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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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同意本案原告何祥龙的托付,指派我担任何祥龙起诉离婚一案

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

考: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

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于20 xx年与被告认识恋爱,因冲动未婚先孕,在当时

原被告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都把年龄虚报多一岁,在20 xx年3月28

日取得结婚证。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

生争吵,这讲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讲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20 xx年11月份,因被告长期喜爱

打牌,不如何照顾小孩,导致家庭矛盾爆发。20 xx年春节后,被告丢下小孩给爷爷奶奶抚养,离开原告家回到娘家,讲出去打工,之后长年不归家,只间或回去看望一下小孩。原、被告差不多近两年时刻连面都没见过,分居更是长达3年以上,原被告之间既无正常的夫妻

生活,小孩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性子非常急,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要求原告给一笔钞票就同意离婚。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打工挣的

钞票都已抚养小孩照顾家庭,没有钞票给被告,被告也一直避而不见。被告作为妻子没有尽

到照顾家庭的义务,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假如牵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不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20 xx年11月26日生下亲小孩何发炜,20 xx年9月20日生下女儿何娇娇。两个小孩差不多上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

一个小孩,如此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原告起诉离

婚前,已征求儿女意见,亲小孩何发炜要求跟妈妈一起生活,女儿何娇娇要求跟爸爸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尊重小孩意愿,请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亲小孩何发炜,由原告抚养女儿何娇娇。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

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 xx年x月x日

第二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审判员:

本人依法同意本案原告李平的托付,就李平诉被告姚传厚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通法庭调查,事实差不多清楚,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已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为此,以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破裂的要紧缘故。

原、被告尽管是自由恋爱,但在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2月,被告

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不叫原告滚,假如再打李平,我们就离婚,小孩归李平。但是在写了保证书以后,被告仍然经常殴打原告。本次起诉讼离婚的要紧缘故是,8月24日,被告要去打牌,原告讲了一句要被告带小孩的话,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且手段凶残,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右眼青紫肿胀、眼球充血、头皮下血肿、多处青紫肿胀,最大的青紫肿块达到了107CM,这一事实,有原告伤后的照片、法医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告在被被告殴打以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求与被告离婚,这就是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要紧缘故。

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

前面讲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要紧缘故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那么,什

么是家庭暴力,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要紧是夫妻之间,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躯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且在本次殴打过和中可讲

是不顾原告的死活,有较为严峻的损害后果,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行为,符合实施家

庭暴力的要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截了当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是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时财产,子、女处理的咨询题。

原、被告结婚时刻短,加上又是长期处身于家庭暴力之中,婚后没有增加什么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不存在争议。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本案争议的是小孩扶养的咨询题,《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第

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受害妇女的抚养意愿。对有明显暴力倾向,专门是曾经对

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的施暴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见,本案原被告的小孩

应确定由原告扶养。

三、请求对原告作出人身安全爱护裁定。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于9月6日晚上,携带十几斤炸药和汽油,到原告娘家,要实施犯罪,在原告亲属的耐心劝讲下,才将炸药销毁,被告爆炸犯罪未遂。但事后还扬言,要达到他的要求才肯离婚,达不到要求就如何如何,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仍存潜在着严峻

的安全威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为进一步

有效爱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受害人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假如不采取人身安全爱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协助下,能够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爱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能够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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