,以收取高额的加盟费,结果必然造成特许经营的失败和特许经营行业的混乱。

我国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立法经验,考虑到被特许人可能存在的冲动型投资,这个条款是对被特许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特许经营合同并没有约定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由此可见,未约定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个人认为只要被特许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并实际经营是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的。

当然,特许人约定了任意解除权的案例也有。

上海美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特许人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第三条3.4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给予乙方十天犹豫期。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合同,用于规范特许方与特许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然而,有时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协议的解除成为必要的选择。

本文将探讨特许经营协议解除的原因、程序和影响。

一、协议解除的原因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可能有多种原因。

双方无法达到协议中规定的经营目标和要求。

如果特许人无法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来经营,不能达到预期的销售额或市场份额,特许方有权考虑解除协议。

相反,如果特许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帮助,导致特许人无法成功运营业务,特许人也可以考虑解除协议。

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例如违反了品牌形象的规定、未履行支付特许费用的义务等,对方有权根据协议规定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商誉、声誉或知识产权,对方也可考虑解除协议。

第三,双方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

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许多经营细节,例如市场推广策略、产品定价、营销活动等,如果双方对这些细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长期的分歧可能会阻碍业务的顺利进行,此时解除协议也是一种选择。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应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程序和条款。

通常,协议中会规定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意愿,并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关的问题。

例如,特许方可能要求特许人在解除协议后停止使用品牌标志和商业机密,清空库存,返还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

在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时,双方还应考虑已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包含解除协议应满足的条件。

例如,协议中可能规定特许人在特定的经营年限内无权解除协议,或者双方必须经过调解或仲裁程序后才能解除协议。

这些条款应被认真遵守,以避免引发额外的法律纠纷。

三、协议解除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将对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许人将失去使用特许品牌和经营权益的权利。

特许人可能需要寻找新的商业模式或品牌形象,重新建立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

特许方可能会遭受商誉和声誉的损失。

如果特许人在解除协议后公开指责或披露特许方的不当行为,特许方可能会受到负面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的不信任,进而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业务。

特许经营--真实案件教你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

特许经营--真实案件教你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

特许经营--真实案件教你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2008年3月,邱某与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XX品牌专卖合同》,双方约定:邱某自愿申请加入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XX专卖店”经营;经营权许可期限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3月19日止,有效期一年;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许可邱某于合同期限内使用“XX”商标、企业标志、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XX”系列产品;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邱某供货。

合同签订后,邱某向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品牌运营费2.8万元,正式取得“XX”品牌在山东省XX市的特许经营权。

后双方产生纠纷,邱某将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邱某诉称,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相关材料。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前,北京某服饰公司并未向邱某提供相关信息,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要求解除与北京某服饰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

最终,法院以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在与邱某签订合同时,未能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案情分析:由于特许经营本身的公众性和融资性等特征,再加上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来源的不对称,使得在特许经营行业中,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它直接决定着被特许人是否了解特许人的真实状况,是否愿意作出投资,以及投资后是否能够顺利经营等关键问题。

《条例》也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形式、内容、救济措施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对特许人需要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做了详细的列明;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的限制与解除条件

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的限制与解除条件

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的限制与解除条件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它通过授予特许人一定的经营权益,使其能够使用特许人的品牌、技术、权益等资源,在特许经营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的限制与解除条件是特许经营协议中重要的内容,对于特许人和特许商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许经营权益保护特许经营权益保护是指特许人针对特许商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经营地区安全等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特许经营权益。

1.合同约定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特许商在经营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特许人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对特许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知识产权保护特许人在协议中可以对特许商使用特许人的品牌、技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约定,特许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规定,禁止任何侵犯特许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市场竞争限制为了保护特许人的经营市场,特许经营协议中常常会对特许商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竞争行为进行限制。

比如,特许商可能被要求不得投资或经营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业项目,以确保特许人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的稳定。

二、市场竞争的限制特许经营协议中除了约定特许商的特许经营权益保护外,为了保证特许经营的公平性和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特许经营协议还会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1.独家供应特许人可以约定特许商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只能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或服务,以保证商品供应的一致性和品质的稳定。

2.价格控制为了维护特许人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价格的稳定,特许经营协议中可能会对特许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价格进行一定的限制。

3.经营行为的限制特许经营协议还可以约定特许商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从事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对冲突的其他经营行为,以防止特许经营商利用特许人的品牌和资源从而危害特许人的经营市场。

三、限制与解除条件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也会对特许经营权益的限制和解除条件进行明确约定。

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

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

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案件经过:原告(反诉被告):孙韬。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孙韬诉称:2006年9月19日,我与普德鸿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普德鸿公司授权我在济南、青岛、烟台三地使用“京都2008营养快餐”商标 (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特许代理费18万元,并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

合同签订当日,我依约支付了18万元的特许代理费。

2008年2月22日,普德鸿公司给我颁发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称“京都2008营养快餐”是其拥有的注册商标。

