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33):内部职工借款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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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33):内部职工借款解决之道
【重要提示】
★企业存在内部职工借款的情形一般已经比较久远,而当下该种情形已经不再普遍。
★该问题处理之道主要有三个方面:①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②已经全部清偿不对企业后续经营产生影响;③主管部门出具兜底意见。
【案例情况】
一、九九久
1、借款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04年~2007年间曾存在向职工借款的情况(该公司首次申报的报告期估计应该包括2006年~2007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自述按照借款人自愿原则向员工借款,且员工可以随时收回前述借款,公司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
2008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出具《对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借款相关事宜的征询函的答复》,答复认为:
①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向本企业员工借款,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行为,属于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资金运作行为。
②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员工借款归还完毕,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③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向员工借款虽未经批准,但未产生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金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①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1)198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2)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②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天时化工向公司员工借款,对象特定,无任何其他社会人员,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企业之间的般民间借贷行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归还完毕所有员工内部借款,有权机关已经事后认可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曾经发生的员工借款行为,不违反当时我国关于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③在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天时化工的借款清理过程中,未发生任何纠纷;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部员工借款均已偿还完毕。自2007年10月起,未再新增员工借款,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
④2008年7月20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并承诺:“公司接受员工提供的借款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被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若发生纠纷或因被处罚而产生经济损失,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已经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注销或转让股权的子公司丰禾物资、海通机械、仁和机械、钢瓶检测站和供合农资不存在内部借款问题。
二、同德化工
1、公司历史上存在的集资情况
自2003年以来,为快速扩大生产能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公司以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建设了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1500吨牙膏级白炭黑和1000吨高透明白炭黑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集资的年利率为10.08%,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率相等。
为了规范该种借款行为,公司已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所有集资款清退完毕。2006年6月30日以后,公司已不再存在集资的情况。历年来公司向内部职工集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历史上存在的向公司职工集资的行为是由公司所处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发行人不存在向职工以外的不特定对象集资的情形,不构成违规集资;发行人面向职工的集资款项已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额归还,不存在任何纠纷。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职工集资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集资行为的对象全部为本企业职工、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发行人已全额返还了上述集资款的金额和利息、上述集资行
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情形。我们认为:发行人所有集资款已清退完毕,该行为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
1、九九久案例:①公司2010年2月25日上会,申报期至少2007年。②中介机构重点解释了这不属于非法公开发行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鉴于公司员工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存在潜在纠纷,且公司在2007年底已经及时做出了处理,另外公司也是为了公司发展资金所需也算是情有可原,所以会里并没有对该问题重点关注。小兵专门研究了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并没有发现就该问题专门提出专门反馈意见。③中介机构不仅关注了发行人内部员工借款的问题,同时对已经注销的子公司是否存在类似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核查,如果不是根据会里的要求补充进行的核查,那么机构在这点上的工作还是很到位的。
2、同德化工案例:①由于已经在报告其外,所以没有构成重大问题;②尽管反馈意见进行了关注,但是律师也仅是做了常规的解释。③与九九久案例类似,两家企业内部集资的金额均为200万左右,个人觉得金额还算较小,所以没有构成重大障碍。
3、鉴于现在PE投资以及其他渠道融资已经顺畅了很多,所以内部集资的事情最近几年已经很少出现,所以在项目中出现该类问题主要是历史问题,应该不会构成重大障碍。
4、总结起来该类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是:①解释内部融资的背景和原因;
②不构成公开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规行为;③已经全部清偿不存在潜在纠纷和争议;④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如当地人民银行)等。
【参考规则】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