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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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中府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06〕71号2006年9月1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包括兼有生产、经营、仓储等用途)的出租屋。

第三条各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及消防大队要积极协助辖区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及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配合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调查活动;(四)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与出租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各镇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对照检验,自行整改。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引言近年来,中山市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也出现了飞速增长的趋势。

为了规范和促进中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山市政府制定了《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首先明确了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管,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和工业用房的租赁。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章针对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房东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房屋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同时,租户也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及时维修和保养租赁物。

第三章:租赁中的权益保护第三章主要关注租赁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针对租赁物的权属纠纷,明确了中山市不得允许租赁物存在多重租赁关系,租户应当及时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

同时规定了租赁物维修和保养的责任,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四章:租赁市场的监管第四章主要关注租赁市场的监管工作。

明确规定了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执法、检查、处罚等工作。

针对违法行为,该管理办法也具体列举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租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五章:附则最后一章对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明确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要求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服务机构,提供租赁咨询和纠纷处理服务。

结论《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中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该管理办法规范了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租赁环境。

中山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租赁管理体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

广东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

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六条: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中府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4]3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区出租屋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为重点,坚持“边清查、边发现、边整改”的原则,清查与整治工作相结合,清除城区出租屋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成立市出租屋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黄海源副局长任组长,城区的公安、消防、城管执法、房管、工商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科。

各区要相应成立出租屋安全整治小组,领导、协调城区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分工做好整治工作。

本次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将纳入全市年度综治考评中。

三、任务分工公安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落实问题,对出租屋主未进行入住登记,或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违反治安责任等行为的发出警告并要求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坚决按规定处理。

督促无暂住证件的承租人办理《暂住证》。

消防部门按照《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3]130号)精神进行整治。

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核查在册的出租屋,对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一宗清拆一宗,坚决制止抢建、乱建和违建行为。

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租户,包括办公楼、商场、仓库、工厂等各类租赁单位。

第三条租户在本单位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单位的有关消防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租户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

第五条租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租户应及时向房东或物业管理处报告单位内的消防隐患或问题,协助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租户应按照相关的消防要求,设置和维护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八条租户应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租户应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放置位置明显标识,易于使用,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应的消防演练和培训。

第十条租户应定期与物业管理处或当地消防部门联系,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租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租户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作业设备和操作规程的认识和掌握。

第十三条租户应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十四条对于工业企业等高危行业,租户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和维护,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租户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相应的逃生和救援方案,确保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六条租户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十七条租户应与物业管理处或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并协助做好灭火和疏散工作。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 __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 __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一、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逐渐兴起,为了确保租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条例将对房屋租赁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1.1 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房屋必须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1.2 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房屋的内部通道、楼梯、门窗等消防通道畅通,并不得私自封堵或占用,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够顺利逃生。

1.3 房屋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提高租客的火灾防护意识,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并指导他们制定逃生预案。

1.4 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相关部门进行,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将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并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二、租客的消防安全责任2.1 租客在租赁房屋内居住或经营期间,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问题。

2.2 租客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自改装租赁房屋消防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

2.3 当发生火灾或疑似火灾情况时,租客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4 若租户发现租赁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向出租人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处理,以确保消防安全。

三、违规处罚及救济措施3.1 对于房屋出租人不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提供租赁房屋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采取停业整顿、暂停出租等处罚措施,并可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2 对于租户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3 对于出租人和租户在火灾事故中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救济措施。

四、消防安全宣传4.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并加强消防设备的操作培训。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住户的自我防灾能力。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消防演练,增强住户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住户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消防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消防器材应当经过合格的消防产品检测,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七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住户不得在消防通道设置隔断。

第十九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指示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向。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中府办〔2024〕2号、中府办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0日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火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消火栓维护管理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具体包括:(一)市政消火栓。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属国家所有,产权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单位消火栓。

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属单位所有。

(三)住宅消火栓。

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属于业主或使用权人所有。

(四)其他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章消火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出租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于出租房的建设、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始终把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人为本,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明确出租房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出租房所有权人:负责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出租房管理人:负责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租房消防安全。

3. 租户: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合出租房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出租房设施:出租房应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电器线路: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电线老化或电器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 安全出口:保持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存放杂物,确保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4. 燃气使用:严禁使用未经专业人员安装的燃气设备,使用灶台时必须确保稳固,离墙距离不得小于30公分。

5. 用火用电:禁止在室内乱扔烟蒂,使用电热器时不得把电线压在热板上。

6. 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7.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措施。

五、监督检查1. 出租房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租户应配合出租房所有权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3.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六、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岀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岀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六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逃生自救知识,并督促承租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章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七条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1. 房屋结构安全,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2. 电气线路敷设规范,无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3. 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4.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5. 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6. 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2. 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性;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性;4. 火源、电源的管理;5.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第四章出租房屋火灾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出租人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 消防安全常识;3. 逃生自救技能;4. 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中府办[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06〕7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为加强我市出租屋租赁管理,维护出租屋市场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和《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府〔1997〕47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2004〕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租赁登记管理。

本规程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属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

出租屋租赁登记的日常工作由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和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职责:1、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出租屋,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房屋租赁证》;2、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定期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衔接工作;3、配合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租赁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租赁房屋。

三、消防安全责任1.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出租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1)出租人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2)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与器材。

2. 消防安全检查(1)出租人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3. 用电用火管理(1)出租人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施,并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知识。

(2)承租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明火、电炉等高温设备。

4. 消防安全培训(1)出租人应定期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2)承租人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 应急处置(1)出租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应急措施。

(2)承租人应熟悉应急预案,了解逃生路线,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消防安全责任追究1. 出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出租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中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从事合法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文)1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的住宅建筑、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共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以合约的形式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出租方责任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并告知承租方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承租方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居住使用人数达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承租方责任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护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应当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和承租房屋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6属地管理责任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五)对初起火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7禁止行为严禁下列行为:(一)将违法建设或者其它依法依规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二)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结构;(三)生产、经营、储存和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六)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七)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八)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6.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贤2016年1月20日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防治。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的鉴定标准或者规程,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并作综合评定的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各区办事处(以下统称镇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府[2008]12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府[2008]12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府〔2008〕12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八日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和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镇(区)政府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镇(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第三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共同参与。

第二章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1. 出租房屋前,应当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出租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房屋。

2.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措施。

3. 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5. 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6.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报警。

第五条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1. 积极配合出租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按照规定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3.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4. 使用电器设备时,注意防火安全,不得超负荷用电。

5. 发生火灾时,立即逃生,并协助出租人组织扑救。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1. 对管辖范围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出租人。

2. 配合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4. 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1. 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出租房屋,依法予以查处。

3. 指导、协调、督促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八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1. 房屋结构、装修材料、电气线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出租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出租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出租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出租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出租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出租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宣传教育等。

3. 出租铺租户:遵守本制度,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检查1.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用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通道等。

2.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设施及器材1. 出租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等。

2. 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取用。

3. 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五、用电安全1. 出租铺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 定期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 出租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烟花爆竹等。

2. 已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七、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1.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2. 定期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租户消防安全意识。

2. 对新入住租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

九、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3. 火灾扑灭后,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中府办[2008]102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6【实施日期】2008.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府办〔2008〕10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各镇(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六)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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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6]7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办〔2006〕71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包括兼有生产、经营、仓储等用途)的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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