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与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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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电视购物广告为何难禁

虚假电视购物广告为何难禁

个地方, 而物 流公 司又 是另外 一个 城 市的 , 客服 电话 更是 打 律事务咨询部负责人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o

枪换个地方 , 出现 问题之后 , 光是投诉 , 就需要辗转很多地
电视购物小贴 士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纯: 消费者在电视购物中要注意提高 自 身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选择电 视购物经营者时, 要选择一些品牌好、 信誉好的经营者。在购买之前 , 可上网查查相关经营者的信
能错 过 。”
方, 如果涉及食品类产品的检验 , 费用就更高。许多消费者只
在 这些 广告 主们 巨额 广告 费 的诱 惑下 ,一 般 的地 级 电视 得 认倒 霉 , 这就给 电视 购物公 司 留下了 可乘之机 。
台都会 同意 播 出这些 电视 购物 节 目 , 正 因此 , 也 二三 线城 市 历
来都是这类电视购物节目获利}主战场 。“ 『 勺 很多广告都是一锤 子 买卖 , 一次性播一个月 , 等钱都骗得差不多了就撤走 , 到时
候 这 些消 费者 按着 产 品包 装 盒上 的 地址 找 生 产厂 家 的时候 , 大多数 都找 不到 了 。” 张先生 说 。
监 管部 门 : 不成 熟行 业“ 两难 管”
息, 同时注意保存 好相 关证据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 院法官张青 : 购物 经 营者在 宣传 中几 乎 清一 色采取 “ 电视 货到付 款 ” 购物 的 模 式 , 宣称对 售 出产 品 包退 包换 。 实际 交易 中, 并 但 送货 员均要 求先付 款 、 再验 货 。 消费者尽量 选择 货到付 款 的交 易方式 , 收货 时应先 验货 、 后付 款 , 对有 损坏 、 瑕疵 、 功能 不全 的商品应 予拒 收。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3篇)

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视购物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

然而,电视购物广告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保健品广告为例,分析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旨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介绍某保健品广告在多个电视台播出,宣称该产品具有“神奇疗效”,能够治疗各种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

广告中,一名医生对产品功效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附有患者使用该产品前后对比图。

广告播出后,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发现任何疗效。

经过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广告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功效并未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认证,属于虚假宣传。

2. 恶意误导:广告中医生的身份信息不真实,涉嫌恶意误导消费者。

3. 违规代言:医生在广告中为该产品代言,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内容。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涉嫌违规代言,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维权途径1. 向广告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视购物现状、问题及对策

电视购物现状、问题及对策

电视购物现状、问题及对策本文阐述了电视购物营销现状,分析了电视购物的特征和优势,探讨了电视购物运营模式,提出并分析电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促进电视购物健康发展,提出了应该注意事项及建议。

标签:电视购物运营模式困境对策一、电视购物电视购物是一种新兴的渠道模式,归属于现代零售业。

它是无店铺销售的一种,取消商店实体,把零售商店,从现实搬到电视虚拟空间。

目前,我国的电视购物,一般是通过电视发布商品信息,电话预订,确认购买项目,送货上门。

二、电视购物优点1.电视购物具有强烈的广告效应在电视购物节目里,商品,通过光彩照人的模特示范,会给电视观众强烈的视觉冲击。

一般商品电视广告,只有短短的几秒,而电视购物节目,是由主持人和模特的专业演绎,详细的解说,将产品的使用效果展示到极限。

2.电视购物增强说服力电视购物邀请产品制造商,由工程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产品特征,技术要点,产品利益,电视观众对此会产生信任感。

3.电视购物瞄准消费者的需求在柜台营销过程中,消费者不便问,在服务人员不能详细演示、说明的情况下,而在电视购物节目里,能得到较好的解决,消费者对产品使用不了解、不清楚,可以反复收看电视购物节目,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QQ和电话实时进一步沟通。

4.电视购物具有无限诱惑力电视购物是通过跳秒的方式,告诉你所剩的选择时间和数量,营造一种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市场气氛,促使消费者尽快做出购买决策。

5.电视购物具有快捷方便特征消费者在家里,通过电话联系,告诉购物频道,你所需要的商品,一笔交易就算成功,一般在二天内,送货上门,为消费者节省了购物的时间和精力。

6.资金回笼快货到付款,或款到付货的支付模式,使电视购物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快,有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7.电视购物是直销扁平化的渠道模式,节省了门市租金等大量的运营成本,这种优势,直接体现在产品的低价格。

