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供用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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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汽管理办法
为确保工业企业供用汽企业的正常生产,供用汽及时、计量准确、运行安全可靠,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成立供用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处、财务处、安监局、公司、化工等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
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拟定奖罚方案等工作。
2、供用汽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汽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供汽价格按工业企业制定供汽价格执行,今后价格随公司调整而调整。
3、供汽方根据供汽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供汽管理机构和体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明确各级职责,加强供汽管理。
4、建立和健全各种供用汽规章制度。企业供汽管理,必须制订锅炉、发电机组运行规程、供汽管网运行规程、水质处理工艺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等。
5、完善各种基础技术资料。供用汽管理必须具备和完善以下基础资料:供汽管网系统图、锅炉用煤的质量分析资料、锅炉给水水质分析资料、供用汽设备及干管保温设计和施工原始资料、保温层表面温度和单位面积热损失的测试计算资料等。
6、加强供(用)汽管理,做到供汽有计划、用汽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汽有措施、考核有奖惩。
7、供(用)汽单位应定期对供(用)热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价,及时消除系统内设备隐患。不得因设备缺陷
消除不及时影响供(用)汽中断或供汽参数达不到要求(机组因电网及管道等因外界意外事故影响除外)。
8、供热蒸汽管道责任区段以产权关系划分边界,供、用汽双方要安排专人对各自管辖区管路设备巡视检查,建立巡检台账,发现有缺陷及时向供(用)汽单位通报,并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9、供汽单位要完善热力供应系统,保证备用汽源可靠。在供热汽轮机组发生故障无法运行时,如需要另外启动备用机组的,要求冷态8个小时,热态5个小时机组启动投入汽源;无需启动备用机组的,1个小时内备用汽源投入运行。
10、认真贯彻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供汽方机组、供汽管线每两月给出1—2天的检修时间,用汽方在不影响主汽管道用汽情况下,根据生产自行安排交替检修。
11、供(用)汽方计划停汽检修时,应分别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前3天上报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通知用(供)汽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供(用)汽。
12供(用)汽方在保持供(用)汽机组设备正常完好下,做好供(用)汽事故预想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因遇故障对设备或人身安全造成影响需紧急停供(用)汽时,在确保机组设备及人员安全操作后,立即通知用(供)汽单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到现场查看有关情况。事后应按照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双方并做好记录。
13、供、用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业务联系,并保证通讯设施畅通,双方生产调度每班应沟通联系供汽压力、流量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电话录音(录音最低保持3个月),保证双方生产正常。
14、用汽方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供汽方提交的用汽申请,供汽方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汽申请安排供汽计划。供用汽双方应合理安排、组织好生产,保证供用汽均衡稳定,避免出现压力、流量时高时低。
15、用汽方计划停产检修超过5天,供热管道因另一用
户使用无法停汽,管道低流量运行造成管损增大,检修方应承担40%以上部分管损。无检修计划停止用汽的按照正常用汽量的80%进行计量。
16、用汽方检修结束需要供汽时,应提前24小时向主管部门和供汽方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办理供汽手续,并通知供汽方按规定程序暖管供汽。用汽方要配合做好暖管有关工作。开始暖管至蒸汽参数合格所造成的蒸汽损耗,由申请停用(供)汽方承担;若双方商议同时需停用(供)汽时,汽损由双方平均承担。
17、供汽方要保证供汽机组正常稳定运行,供汽参数要达到规定值(机组正常状态供汽压力为0.8±0.1Mpa,使用备用汽源压力0.5—0.6Mpa,流量≥20T/H,以结算计量表为依据)。
18、供汽计量仪表安装。用户端供汽计量仪表由用汽方出资,主管部门和供、用汽三方共同根据用汽方提供的用汽参数选定购买,在供、用汽方管道交界处供汽方内安装,并以此计量作为结算依据。
19、汽表校验与维护。供汽计量仪表由供汽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检,按规定每年校验1次,用户端计量仪表的校验费用由用汽方承担;供汽端总表的校验费用由供汽方承担。计量仪表要进箱加设三把锁,钥匙分别由供、用汽方以及主管部门掌管(如需动表必须三方在场)。未到校表期限时,如供(用)汽方对计量仪表有异议提出校验,由提出方承担校验费用,校表期间按上月平均汽量计量。
20、汽损计算:供汽端总表减去所有用户端计量仪表总和的差为供热管道汽损。正常供(用)汽期间的汽损不超过15%时全部由供汽方承担;汽损超过15%时,超过部分由企业、企业分别按申请用汽量与实际用汽量的差额共同承担。
21、计量与结算:每月25日10时为供汽结算时点,供、用汽方及主管部门同时抄表记录并签字认可,月底前必须完成结算付费事宜,逾期不交,由主管部门从用汽方直接将汽费划拨给供汽方。供、用汽双方若出现计量争议先以汽表
计量结算,双方商定无异议后或经公司主管部门仲裁后作相应调整。
22、供用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供用汽系统的热平衡测试、分析工作,不断提高供热效率。采用新型保温材料,做到保温层齐全完整,降低热损失。
23、为确保供、用汽方生产正常有序,加强各方的内部生产管理和协作,实行供、用汽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24、本办法为暂行办法,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