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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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技术和风险管理,以及质量控制的监督和评估。

该委员会(或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二)制定和更新技术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和风险管理控制;四)制定和更新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内部审核和自我评估;五)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六)向主任会计师报告有关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性、技术和风险管理控制的情况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业道德,保证业务质量。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监督和制裁机制,确保全体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的审核和监控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业务计划,确保业务质量。

第四章人力资源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晋升和离职管理等环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业务需求。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新员工提供规范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使员工能够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能力,进行绩效评估和晋升决策。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离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离职后不泄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五章业务执行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业务计划。

并按照计划有序地开展业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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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要求,不断完善质量 控制制度,提高审计质量。
01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人员素质控制
招聘:确保招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员工,并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培训:定期为员工提供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 激励: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员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其工作积极性。
风险应对: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对业务质量的影响。
风险监控与报告: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业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 潜在风险。
01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 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影响
提高信息传递 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
减少人为错误 和舞弊的可能

提升审计工作 的效率和效果
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包括风 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等。
风险监控: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问题,确保业务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风险应对措施
建立完善的风 险评估机制, 对业务进行全 面风险评估, 及时发现和预 防潜在风险。
业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相辅相成,共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 险意识。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 包括客户风险、业务风险、人员风险等。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的等级和影响 程度,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一、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合理保证:1.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CPA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各类业务都必须遵守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负责人。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人力资源项目组委派的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5.业务执行(1)指导、监督与复核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指导的具体要求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监督的具体要求追踪业务进程;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韵事项。

复核的具体要求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二、质量控制政策1.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政策,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让其理解和遵守。

2.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质量控制的框架和流程,确保按照客户的要求和业务规定提供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一套内部审计体系,定期审核和评估业务流程,确保质量控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控制组织和职责1.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监督质量控制策略的实施。

2.质量控制委员会应设立一个专职质量控制经理负责质量控制事务的日常开展,并向质量控制委员会汇报。

四、质量控制程序1.业务接受程序2.分配资源3.项目执行4.独立性5.文件归档五、质量控制监督和改进1.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对质量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接受外部审计,提高质量控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六、员工培训1.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员工应定期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研讨会,紧跟行业最新动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七、违规行为处理1.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良好的内部监控机制。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和内容,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降低风险和保护员工的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 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我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我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第四条我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我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我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我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第六条我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我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条我事务所指定质量控制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我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五、其他必要的事项;第十条项目事业部经理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质量控制负责人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质量控制负责人;四、质量控制负责人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项目组应当实施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我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第十二条我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我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第十四条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五条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我事务所可以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第十六条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第十七条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第十八条我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质量控制负责人备案;质量控制负责人对我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我事务所有关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办公室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第二十条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第二十一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第二十二条我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三条我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第二十四条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评价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应对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评价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我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第二十五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我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二、不得承接我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我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第二十七条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我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第二十八条如果我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我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我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九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第三十条业务承接后,可根据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第五章人力资源第三十一条我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我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主管人员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我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我事务所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三十三条招聘时,人力资源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我事务所规定时间参加我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第三十四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部分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进行初步评价;第三十五条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第三十六条根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经验等确定其级别;第三十七条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我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负责人应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及时提供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创造条件;第三十九条我事务所有关人员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四十条人力资源负责人应将各级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效果;第四十一条我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四十二条我事务所可以每年根据委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高低、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核准;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第四十四条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我事务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第四十五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需求,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直接挂钩;第四十六条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项目上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综合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第六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第四十七条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控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第四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四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计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的程度;第五十条对所有重要的审计领域,应准备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项目组成员关注和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第五十一条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项目组计划会议等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例如,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 第五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情况;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第五十三条我事务所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执行三级复核制度;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一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二、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三、三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 第五十四条我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第五十五条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第五十六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第五十七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二、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与具体审计计划进行交叉索引;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第五十八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二、拟定的审计计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五十九条三级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第六十条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以后,应填写项目复核核对表;第六十一条同时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项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第六十二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第二节咨询第六十三条项目组人员对于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避免随意处理或回避;第六十四条项目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咨询;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可将问题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控制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一、前言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制定了本文档,旨在尽可能全面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流程,从而达到严格控制和规范业务流程的目的。

二、监管框架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相关会计专业服务,其所负有的使命和责任要求其对客户的关系和社会的很高的责任感,因此,建立相应的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

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必须遵守以下监管框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定》;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指南》等;三、制度要求1.内部组织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管理的要求,主要围绕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业务流程、人员素质、客户关系、项目管理和会计师执业行为等方面展开。