后我发现该商标实际并未注册。

2008年3月2日,我在烟台以“烟台市芝罘区京都2008营养快餐店”的商号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该商号与已经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相近似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

我要求普德鸿公司来烟台处理此事,但普德鸿公司却置之不理。

综上,我认为普德鸿公司授权我使用的“京都2008营养快餐”无法注册商号、普德鸿公司声称其授权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但实际并未注册、普德鸿公司对我不能注册商号的情况置之不理,普德鸿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故,我请求法院解除我与普德鸿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书》,要求普德鸿公司返还特许代理费18万元,承担该18万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交钱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

普德鸿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孙韬虽然不能将“京都2008营养快餐”作为商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但其完全可以作为招牌使用,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合同不能履行,只能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我公司从未说过“京都2008营养快餐”是注册商标,且目前我公司正在申请该商标的注册。

孙韬注册商号被驳回后,要求我公司处理,但这并不是我公司的合同义务。

综上,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孙韬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多次派人去山东帮助孙韬选址,为此支付了980元差旅费。

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及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及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及单⽅解除权的⾏使释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使⽤,被特许⼈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付特许经营费⽤的合同⽽引起的纠纷。

特许经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特许⼈与被特许⼈之间为合同关系;(2)特许⼈向被特许⼈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营业指导和援助;(3)在统⼀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服从特许⼈的控制);(4)被特许⼈向特许⼈⽀付报酬;(5)两当事⼈是独⽴的经营者,被特许⼈依其⾃有资本进⾏经营,但并不排除特许⼈的资⾦⽀援。

虽然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但并⾮连锁经营都构成特许经营,直营连锁因连锁店属于总部⾃有、⾮独⽴经营⽽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特许经营与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如特许店、代理店、专卖店)也有所不同。

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与加盟店的,由此获得加盟店⽀付的使⽤费。

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定型合同(格式合同),就附有某⼀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持续性地买⼊、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经销该产品。

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的指导、援助;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指导、援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次⾏为,该⾏为⾃⾝通常不能请求⽀付使⽤费。

案例:张某某与上海某⽣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民法院案 号:(2019)沪0104民初1213号案 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期:2019年09⽉30⽇当事⼈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双⽅签署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项⽬标识使⽤协议》(以下简称标识协议)于2018年5⽉15⽇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08,000元。

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一、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通过授权特许权给被特许人,以获取一定的利润。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被特许人可能需要退出特许经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许经营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终止、股权转让、企业破产清算、知识产权的清理及保护、人力资源的安排与补偿、资产交接与清算、保密协议的遵守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

二、合同终止在被特许人决定退出特许经营时,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关于合同终止的条款,包括终止条件、通知期限、违约责任等。

被特许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特许人终止合同的决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股权转让在特许经营企业中,被特许人通常拥有一定的股权。

当被特许人决定退出特许经营时,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特许人。

股权转让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约定进行,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被特许人还应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企业破产清算如果被特许人无法继续经营,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被特许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及相关文件,并配合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工作。

同时,被特许人还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以减少损失。

五、知识产权的清理及保护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通常会将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在退出特许经营时,被特许人应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归还给特许人,并保证不泄露任何知识产权信息。

同时,被特许人还应确保在退出后不再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等知识产权。

六、人力资源的安排与补偿在退出特许经营后,被特许人应负责安排员工的安置和补偿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被特许人应与员工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的终止或变更等问题。

同时,被特许人还应积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七、资产交接与清算在被特许人退出特许经营后,应进行资产交接和清算工作。

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交接和清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案情
上海的华联超市将其店招许可给苏州的韩先生开店,由于韩先生未及时支付特许费且加盟店管理混乱,华联超市提出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韩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等。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加盟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韩先生除支付所欠的特许费及滞纳金外,还要支付违约金10万。

此外,韩先生应停止以华联超市名义进行一切经营活动,并拆除“上海华联超市”或“华联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他营业标记。

2005年7月29日,上海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的韩先生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约定华联超市同意韩先生以“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超市”为悬挂招牌开设“138号加盟连锁店”,韩先生应向华联超市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7日前按4500元固定金额向华联超市支付上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逾期支付特许使用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若逾期二个月未支付,华联超市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韩先生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韩先生必须在7日内拆除“上海华联超市”或“华联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他营业标记,如韩先生在7日内不予拆除,则华联超市有权指定他人拆除,费用由韩先生承担,同时韩先生应支付华联超市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韩先生以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南上海华联超市的名义加盟,并按约支付了保证金2万元。

但不到一年,因韩先生未支付2006年度第三季度的特许使用费,华联超市遂向韩先生发出催交特许使用费的函,向韩先生催讨所欠的1.1万元特许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12.50元。

同年11月16日,华联超市又向韩先生发出整改通知,提出韩先生的加盟店在经营中存有下列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1、自行采购商品泛滥行为,且未经申报即上架,致使无法保证商品的质量;2、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加盟金;3、向华联超市的进货比例低于合同有关规定。

