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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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治理规定
(2005年12月21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改通过)
为强化岗位职责,加强案件质量治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依照程序法、实体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质量规定
(一)案件质量总体要求
1、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本院审理、执行流程治理规定,不超审理、执行时限。
2、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符合本院《案件审理流程规定》、《关于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关规定,各个环节衔接手续齐全、完备。
3、案件实体处理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裁判过程合乎逻辑,实体裁判正确。
4、卷内材料能完整反映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执结)的运作过程,外观整洁,装订整齐规范,卷宗目录编写规范,封面及卷内材料填写完整规范,卷内材料完整、手续完备,案件卷宗装订符合本院各类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规定的要求,不得用打印法律文书等内部材料的废纸粘贴证据、收据等卷宗材料,卷内不得有订书针等金属物。
5、卷宗封面当事人的名称应填写规范,如审理核实后的当事人名称与起诉时卷宗封面填写的不相符的,法官助理应予改正。
6、立案庭应要求原告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诉状。
7、卷内手写材料及当事人签字应使用碳素笔。
8、办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规定。
9、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托付书,意思为“特不授权”的,办理手续的相关人员应提示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授权托付书上加注规范的“特不授权”内容;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托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或“特不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
10、答辩状应送达给当事人。
立案庭庭前预备时期时,
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立案庭应电话通知原告到庭领取答辩状,
如无法电话通知或经通知原告未到庭的,立案庭应填写答辩状送达回证后与该案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审判庭,由审判庭送达。
当事人当庭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庭送达,记录于庭审笔录。
11、庭审笔录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全过程,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签名;庭审笔录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不字。
12、庭审中书记员记录的调解协议内容与调解书上载明的协议内容应完全一致,对协议的表述形式不能明显存在差异。
13、庭审笔录应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签名;宣判笔录应由审判长、审判员签名;合议庭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由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书记员签名。
14、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
当庭宣判的,应记录于庭审笔录中;送达给同住成年家属时,不需制作宣判笔录。
15、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均要作出处理或交代;民事案件不能超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
16、法律文书制作符合相关法律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讲理清晰,意思表达完整清晰,语言规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称谓前后对应,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不字。
17、案件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支付令的编号应与案件立案号相一致,案件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解除保全、中止诉讼、准许原告部份撤诉、终结督促程序等裁定书的编号,按制作文书时刻的先后顺序在案号后加后缀“—1、—2……”,依此类推编号。
18、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中,应对该案中发生的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明确。
19、案件1次开庭、当庭宣判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当庭宣判日;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合议庭合议决定日;案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
20、案件通过2次以上开庭审理,担任庭审记录不是同一书记员的,在更换书记员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更换的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上落款的书记员应为要紧一次庭审的书记员。
21、打印的裁判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每页不得超过一处,整份法律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不得超过3处。
22、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要紧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3、送达诉讼文书由他人代收的,应由代收人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送达数份诉讼文书的,应由签收人签为“×××——×××”。
24、不同时刻送达法律文书,不能使用同一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系一家人的,能够填一份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为数人且不是一家人,不能使用同一送达回证。
25、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可代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特不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可代其托付人签收,一般代理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代其托付人签收。
26、送达支付令给被申请人不得代收,必须由被申请人本人签名。
27、送达裁判文书应当事人人手1份。
28、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诉的行政案件和准许撤诉、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除外)和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应有审理报告在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案件,能够不写审理报告。
29、填写立案审查、审判流程治理信息表及案件审理流程跟踪表应全面、完整、规范、计算天数正确。
30、院机关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应在案件审结后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当月5日、15日前填报立案审查、审判流程治理信息表;院机关执行员应在执行结案当月5日、15日前填报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治理信息表;人民法庭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治理信息表和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治理信息表于每次回院机关时报送。
31、立案庭应对所有诉讼案件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治理规定进行监督,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向主管院长报签督办令跟踪督办;执行局应对所有执行案件按照案件执行时限治理规定进行监督,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执结的,应向主管院长报签督办令跟踪督办。
32、审理终结后的上诉(抗诉)案件,审判庭应及时将案件卷宗移交审监庭,审监庭应按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将案件卷宗移送中级法院。
33、立案庭负责对评查过的卷宗进行保管和归档,每年6月底往常应将当年1—3月审结并经评查的案件卷宗归档,每年9月底往常应将4—6月的案件卷宗归档,每年12月底往常应将当年7—9月的案件卷宗归档,次年3月底往常应将上年10—12月的案件卷宗归档。
34、在为当事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案件执行款治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领款人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准许领款。
(二)刑事案件质量具体要求
1、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法官助理应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2、法官助理应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及被告人;被告人未被羁押且路途遥远,确实不能在此期间送达的,及尽力及时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缘故。
3、刑事自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控诉、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官应在庭审中决定是否准许自诉人撤回刑事控诉,由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列明。
不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申请撤回控诉的,一律使用书面裁定。
4、刑事案件卷宗分下列情况装订: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案件,装订成一卷;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分内外卷装订;
(3)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内外卷装订;
(4)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分内外卷装订。
(三)民商事案件质量具体要求
1、原告在法院尚未送达诉状副本时申请撤诉,本院准许撤诉的,可由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在原告撤诉申请书上批注“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并注明案件诉讼费的承担;原告在法院已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后申请撤诉,本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使用书面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部分被告申请撤诉,本院准许的,应记
录于庭审笔录中,可不制作书面裁定;如当事人未全部到庭的,应制作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2、不准许撤诉的,一律使用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3、民事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之日前完成报批延长审限手续。
4、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交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和期限。
5、各审判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洒鸡口法庭审理案件,可使用本院统一制发的填充式法律文书;除此之外,一律使用按规范格式、样式打印的法律文书。
填充式法律文书上不得有校对点、涂改处。
6、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应按规定给对方当事人新的举证期限;对方当事人放弃的,应有记录和讲明在卷或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7、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应将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退还当事人。
8、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退还当事人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的案件和其他退还当事人证据的案件,应有证据复印件和当事人领取证据原件的领条在卷。
9、立案庭应要求原告、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立案庭、审判员应尽力要求被告、第三人、被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不授权的,应在裁判文书上托付代理人差不多情况后注明“代理权限为特不授权”。
1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其法定代表人。
12、村民小组、领取经营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代表该组织参加诉讼的不能称“法定代表人”,应称为“代表人”或“负责人”。
13、民事案件卷宗分下列情况装订:
(1)适用督促程序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装订成一卷;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分内外卷装订;
(3)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内外卷装订;
(4)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分内外卷装订。
(四)行政案件质量具体要求
1、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一律使用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2、行政案件在规定的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之日前完成向省高院报批延长审限手续。
3、行政案件卷宗分下列情况装订:
(1)裁定不予受理的可装订成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