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用车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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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1.15 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标 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 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 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 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 1.16 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 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 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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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本标准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特定结构的统一规定和型式认证规定》 (R105)中有关技术要求方面的条款(不包括认证程序方面的内容),部分条款还参考了《危险物品 道路国际运输欧洲协定》(ADR)的有关内容。
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运输危险货物的N类和O类车辆及由N类车辆和一辆O类车辆组成的列车 2、术语和定义 危险货物:按GB6944分类,并在GB12268中列名的危险货物 3、要求 电气装置 防火 限速器 挂车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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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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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2007年已发布的专用汽车标准 2007年已发布的专用汽车标准
QC/T 776-2007《旅居车》 2007年制订中的专用汽车标准 2007年制订中的专用汽车标准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 方法》(推荐性国标) 《自卸车通用技术条件》 (行业标准) 《自卸汽车性能试验方法》 (行业标准) 《自卸汽车液压缸技术条件》 (行业标准) 《通信车》 (行业标准) 《沥青道路微波养护车》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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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按汽车产业政策的要求,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实施 即标准的制定,是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产品发展的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转化输出为标准; 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研究国外专用汽车标准,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专用汽车产 品发展,提高专用汽车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帮助和扶持企业由被动执行标准转变到主动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为企 业产品发展争取新的话语权; 协调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归口工作,并在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各行业的力量,吸纳各专业委员 会的专家参加,既可保证标准内容的合理,又有利于标准的实施; 适时修定专用汽车标准,不断优化体系结构,完善专用汽车标准体系。
粘贴规范
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 度
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后部车身反光标 识应左右对称分布并尽可能地体现车辆 后部宽度和轮廓,横向水平安装或粘贴 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辆 后部宽度的80%,粘贴面积达不到规定要 求时,应采用勾勒轮廓的方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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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2、标准主要内容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要求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和标志 2008年拟立项的专用汽车强制性标准 2008年拟立项的专用汽车强制性标准 《N和O类罐式车辆抗侧倾稳定性》(ECE R111) 罐式车所装介质多为化工产品,包括腐蚀品和危险品 侧翻事故造成人员、社会、环境损失,影响恶劣 侧翻事故已经成为仅次于正面碰撞的严重行车事故 美国数据,侧翻占罐式汽车事故的40%, 95%的液体货物泄漏事故是由于罐式汽车的侧翻 GB7258要求静态、空载侧翻稳定角一般不小于35º 但罐式车吨位大、重心高、液体物质具有流动性 比静态工况下更容易发生侧翻 R111要求 要求: ECE R111要求: 直接在倾斜台测试或者按照规定算法进行测算, 直接在倾斜台测试或者按照规定算法进行测算, 如有争议, 如有争议,仍需在倾斜台上试验车辆在总质量 状态倾斜角≥ 状态倾斜角≥23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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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1.8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靠 性检验。 1.9 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 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10 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 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 1.11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 1.12 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1.13 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 1.14 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 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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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2 关于定型试验 2.1 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 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 规程》、QC/T754《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 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按照相应试验 规程进行,其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 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2.2 试验样车数量 2.2.1 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 2.2.1.1 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 2.2.1.2 客车:按GB/T13043-2006《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2.2.1.3 专用汽车:按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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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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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由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两部分组成。列入体系的强制性标准有拟采用ECE 强制性标 ECE 法规和日本法规,主要规定专用车辆的结构要求和安全性能。 法规和日本法规,主要规定专用车辆的结构要求和安全性能。 列入体系的推荐性标准分为;术语和分类、试验方法、试验装备、技术条件或性能要求、专用 部件等五部分共计76项。 在“十一五”专用汽车标准体系中有现行有效的标准,也有已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以及在近 两年内将要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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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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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 汽车产品《公告》பைடு நூலகம்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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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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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建立和发展专用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 关注专用汽车的结构和安全,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伤亡和损失。 发展先进技术, 发展先进技术,提高专用汽车产品性能和质量 提升专用汽车整车、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鼓励专用底盘的开发 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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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GBXXXX 《车身反光标识》 1、与GB7258-2004差异
标准名称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XXXX《车身反光标识》
适用范围
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别,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不适 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用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 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1、关于检测机构 1.1 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第12号)。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1.2 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 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 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1.3 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1.4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 1.5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试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 检验工作。 1.6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测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 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7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 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2007年已报批的专用汽车标准 2007年已报批的专用汽车标准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强制性国 家标准) 《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 技术条件》(行业标 准) 《采血车》 (行业标准) 《伸缩式皮带输送车》 (行业标准) 《除雪车》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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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汽车运输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运输业的主力军。由于近年来危 险品运输车辆事故的频繁发生,危险物品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汽 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从1998年开始对ECE关于危险物品运 输车辆相关的法规进行了研究,并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此方面的标准,于2000年立项制 定,标准计划项目编号:20000416-Q-604。 由于规范危险物品运输汽车使用、管理等环节的标准文件现有JT3130-19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和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一些特种危险货物运输用专用汽车,也有针 对具体货物种类而发布的专业技术标准甚至法规,比如《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JB/TQ782-1989《液化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 体)通用技术条件》等。上述标准侧重点在于危险货物的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而各标准对于危险货物运 输车的共性要求不统一、不协调。总之,关于危险物品运输汽车的共性的结构要求尚无统一的,能与 国际规范接轨的纲要性标准。因此,在制定本标准时以制定共同遵守的技术性要求为原则,并且这些 要求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专用汽车标准化动态及《公告》 专用汽车标准化动态及《公告》审查要求 标准化动态及
报告部门:项目组 报告时间:2011-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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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