同年12月18日,华联超市在巡查中发现,韩先生经营的店铺仍存有上述情况未得到整改,故再次向韩发出整改通知。

因韩先生收到整改通知后,仍未予以改正,华联超市在2007年1月12日函告韩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并取消华联超市宝南加盟店使用“上海华联超市”品牌的授权,韩先生应向华联超市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要求韩先生在接到函后7日内摘除华联超市的营业标识,不得再以华联超市的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由于之后韩先生未向华联超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仍在以“华联超市”的名义经营,华联超市于2007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与韩先生之间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韩先生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特许权使用费,但韩先生不仅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在华联超市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韩先生存在拖欠特许权使用费的违约行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华联超市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韩先生在收到华联超市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拆除所有与“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相关的营业标识。

由于韩先生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按约定
时间内拆除所有与“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相关的营业标识,仍在以华联超市名义对外经营,对此违约行为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二、律师点评
关于这个案子,作者想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特许人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同法上,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所谓法定解除权,就是合同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谓约定解除权,就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公平的角度讲,合同解除权平等适用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特许人和加盟商均具有同样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但因加盟合同一般由特许人制定、且因特许人有更多利益需要保护等原因,加盟合同中规定的约定解除权通常倾向于特许人而不是加盟商,即特许人有更多的按照加盟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然,在实践中,特许人如何制订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何运用合同解除条款,则会各有千秋,且大有学问。

通常来讲,特许人在制订和运用合同解除条款时有两个基本原则:规定周密、严格,运用谨慎、克制。

具体地说,特许人会尽量详尽、周到地规定各种合同解除的情况,赋予自身较多的合同解除权。

但在实践中,特许人会尽量少地行使合同解除权,除非在个别情况下迫不得已时才会行使。

在特许人的手中,合同解除权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加盟商的头顶,时刻警示着加盟商不要逾越特许人制订的规则红线。

在加盟商有各种违约情况时,合同解除权又可成为特许人迫使加盟商接受整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杀手锏。

总之,合同解除关系着双方切身利益,且合同解除对特许人和特许体系的声誉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特许人并不会轻易行使合同解除权。

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通常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其一,加盟商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经特许人多次要求改正仍拒绝改正的;其二,因加盟商停止经营、放弃经营或隐匿失踪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三,因特许人战略发展需要,准备减少加盟店数量或取消某些地区的加盟商的。

其中第一种情况显然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是特许人最为头疼的情况。

在本案中,加盟商韩先生长期拖欠特许权使用费、且私自超比例进货,违反了加盟合同的约定,华联超市因此获得了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在解除合同前,华联超市向加盟商发出了多次改正通知,并且给了加盟商较长的改正期限,在加盟商仍拒不交费和改正的情况下,华联超市最终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在法律上讲,加盟合同自特许人将解除通知送达给加盟商之日起正式解除。

自合同解除后,加盟商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合同终止后义务,比如停止使用华联超市的招牌、停止以华联名义继续经营等,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特许人是否根据加盟合同实际获得了合同解除权,该解除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并不是特许人一方就能决定的,如果加盟商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或
仲裁,由司法和仲裁机构对特许人的解除权进行认定。

如果解除权成立,则加盟合同自特许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加盟商应对此后发生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解除权不能成立,则加盟合同并不因特许人的解除通知而解除,加盟商有权继续使用华联招牌和名义进行经营,并不因此而违约(但加盟商因欠费、私自进货构成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另一个事情了)。

在本案中,特许人的解除权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因此加盟商自合同解除后仍然使用华联招牌和名义进行经营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加盟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设定
华联超市和加盟商韩先生在加盟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韩先生在诉讼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法院认为,关于该项违约金的数额,首先,韩先生的违约行为具有明显故意,而从双方对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来看,违约金10万元不仅仅具有对华联超市损失的补偿性,还兼具惩罚性。

其次,鉴于华联超市系知名品牌,在全国拥有多家加盟店,且经营商品大多为食品等涉及一般消费者的生活必需品,擅自使用该品牌,不仅仅影响华联超市品牌的信誉,对消费者而言更可能产生较大损害,因此,双方约定此数额的违约金具有合理性。

再次,韩先生亦未提供收取10万元违约金过高的依据。

故华联超市依据合同约定主张10万元违约金,合法有据,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不予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法律上讲,加盟商的确有权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两个难题:一是守约方的损失如何计算,尤其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计算,如何计算?二是,违约金达到什么程度是过分高于,高于多少百分比是过分高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具体的界定和明确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依照对案件本身情况的认识以及一般正常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可以说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从特许人的角度出发,当然规定一个较高的数额对自己是有利的,除非法院降低这一数额。

此外,关于本案,作者认为,华联超市制订的此份加盟合同比较成功的地方是明确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果没有这一具体数额,在诉讼时特许人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要想获得10万元的赔偿恐怕就没有明确依据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