2.业务流程为保证客户的利益和服务效果,规定了如下的业务流程:(1)客户接洽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的申请及时回复,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后确定需要其提供的材料和资料;(2)合同签订阶段:确认已充分理解客户的要求和期望,在此基础之上确定合同及付费方式;(3)查证阶段: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该阶段的工作,并按照内部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4)审核阶段:根据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5)审核报告阶段:审核报告审核人应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6)报告发放阶段:部门经理审核报告及附件,并签字后由技术保密部门密封和存档。

3.人员素质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做出以下举措:(1)培训:会计师应不断参加各种有关会计、审计等领域的培训,并要求技术员工进行专业培训;(2)指导:指导员工提升专业素质和个人能力;(3)考核:不断评估所有员工的素质和绩效情况,并调整流程和岗位职责;(4)管理:管理人员应尽其所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4.客户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系十分重视,对客户的基本信息、服务范围、付费方式等等都要进行详细标明,并制定相应的交流和沟通机制,以确保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欺诈和非法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和声誉,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下面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1.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水平: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流程的管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规范、准确的服务。

2.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通过加强质量控制,防止错误、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3.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制度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相一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二、制度内容1.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包括客户接洽、业务受托、业务开展、结果报告等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2.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等程序,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3.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定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要求对业务过程进行全面、规范和准确的记录,确保可追溯和审查。

4.内部控制和审查:制定内部控制和审查制度,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程序和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防止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5.独立性和尽职调查:制定独立性和尽职调查制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遵守的独立性原则和尽职调查要求,防止利益冲突和违法行为。

6.违规行为处理:制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者外部人员的错误、欺诈和非法行为,明确相应的惩罚和处理措施。

