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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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要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采用规化的表格、工作底稿等式适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

和执行。

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控制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一般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最高管理层一般由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构成。

最高管理层应当确保管理层成员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授权围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至上的管理意识,并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和信息传达,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

旨的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先进、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科学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随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业务制定项目负责人制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应当对每项业务至少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最高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的风险类别决定项目负责人是否为股东(合伙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评估业务的计划和实施;

(二)组织出具恰当的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三)组织归集、整理、归档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四)向最高管理层提供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便于最高管理层对这些信息采取适当措施;

(五)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项目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二)具备审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第十一条项目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注册工程师、技术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以及业务计划从事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及时汇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政策时,应当:

(一)明确违反独立性的情形,要求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要求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反映,以便评估机构采取适当行动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在制定客观性政策时,应当要求执业人

员尽量克服个人的主观性,采取以下措施将其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

(一)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完全消除业务与自己的利益关系;

(二)尽量排除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各面的主观影响。

第四章人力资源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确保随着服务对象、业务类型、服务地域的拓展,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面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十六条当评估机构需要聘请专家以弥补自身人力资源不足或者自身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时,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专家工作结果的可利用性。

第五章评估业务计划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三)管理层人员对业务的监控。

(四)委托和相关当事了解业务计划的适当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十八条在评估业务计划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对业务基本事项的明确;

(二)评估计划编制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六)评估计划以及计划调整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七)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九条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要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做进一步的明确,以确保项目负责人:

(一)对该项业务是否继续、推迟或终止提出建议;

(二)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活动而组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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