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电视购物产品,具有低成本、低价格的竞争优势。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

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广告审查暂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普通商业广告、广告脚本、角标、二维码、公益广告及宣传片等广告素材的审查,适用于本规定;广告中被宣传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是广告主本身及其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

9、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0、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1、使用我台在职、退休、或离职5年之内的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

12、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

13、广告版本以累加形式播出。

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14、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5、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

16、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酒类广告。

17、含有渲染商务“送礼”内容的广告。

18、个人政绩宣传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宣传个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增进税收等政绩的;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形象在广告片多次或重点出现,使得电视观众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个人的印象超过企业产品、技术的;3)其他涉嫌宣传个人政绩、突出个人形象的情况。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1.doc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1.doc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1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购物要约性质的法律分析

电视购物要约性质的法律分析

电视购物要约性质的法律分析作者:满璐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02期[摘要] 目前对电视购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方面,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不同运营模式下的电视购物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旨在为电视购物公司权益的保护开辟一条新的途径。

[关键词] 电视购物;信息广告;要约;要约邀请[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10)02-0035-04[收稿日期] 2009-12-20[作者简介] 满璐(1984-),女,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助教。

打开电视机就会发现,众多的电视频道中,经常充斥着辞藻夸张甚至带有欺骗性质的电视广告。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开播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将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进行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

这一规定避免了电视购物短片在个别电视台被当作电视节目管理的“擦边球”问题。

早在2006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就颁发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等5类商品不得在电视购物节目上播放的法规条令。

可以说是电视购物在中国落地以来,第一次被重拳出击,电视购物遭遇严重的信誉危机[1]。

而且,当前消费者对电视购物的内容越来越缺乏信任,电视购物的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的状况也令人担忧。

目前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专家和学者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大多是从《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探讨电视购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电视购物的广告多种多样。

本文主要从电视购物的不同运营模式出发,探讨各种运营模式下电视购物在《合同法》上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根据不同运营模式的特点,结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对电视购物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做出分析。

电视购物节目分析

电视购物节目分析
电视购物节目分析
contents
目录
• 电视购物节目概述 • 电视购物节目的制作与运营 • 电视购物节目的消费者行为分析 • 电视购物节目的市场分析 • 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与政策环境 • 电视购物节目的未来发展趋势
01 电视购物节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视购物节目是一种通过电视媒体向 观众展示和推销商品的节目形式。
06 电视购物节目的未来发展 趋势
技术创新与应用
虚拟现实技术
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观众可以更加真实地体验商 品,提高购买意愿。
人工智能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电视购物节目实现个性化 推荐,提高销售效果。
5G技术
5G技术的应用将大大提高电视购物节目的传输质 量和速度,提升用户体验。
商业模式创新
社交电商模式
购买决策
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中,除了 考虑价格、品质等因素外,还会 考虑售后服务和物流配送等方面。
消费者满意度与忠诚度
满意度
消费者对电视购物节目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节目内容、主持人表现、商品质量、价格优惠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忠诚度
消费者对电视购物节目的忠诚度与满意度密切相关,满意的消费者更可能成为节目的忠实观众和回头客。
04 电视购物节目的市场分析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市场规模
全球电视购物市场规模持续增长,预计 未来几年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VS
增长趋势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购物习惯的 改变,电视购物市场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
市场竞争格局
竞争激烈
电视购物市场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各大 电视台和电商企业纷纷布局电视购物领域。
将社交与电商结合,通过社交平台推广商品,提高用户粘性和转 化率。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2009年9月10日)近年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发展迅速,为活跃市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存在的虚假违法、内容庸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现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

为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形成“广电为主,诚信为本,规范发展”的电视购物健康发展格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电总局专门下发通知,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不再执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中每小时播出此类节目“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的规定。

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二、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节目内容策划和审查把关。

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坚持良好文化品位。

电视购物虚假广千泛滥现状的法律规范探讨

电视购物虚假广千泛滥现状的法律规范探讨
购 物 广 告 和销 售 活 动 一个 明确 的指 示 ,让 其 在 行 为 时 “ 法 可 有 依 ” 对 电视 购 物 的行 业 定 位 、 行 企业 的资 格 审定 、 。 人 广告 播 放 的
子商会主办 的 3 1 ・ 5消 费 电 子 投 诉 网共 接 到 “ 电视 购 物 ” 投 诉
定 等 众 多 问 题 , 未 在 上 述 法 规 中规 定 的尽 善 尽 美 , 也 都 有 所 虽 但
明 示 , 中对 于 虚 假 广告 现 象 更 是 多 次 强调 , 加重 视 。 么 , 其 倍 那 既
簟 齐 经; 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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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物 虐假 广 铬泛 滥 必 的 法 律 规 冤探 讨
口李晓芬 刘 畅 艾 成 风 北 京 邮 电 大 学人 文学 院