三、制度执行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专门的质量控制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和流程,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质量控制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向全体人员宣传和解读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全体人员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3.针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进行记录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二、工作委派工作委派是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成败的基础,也是检验一个事务所实力的标志.1、项目经理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提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于专业力量不足,需所内其他部门协助或聘请外部专家参加的项目,应报所长批准.2、一人不得单独执业.项目小组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考虑:独立性、工作经验、执业敏感和专业判断能力、专业搭配、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因素.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调度和搭配项目小组的组成人员.3、实行定期轮换制,项目经理执行同一客户审计,最长不超过3年.4、同一客户的业务保持与提供咨询等增值服务,应分别不同人员执行.5、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及继任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不得涉及商务问题.6、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调换.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的调换,需经所长批准.其它项目组成人员调换,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执业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执业过程中的培训、咨询,是高质量完成各项鉴证、报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事务所应该形成一套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高效的培训机制、良好的交流咨询管道及研讨氛围.1、事务所质量管理机构分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是代表事务所执行质量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考核,重大业务问题的研究,全所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其组成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会计师、各部门负责人、在事务所工作10年以上且有一定业务专长的注册会计师、外聘专家组成.各业务部室是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专业技术、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业务执行结果的复核和稽查.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是本所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监督、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2、各级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应及时询问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业务主管人员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形式给予回复.各级审计人员都可以向外部寻求技术支持,但作为执行的依据时,应经过必要的内部讨论并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被咨询人员应将询问的过程、处理的依据、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以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的工作轨迹.3、事务所实行单个项目、业务部门和事务所三级培训机制.一般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应传达到项目组每一倍成员.项目经理应就审计风险、审计重点向项目组成员进行讲解,并明确应关注事项.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审计方案,报所长审核后,项目经理就项目背景、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的勾通汇报、审计风险、审计重点等,对全体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各业务部门应就当年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等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事务所每年就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全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或专题培训.对跨部门的规模较大的项目,由所长组织培训.4、对于执行业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应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要在项目小组内部求得统一,项目经理应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项目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讨论,由项目经理统一意见并执行;二是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咨询,由项目经理传达并执行;三是对部门负责人咨询意见仍有分歧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主任会计师咨询,由部门负责人向下传达执行;四是对分管主任会计师咨询意见还有分歧的,应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按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执行.在分歧事项未解决前,质量控制复核人不能签字,不能出具业务报告.对争议的提出、讨论、解决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四、监督和检查各级质量控制人员都应对前道的所有程序做必要的监督.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应做一些现场的指导.复核项目工作计划、评估项目风险,审查前道项目程序和结论.全面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各级质控人员都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在面上进行指导的义务.1、业务监督制度审计日记制度,各级审计人员都应坚持审计日记制度,将每天的工作内容、处理的重大问题及依据、请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集中记载于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保存于工作底稿中,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项目周报制度,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经理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部门负责人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项目实行分组的,项目分组组长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项目经理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部门月报制度,部门负责人每月应以文件形式向分管主任会计师报告本部门各个项目的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分管主任会计师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审计总结,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就项目的背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已调整、未调整、审计意见、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审计总结应保存于工作底稿,关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2、项目跟进监督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追踪项目进程,了解项目进度、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查检业务程序的执行,保证项目的按时完成.3、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监督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对制度缺陷、错误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并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执行偏差及时纠正,并检查整改效果.质量管理委员每年应抽取所有项目经理至少一分执业报告进行检查,形成查检报告,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其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公司股东会报告上一年度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发现问题的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确有报告可能存在不当、程序遗漏或职业道德缺陷等问题,各级监督人员都应及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如有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主任会计师处理.五、复核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我所执业质量实行三级内部复核制度.其流程为: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会计师.1、复核的范围1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2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3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4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5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存在偏差;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7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8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9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部门负责人应当全面复核执业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但不能减轻其复核责任.2、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分管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报所长审核批准.3、业务报告的复核程序l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编写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分管主任会计师审核后送所长审批签发.各级复核人员逐一在报告审批表上签字.3项目经理接到经分管主任会计师签发同意的报告书后,根据时间先后并照顾轻重缓急,安排项目小组成员打印,然后交项目经理作最后校对,再由办公室盖事务所公章.4、复核记录1所有复核内容都应记录于工作底稿,执业人员整改的过程也应记录于工作底稿.2在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的前提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记录上明确签署“同意出具报告”的字样.六、各级执业人员的职责执业人员克尽责守,履行既定工作程序是质量保障的灵魂.执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事务所鼓励全体人员尽可能地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项目助理人员的职责1根据项目经理的分工,按照项目计划搜集所必需的各种资料;2核实、计算有关资料和数据,确保各种数字与相关资料之间衔接与统一;3按照分工的项目,根据既定的工作目标和程序要求,逐项验证包括查核、监盘、函证等,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的重大事项,提出验证意见;4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如实反映项目助理人员的工作轨迹和工作结果并签名,然后交项目经理审核.5帮助项目经理整理工作底稿、装订并发送文件.2、项目经理的职责:1详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项目工作计划;2正确判断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合理分配工作任务;3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判定项目助理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正确理解项目工作指导意见,是否按计划进行工作;了解项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需要,适时修改项目工作计划;4解答项目助理人员提出的疑问,解决助理人员之间专业的分歧,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应向有关人员咨询;5编制、审查、复核每一份工作底稿,确保各种项目数据、资料之间的勾稽和街接,写明复核意见并签名;6核对审计证据是否齐全,核实查对章程、合同等有关资料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真实,相互之间是否衔接和统一;7审核处理意见和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8编制审计日记,记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9编制总结报告,提出意见类型,起草执业报告书,完成工作底稿归档的全部准备工作,送各质控人员复审.10整理工作底稿并及时归档.3、部门负责人的职责:1代表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2指定项目经理并正确配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3复核并批准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4解答项目小组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应对重大项目进行适当的跟进;5检查项目经理的复核意见;6检查业务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7审核工作底稿、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计证据支撑审计结论的充分性;8审核执业报告内容、文字、数字是否正确.9检查项目经理审计日记,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加强跟进,现场指导.10编制部门工作周报,及时反映部门各项审计工作状况.若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由所长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工作,以保证各级复核制度的执行.4、主任会计的职责:1复审部门负责人对执业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发合格的执业报告.对不合格、不完善的报告退回承办部门并批示补充完善意见;2组织制订各项业务程序,并负责贯彻落实.3及时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业务文件,并组织实施.4定期检查业务质量.七、附则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ZK009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ZK009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ZK009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业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审查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在进行业务工作时必须遵守。

二、定义1.业务工作底稿: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鉴证和其他相关业务工作时所产生的书面记录、计算、分析、调查等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2.底稿编制人员:指负责编制业务工作底稿的工作人员。

3.底稿监督人员:指负责对底稿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工作人员。

三、底稿编制要求1.底稿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保持独立、客观、审慎和谨慎的原则。

3.底稿应规范且易于理解和审查,应注明编制时间和编制人员的姓名。

4.底稿应保存完整,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如有必要修改或删除底稿内容,需经底稿监督人员审查并附上修改的原因说明。

