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服务合同模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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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地址:

乙方:中国电信XX公司

地址:

鉴于:

1、甲方要实现内部电话“总机服务”功能。“总机服务”是基于固话、移动

综合虚拟网,整合企业总机、号百信息服务、统一号码以及会易通等产品的一项综合通信信息服务,实现统一号码接入、网内短号互拨、同振、总机转接、号百信息服务、会议电话服务等功能。其中,综合虚拟网可以将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中国电信固网(PSTN、软交换)、移动网内的电话,组成一个逻辑专网,并享受灵活的内部通话优惠。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开通“总机服务”业务,以满足

甲方的信息化需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合作内容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基于CDMA网络的“总机服务”业务,实现统一号码接入、网内短号互拨、同振、话务员转接、通信录更新、号百商旅及信息服务、会议电话服务等功能。甲方所使用的CDMA业务单据及登记表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作为乙方的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跨区域的“一站式服务”,

乙方在甲方业务涉及的城市或全国范围内,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包括一点受理、一点故障申告、统一计费结算、统一技术支持等服务。

2.1.2 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如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用户网络服务。

2.1.3 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手机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本协议项下服务时,手机终端设备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服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2.1.4 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用户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终端及密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应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2.2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按照同甲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实现“总机服务”业务。

2.2.2 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并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2.3 乙方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10000,以供甲方进行故障申告,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

2.2.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通话详单查询、月结帐单查询,对甲方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认真核实、详细解答。

第三条业务开通与变更

3.1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提交加盖其公章的业务申请单,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依据甲方的申请单为甲方开通相应业务。

3.2对于甲方通信服务业务变更或关闭申请,应向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提交加盖其公章的业务变更单。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费用及付费方式

4.1 “总机服务”业务资费

4.1.1 甲方在申请开通”总机服务”业务时,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应套餐,并按套餐规则承担相应费用。双方商定的套餐种类详见附件。

4.2 付费方式

4.2.1甲方采取后付费方式支付费用,按照乙方的结算周期每月10前支付上月通话费用。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乙方将另行通知甲方。

4.2.2甲方各地分支机构分别向乙方各地分公司按本协议条款约定支付通信费用。

第五条服务质量

5.1 双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的利益。

5.2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并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5.3 乙方的故障申告号码为各地10000,甲方及其各地用户均应通过10000进行故障申告。对于总机服务中涉及跨省业务的故障,甲方总部代表可直接向乙方总部8008281000进行故障申告,申告时需提供相应的业务标识和客户标识。甲方故障申告,故障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纪录确认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修复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

5.4 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以本协议约定方式通告甲方。

5.5当发生网络通信障碍,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小时内修复,手机终端设备原因引起的障碍除外。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若甲方采用后付费方式,因其自身原因未按期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部分0.3%缴纳违约金;未缴纳费用期满30日,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有权暂停其业务使用;暂停使用期满60日的,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有权停止甲方业务使用,注销其移动电话号码,但不免除其支付欠费及违约金的责任。暂停使用期间,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应约定时间内恢复用户网络服务。

6.3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或乙方下属单位有权终止相应业务的使用,收回移动电话号码:

(1)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提供的登记材料虚假不实;

(2)相应号码被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并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口头方式提出无效。7.2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 无论事前书面通知与否,本协议签署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8.2 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一年之内存在。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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