要 : 年 来 电视 购 物广 告 风起 云 涌 , 近 随着 社 会发 展 , 电视 购 物 在 日渐显 示其 发展 潜力 的 同 时 , 也暴 露 出各种 弊 病 , 顿和 规 范 电 整
物广告 , 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虚假电视购物广告而受损时 , 乃 不
施 补救 。 有关 行政 部 门来 看 : 乏 对 电 视 购 物 广告 的严 格 行 政 从 缺 审批 程 序 制 度 , 其 无 法事 前 掌 握 有 关 情 况 , 于 被 动 状 态 。 使 处
二、 电视 购 物 虚 假 广告 泛滥 的法 律 分 析
强对 所 播 出 的 电视 购 物 短 片 广 告 的 审 查 并 对 居 家 购 物 节 目 内容
的惩 罚 措 施 。 只有 这 样 , 律 的 威 慑 力 才 得 以体 现 , 律 才 能 起 墨 法 法
到真正 的作用 , 才能保证各行为主体照章行事。

经济法概论第十一章 广告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一章 广告法
广告审查员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审查本单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 意见;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向本单位的负 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 法规的相关事宜。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 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 告样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 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 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 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 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 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 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 布广告
(一)广告委托关系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委 托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 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 的经营范围,广告主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 当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时, 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 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 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广告管理关系
广告管理关系是广告管理部门对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管理过程中 发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广告管理部门是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一)广告经营者管理关系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广告 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工商登记
申请者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 下列条件: (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 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 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电视购物是什么

电视购物是什么

电视购物渠道●什么是电视购物电视购物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购物短片广告,一种是居家电视购物节目,本文所提到的电视购物即为居家电视购物节目。

目前大家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虚假、夸大宣传的主要是购物短片广告。

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9月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总局61号令),明确将电视购物短片纳入广告管理,严格控制其播出总量;同时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着重对短片广告作出界定并将其与居家电视购物节目作了明显区分,并对两者的制作、播出提出管理要求。

●电视购物频道有哪些?电视直销模式七星购物、橡果国际、泓生购物、摩能国际家庭购物模式第一梯队:快乐购(湖南卫视旗下)央广购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东方CJ(上海东方卫视旗下)环球购物(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旗下)三佳购物(天津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内蒙古电视台联办)宜佳购物(辽宁广播卫视)优购物(山西广播电视台)好享购(江苏广播电视台)好易购(浙江广播电视台)宜和购物(深圳广播电视集团)家有购物(贵州广播电视台)中视购物(中央电视台)电视购物相关漫画家家购物(安徽电视台)第二梯队:合家购物、友友购物、潮流购物、美嘉购物、乐拍购物风尚购物、乐家购物、欢腾购物、GS购物第三梯队:星空购物、买乐购物、全城热购、天天阳光电视购物森森购物、厦门电视台-全心购物频道相关电视购物网站南京新网视购购物、电视购物辅导室(新浪博客)亚太电视购物信息网、全城热购、电视购物联盟网电视购物信息网金星华瑞人人国际购物完美女人商城、湖南电视台-时尚频道电视购物讽刺漫画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武汉电视台-消费指南频道、数字收费频道-家家购物频道数字收费频道-家有购物频道、天津电视台—三佳购物频道电视购物类目详情投资收藏:邮品、钱币、瓷器玉器、字画、综合典藏、金银典藏、工艺品手表首饰:手表、耳坠、项链、手表、胸针、戒指汽车用品:车载导航、汽车护理、工具配件、家居日用、餐饮用品、家庭保健、户外用品、家纺用品:沙发、家居清洁生活家电:厨房电器、家居清洁器、净水器手机通讯:3G手机、智能手机、商务手机、娱乐手机、导航手机电脑数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MP3MP4、数码配件美容化妆:护肤品、彩妆、眼部护理、香水、纤体瘦身、美发、美容化妆用具学生用品:好记星学习机、背背佳矫姿、名人学习机玩具学生包、文具家庭保健:颈腰养护、血压计、体温计、制氧器、足浴器、跑步机、计步器/脂肪检测电子烟:公爵替烟王、黄金烟嘴运动健身:AD收腹运动机、BP收腹教练减肥腰带机箱包服饰:女士服装、外套/T恤、裤子、裙装、衬衫/针织衫、皮夹克男士服装:皮夹克、上衣、箱包内衣、箱包、鞋、内衣、围巾/披肩其他:营养健康功能分类:免疫调节、皮肤保养、减肥通便、排毒养颜、戒烟解酒、养心护脑、增强记忆、安神助眠、益气补血、肠胃养护男性保健:降糖调脂、少儿保健、参茸礼品健康美食:酒类、咖啡、休闲食品、个人护理、美发用具、电动剃须刀●电视购物适用类目适用类目:生活家电(含厨房家电、大家电、小家电)、手机数码、服装皮草、鞋帽箱包、化妆品、家纺、食品(包括酒水、粮油)、农产品、珠宝首饰(含手表)、收藏品、家居小商品、家具、母婴产品等专业嫁接平台1号链建议操作品类:生活家电、手机数码、家纺、化妆品、食品、农产品、母婴产品、服装●电视购物运营流程采购沟通----商品提报----商品审议-----过QC----合同签订-----制播会------VCR拍摄-----节目直播----配送-----电行确认成功单------对账-----付款备注:采购沟通,目前没有行业人脉想找到采购是很困难的,所以可以适当的借助一些资源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该法律于1994年颁布实施,通过
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发布、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基本要求。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诱导、欺骗消费者,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表述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广告宣传应当满足社会道德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广告法规定了特定领域的广告管理。