四、底稿管理流程1.底稿编制:底稿编制人员根据具体业务工作的要求和编制要求,按照审慎和规范的原则,编制底稿,并注明编制时间和编制人员的姓名。

2.底稿监督:底稿监督人员对编制完成的底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底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底稿的逻辑性和合理性;(3)底稿的合规性和符合要求程度。

3.底稿修改和复核:如有必要修改或删除底稿内容,需经底稿监督人员审查并附上修改的原因说明,修改后的底稿需重新进行复核。

4.底稿归档:经过监督和复核后,底稿归档至统一的底稿存档系统中,确保底稿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五、底稿管理要点1.底稿应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找和审阅。

2.底稿应定期备份和存储,以防遗失或损坏。

3.底稿存档系统应具备权限设置和审批流程,确保底稿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4.底稿的使用和传递应符合相关管理制度和保密要求,不得随意泄露和外传。

5.底稿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过期的底稿应及时销毁或禁止使用。

六、底稿监督责任1.底稿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底稿进行准确的审查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1. (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 (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定义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监控。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这些途径有: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 5 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惟独在下列情况下,才干接受或者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保证公众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质量控制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事务所高效运作、减少错误和不当行为,并提供一个可靠的服务标准。

1.领导者的责任:事务所的领导层应明确就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他们应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目标进行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2.质量控制政策:事务所应明确质量控制政策,包括对服务质量的期望和目标。

这些政策应以适应性的方式制定,以确保它们与事务所的特定情况相一致。

3.人员要求:事务所应确保人员具备适当的专业背景、技能和经验,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对于具有关键职责的人员,如审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设定更高的要求。

4.项目管理:事务所应建立适当的项目管理程序,以确保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相关法规和准则的遵守,以及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审查。

5.委员会审查:事务所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定期审查。

委员会应包含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背景的成员,并负责评估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向领导层提供改进建议。

6.文件和记录管理: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文件和记录管理系统,以便对工作过程、决策和审查过程进行跟踪和记录。

这些文件和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期,以备后续审查和验证。

7.过程评估和改进: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过程的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

这包括对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认证,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8.审查和监督:事务所应委派专门的质量控制负责人,负责监督和审查质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向领导层报告。

他们还应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以确保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

9.外部审查:事务所应接受独立外部机构的定期审查,以评估其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这些审查可以通过对客户项目的抽样检查、文件复核和员工访谈等方式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参考文本)第一条为了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二) 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四条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容包括:(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五条本所还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守则》、《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哺育以质量为导向的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1)在本所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作用;(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等的基础上接受或者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的人员;(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容,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8)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doc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doc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第1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执业的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的内部控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标准3 、1,应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应由董事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代表本公司签署。

重要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主任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协议由办公室按顺序分类编号。

签订协议时,重要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金额和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账户收取费用。

签订协议前,不得进入企业进行特定的检测程序。

不得降低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

业务协议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复印件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4、业务承诺应评估办公室的独立性。

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实施。

公司应该每年获得一份独立于所有人员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诺应该评估公司自身的能力,例如,实践经验、专业能力、人力资源匹配、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任命(约定)等。

6、应了解开展业务的背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主要了解的是企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和公众中的形象、是否有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审计的情况(注意与前任审计人员的关系)、本次审计的具体目的、是否有特殊要求等。

7、从业者、审核者和监督者应注意收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在当前或以前的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主要问题的客户,他们应该评估对维护客户关系的可能影响。

发现自己可能无法维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总会计师报告。

8、事务所建立事务所客户档案,持续记录审计结论类型、公众和媒体企业的不利评价和报告、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审前调查与实施之间的重大差异等。

公司不应该和缺乏诚信的顾客有关系。

9、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实践、审查、被发现有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维持合同的可能性。

如果合同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协议,应通过内部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应与相关审核人协商评估,并报总会计师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标准,统一本所的业务质量复核标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息审计质量控制复核,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质量控制复核包括业务执行中的三级复核和质量控制部进行的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二章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第四条在业务执行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可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至少完成三个层次的复核,即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

现场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现场审计工作的带队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的整体审计质量并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对其总体质量及复核承担最终责任,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项目负责人在审核审计计划时,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作出安排。

