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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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職責
1. 一般職責
1.1 船長為一船之長,依法指揮全體船員,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對全船生命財產應負安全責任,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其船舶。
1.2 船長為一船之最高行政長官,又為船東之代表。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財產,
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之處置。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國家法益,
得為緊急處分。
1.3 船長對外代表船東,對公司之各分支機構以及代理行、租方、貨主等等,應以公司利益為主,
給予充份合作與協助。
1.4 船長應負責保管下列各種證及注意其時效,以便更換或加簽延期。
1.4.1 船舶國籍證書;
1.4.2 船舶登記證書;
1.4.3 船舶檢查及檢查簿;
1.4.4 船舶噸位證書;
1.4.5 船舶丈量證書;
1.4.6 船級證書;
1.4.7 船舶載重線證書;
1.4.8 船舶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
1.4.9 船舶安全設備證書;
1.4.10 船舶安全結構證書;
1.4.11 裝卸貨機械及屬具證書;
1.4.12 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1.4.13 電台執照;
1.4.14 救生筏檢驗證書;
1.4.15 年稅繳費收據;
1.4.16 規費繳交收據;
1.4.17 美國海水污染管制證書;
1.4.18 船鈔;
1.4.19 巴拿馬運河及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
1.4.20 IOPP 證書(外籍);NOPP 證書(國籍)
1.4.21 其他有關證書;
1.4.22 其他有關文件,如:船員手冊、船員契約書、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物之文書;各種設
備及屬具目錄、航海記事簿、公司規章、各航政機關所交付之各項文件。
1.5 船長遇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失火、貨物損失或其他意外事故(如:工人受傷、屬具損壞
等)時,應立即報告當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員協助處理,並作成海事報告,送航政機關或
公證行(Notary Public)簽證後,副本寄回公司損保部。
1.6 船長遇有下列事情,應將事實發生始末、時日地點及其他有關事情,詳細載於航海記事簿,
作成海事報告(Sea Protest)或事實報告書(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達之航政機關或公證
行簽證,並電告公司。
1.6.1 因事變或不得已之情事而變更預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駛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難或其他危險。
1.6.3 救護遇難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長對船員之管束行為。
1.6.5 航行中船員或旅客之死亡、或其他事故。
1.6.6 航行中發現貨櫃封條遭受破壞,或有異狀之情況。
1.7 船長應在本輪抵港前會同各主管舉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違禁品、走私品或毒品,並應通
知船員禁止走私或違法情事,且將通告內容及日期登記於航海日誌上。
1.8 出港前應責成各部門徹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長或其他船員不得將公司業務等資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發表。
1.10 船上各部門之司多請領,均須船長簽閱後陳報公司核准、安排在適當港口補給,不得私自請
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請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應由駕駛員中職務最
高之一人代理執行職務。
1.12 船長應徹底明瞭最近頒佈之各種航行佈告、航海資料、海事鑑定規則、避碰章程、公共衛生
條例、各國海關、移民法規及本公司所訂之有關章程。
1.13 船長在接收船隻時,應即詳細瞭解該船之任務、性能、裝載容量、設備、主機馬力、速度、
燃料及淡水載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設備、救生設備、滅火設備、航海儀器等特性,以便達成
安全航行之任務,其船用金亦應移交清楚,如有虧空須負責賠償。
1.14 船長應嚴格督促所屬依照規定作各項準備,以符合有關位之檢查(美國海岸防衛隊檢查、港
口國管制檢查、巴拿馬安全檢查、船級檢查、防止油污染檢查等),避免延誤船期或遭受罰
款。
1.15 船長應盡力維護全船的良好風氣及紀律,增進工作效率。
1.16 應遵照本公司封條管理政策規定,負責船上自備封條使用、管理、申請,與每年之年底封條
清點盤存與向COD-OPD 通報。
1.17 督促下屬將公司所規定之報表按時儘速寄回公司。
1.18 負責與伙委、大廚協調採購伙食及年節加菜籌備等事宜。
1.19 每月清點庫房並結算一次,並將帳目簽署公佈週知。
1.20 注意電台及海岸電台之聯絡通訊辦法,如有變更應即按新辦法處理。
2. 航行中職責
2.1 船長應在船舶安全前題下,盡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預定之船期,以配合運航管理本部運航
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長應視主機之實際狀況,以經濟速
航行,考量節省燃料,但其減速以不低於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國際海上避碰國際規則外,當氣候轉惡、能見度不良、或航經擁擠水域、海峽險要處、
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時,應儘可能留在駕駛台上指揮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長及各駕駛員應切記,雖引水人員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責任。
2.4 航行中,船長應於必要時簽寫夜航命令或駕駛台命令簿,指示當值駕駛員應注意事項。
2.5 每月至少舉行求生滅火演習乙次,並記錄於航海日誌上。
2.6 隨時督促全船船員,熟練操作各項屬具,並訓練他們處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
為公司儲備人才。
2.7 隨時檢查船體各部之狀況,並督促所屬整理、保養,以確保船舶之完善、整潔、美觀。
2.8 隨時查閱航海記事簿及貨物裝卸日記,並予按時簽署。
2.9 在航行中每兩天向公司發送中午船位電報。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發送有關ETA 電報。
2.11 船長應隨時瞭解船舶之穩定度,以便調整壓艙水或其他影響穩定之因素,以確保船舶安全。
2.12 當船舶租予租船者時,於收到charter party 後,應審慎研討並瞭解各項條款,必要時提出更正
建議。
2.13 Stowage plan 之擬定,務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