例如,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广告必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对于药品广告,广告法还规定了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药品广告的范围和限制。

广告法还对广告的发布和媒体管理提出了要求。

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广告媒体应当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对虚假、违法广告实施审查,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性。

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

广告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广告的监
管力度,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和处理。

对于违法广告行为,广告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许可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内容包括广告基本要求、特定领域的广告管理、广
告发布和媒体管理以及广告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公平、诚信的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电视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电视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 � 按国际惯例, 应当将电视购物定义为节目 � � �既然电 家� 一项有关电视购物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 % 的 � � � 视购物是节目,那么调整广告行为的法律规范, 如 人对电视购物的售后服务持否定态度 �
�广告法� , �反 不正当竞争法 � , �消费 者权益保 护 法� 都会出现盲区 � 我国应由行业协会制定节目的 部委或国家标准, 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购物前, 必须 进行审查备案 � 二, 电视购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 电视购物的现状 � 虚假的宣传语言, 低俗的宣传内容 品, 化妆品等, 不管商品功效如何, 都在节目中通过 虚假的现场演示 , 名人或体验者信誓旦旦的现身说 法, 电脑制作效果的手法, 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甚 至有些电视购物节目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衣着 暴露, 内容低趣, 庸俗� � 产品质量低劣, 价格混乱 电视购物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所售产品质次 价 高,消费者所购商品和节目中介绍的性能相去 甚 远, 甚至以玩具或样品冒充真品, 以所谓 "低价格高 性能" 诱骗消费者 � 电视购物简化了中间的流通环 节, 节省了流通费用, 它的零售价应低于实体店零 售商品的价格,但很多商家为了谋取短期暴利, 价 格严重背离了市场规则 �如一双进价 元的 "保 健皮鞋 " , 电视购物卖到了 多元, 比商场的售价 还高 �此外电视购物的产品大多是普通的商场难以 买到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进行价格对比, 经 销商利用这一点在节目中吹嘘自己拥有其他类 似 商品不具备的功能或者特性, 随意定价 � � 虚假承诺, 售后服务无保障 电视购物中的商品一般都标榜采用高科技 材 料, 国外最新科技, 承诺使用后无效果或不满意可
电视购物的投诉 �上海市 00 年电视购物投诉比 则需要消费者到实体店购买�最后销售反馈周期不 00 年上升了 . % �这些数据表明, 电视购物 同, 电视购物在几分钟或几小时内就可以反馈商品 投诉已成为热点� 一, 电视购物性质的重新定位 的销售情况, 并可以时时发布商品销售业绩; 而一 般的商品从做广告到投入市场再到销售状况的反 馈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 可以这样界定,电视购物是指以在电视上播放 很多消费者都认为电视购物节目就是一般 的 产品的影像并介绍产品的详细信息, 宣传产品, 从而 商业广告,特别是有的电视台在播放购物节目时, 吸引消费者通过屏幕上显示的免费电话达成订购的 � � � � 往往在屏幕上方注明 " 广告 " 二字 � 国家工商总局 销售方式 � 上世纪 0 年代初,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
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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