第五条复核人员的原则及职责(一)现场负责人复核所有非自己体例的工作底稿;(二)受现场负责人的委托,可由现场其他项目经理复核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但并不减轻或替代现场负责人的复核责任;(三)对分、子公司较多的客户,项目负责人可指定现场负责人复核非重要分、子公司底稿;(四)现场负责人的复核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再次复核,最终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复核责任;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三类业务不需要经过质量控制部的独立复核程序,经过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伙人复核后即完成复核程序。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分所负责人在确定除对第十五条所述一类特定高风险业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总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的标准主要包括:(一)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己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三)法律法规是不是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掌握复核。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提供的一切审计、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向客户提供业务服务;(二)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二、质量控制组织结构第四条本所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质量控制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所长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质量控制主管负责质量控制制度的日常执行和监督。

三、业务接受与保持第六条本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进行审查,确保客户关系和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本所应当对业务执行人员进行独立性审查,确保其独立于客户,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四、人力资源第八条本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本所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五、业务执行第十条本所项目组应当根据业务特性,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确保业务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本所项目组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业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本所项目组应当保持与客户的沟通,确保对客户业务的理解和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本所项目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底稿,记录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等。

第十四条本所项目组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定期复核,确保其准确、完整、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一、概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机构,需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咨询、税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为保障客户利益和维护行业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制度内容2.1 客户验收在接受客户委托前,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严格的客户验收,包括对客户身份、信用记录、业务特点和风险评估的审核。

同时,应与客户达成明确的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

在接受委托后,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执行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进行质量管理和审计验收。

2.2 人员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等。

人员考核应定期进行,对于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及时制定复训计划和补救措施,并重新进行考核。

2.3 服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客户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服务。

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如客户保密、信息安全、独立性、审计程序等。

同时,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于事后审计查验。

2.4 质量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监管部门,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管和评估。

监管内容包括审核服务过程中的工作纪录和文档,评估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水平。

监管部门还应及时处理服务异常和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改善服务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

2.5 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受理行业和政府机构的外部审计,以提升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外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程序、服务记录、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等。

通过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实施方法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应采取以下方法:3.1 内部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标准,对各项业务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业务质量控制目标1.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提供高质量、独立和公正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3.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财产和权益;4.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三、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框架1.质量控制方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质量控制方针,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客户需求。

2.组织结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业务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措施,确保业务质量。

3.审核程序和工具:会计师事务所明确审核程序和工具,确保审计过程符合标准和规范。

4.培训和持续教育: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培训和持续教育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审计文件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计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文件准确、完整和保密。

6.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7.评估和改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评估和改进机制,持续跟踪和改进质量控制管理的效果。

四、质量控制措施1.业务质量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明确业务质量标准,包括审计过程、报告准确性等方面的标准。

2.人员素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定专业素质要求,从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审计程序和工具:会计师事务所明确审计程序和工具,确保审计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审计文件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计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审计文件准确、完整和保密。

5.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定期对业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6.外部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对业务质量进行评估,确保自身的业务质量达到行业水平。

7.客户满意度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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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天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章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第四条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包括:(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五条本所还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守则》、《验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六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1)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范作用;(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8)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七条由于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对形成和传播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所强调各级管理层的有关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经常化。

这些行动和信息是为了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本所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备忘录,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它们充分体现在本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和员工的评价程序中,支持和强化本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第八条本所要求领导层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本所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本所要求领导层充分认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足本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

本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充分表明本所对业务质量的高度重视。

第九条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

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条从业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本所强调如不能合理保证职业道德规范得到遵守,就无法保证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本所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守则》,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二条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底稿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下列主要事项:(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2)客户的经营性质;(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四条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节业务接受与保持第十五条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规范。

第十六条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合伙人)对客户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3.客户需要、服务要求和委托动机;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6.事务所的独立性;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

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七条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评价。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交给一名合伙人进行重新评价:1.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5.由项目负责人或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获取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情况;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4.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5.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

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节业务委派第二十条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

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计划需要、执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大型业务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人员分派的合理性:1.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2.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3.委派人员的资历、经验、职位及特长;4.计划的督导范围及程度。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

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

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六章人力资源第二十四条本所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二)业绩评价;(三)人员素质;(四)专业胜任能力;(五)职业发展;(六)晋升;(七)薪酬;第二十六条本所要求按照制定的招聘程序开展招聘工作,以保证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所制定长期(三年)和短期(一年)员工培训计划,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一)职业教育;(二)职业发展,包括内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三)工作经验;(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第二十八条本所单独制定有关员工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奖惩等人事管理制度,设计“年度员工考核表”,由各部门考核、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成效和专业胜任能力。

对优秀员工予以奖励。

第七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第二十九条本所单独制定《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以合理保证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针对业务执行中相关的指导、监督事项包括:(一)项目组了解审计工作目标;(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适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一)追踪业务进程;(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二节咨询第三十三条咨询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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