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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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14修订版)第一条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在本公司施工作业的第三方。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三条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四条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公司一级动火区域:

焦炉地下室及换向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冷鼓、脱硫、硫铵、

洗脱苯区域及其30米范围以内;甲醇厂装置区及储罐区30米范围以内;所有煤气管线、氨水(液氨)管线、易燃液体管线及导淋附近30米以内;化工油漆库、油库及气瓶库区;易燃易爆品分析化验室、分析试剂药品存储间;35吨锅炉房和75吨锅炉房零米层至七米层。

3.二级动火作业:(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安全技术、生产的公司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2.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列出本次作业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如: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灼烫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3.机具要求

(1)作业现场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严禁以管

道、管廊桥架、支架等做为地线。

(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3)进行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要立放牢固,防止倾倒,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气瓶。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公司调度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可通知消防车到现场。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进入动火区域。

5.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并保持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同时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并办理作业证。在容器内动火时,不准在容器内点燃气焊、割炬,休息时不准将气焊、割炬放在容器内,不准以充氧办法调节容器内的空气;

6.高处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执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并办理作业证。

7.凡处于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甲类:①闪点小于

28℃的液体,二硫化碳闪点-30℃、粗苯闪点11℃、甲醇闪点12℃。

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我公司常见气体见第九条附表。乙类:①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区域的动火作业,附近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导淋等,应检测分析其附近的可燃气体含量。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及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粉尘场所动火应将作业环境设备和周围的积尘清理干净,空间没有粉尘后方可作业;通廊动火作业应将动火点有效隔离。

11.需要停止的动火作业:

(1)超时间、范围动火;

(2)动火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

(3)动火点周围发生大量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泄漏;

(4)动火监护人因故离开,但找不到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接替

时;

(5)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在未消除前;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特殊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消防人员及车辆到现场待命。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通知公司调度及相关单位部门,以便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保持良好,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放。

第七条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动火作业,严禁在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除做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并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经理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安全环保部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应根据安全措施要求消防车到现场。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审批该动火作业的公司经理应召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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