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浙江专版)2020学年高中政治 专题五 第三框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
第三框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考试内容与要求学科教学指导意见①夫妻关系的核心(a)②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b)③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b)1.明确夫妻关系的核心。
2.了解夫妻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
3.把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一、夫妻关系的核心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二、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1.含义: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体现(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
三、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1.含义: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探究点1 |妻子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李先生今年31岁,在一次相亲会上,李先生结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女青年小赵,后二人迅速结婚。
结婚后才发现两人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彼此性格不合。
但是前几天他得知,妻子瞒着他偷偷做了流产手术。
李先生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问题探究] 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谈谈你对本案的认识。
[参考答案] 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
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5.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浙江)
条文解读: 1、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 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 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用物品,如个人使用的衣服、书籍、 首饰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 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 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处置办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均等分割。
约定的生效要件:
(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 (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 (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 利益。 (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⑴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男女结婚之后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夫妻关系。
此时,双方之间对彼此、家庭都是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
那么究竟这些权利义务都包括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内容有:(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
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
06-1 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5)夫妻联合财产制 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后, 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后,夫妻的财产所 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 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 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 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孳息 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 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 的原有财产由妻或者其继承人收回。 的原有财产由妻或者其继承人收回。
(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 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夫妻的对 外债务承担、 外债务承担、离婚时财产等分割等方面的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 律表现形式。 律表现形式。
[案例] 死刑犯生育权案 案例]
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 家公司。 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 年 月 日 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 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 某一下,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某打死。 某一下,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某打死。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 宣判的第二天,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 宣判的第二天,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则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 则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 怀上爱人的孩子” 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 由予以拒绝。郑某遂又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 由予以拒绝。郑某遂又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 院最终以“无法律规定” 院最终以“无法律规定”为由再次拒绝了郑某的请求 并 维持了一审的死亡判决,罗某被执行死刑。 维持了一审的死亡判决,罗某被执行死刑。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核⼼内容:夫妻关系内容包括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
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产⽣的男⼥之间的⼈⾝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的内容。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都有各⽤⾃⼰姓名的权利;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他⽅加以限制和⼲涉;双⽅都有抚养教育⼦⼥和管教、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忠实义务是什么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在共同⽣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的专⼀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私利或第三⼈的利益⽽损害其配偶利益的⾏为。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不得为第三⼈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
本⽂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的义务,⽽是强加给⼥⽅单⽅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的是为了维护男系⾎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处置⼗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以及对⼈权保护⼒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四章-夫妻关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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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夫妻生育权的冲 突问题,既是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同 时又是男方的生育权与女方的人身自由权、 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就男女 生育权而言,二者是平等的,无孰优孰劣 之分。但是,就后一种权利冲突而言,从 人身权高于一切的立场出发,权衡之下, 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 地位,因此,女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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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当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 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解决呢?这 种冲突主要表现为:1、一方要求生育, 而对方不同意生育;2、一方未经对方 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 致使女方怀孕;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 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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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全国首例生育权纠纷案
▪ 47岁的王明(化名)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 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丽 (化名)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 月,杨丽怀孕,因杨未办理准生证,担心被罚 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明不同意妻 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 保证书,保证以后必须为他生子。同年8月10日, 杨丽给丈夫写了一张保证书:“自愿堕胎,夫 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孕生子,如违反,赔 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然而此后两 年里,杨丽不仅一直没怀孕,还两次以夫妻感 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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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9日,王明认为妻子违约,遂 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 求妻子履行承诺为他生子,否则支付赔偿 金78500元。在法庭上,杨丽辩称,她是在 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 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 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 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 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
高中政治人教版高二选修五学案:专题5_3_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_word版有答案
3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学习目标] 1.了解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2.结合事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培养学生平等、公平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一、夫妻间的人身关系1.含义: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要体现(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1.含义: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4)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1.判断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女主人公因与陌生男人说话而受到丈夫殴打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仍不时上演。
(1)违背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违背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法律规定。
()(3)如果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4) 可能会破坏家庭和睦团结,但不违反法律。
()【答案】(1)√(2)√(3)√(4)×2.【思考】甲于2016年1月与乙结婚,甲于3月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买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法》第五章
2020.8
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中的人身关系一样,
是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但夫妻人身关系又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 中的人身关系,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 的男女之间。
偿
•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 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意见》《关于 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 “《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 务主要包括: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 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 务。
•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夫妻人身关系包含 • 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 2、夫妻人身自由权 • 3、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 4、夫妻忠实义务 • 5、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 6、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 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一、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1056
•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虽然 姓名只是用来表示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权却是有无独立 人格的重要标志。自然人的姓名权表现为人格权,但大多数国家 都将婚姻姓氏作为配偶身份权的基
•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学习泛指为提高个人能力和素 质而接受各种方式的教育、训练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自我提高。 它既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业余学习;既包括接受系统的教 育,也包括职业或者技能培训;既包括集体性、系统性的学习,也 包括个人自学。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 而夫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母亲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着 对子女的教育水平,因此,夫妻双方参加学习的自由应当得到法律 和对方的尊重。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文 章 编 号 :02 28(090— 07— 0 10- 5920 )8 O8 2
夫妻财产制, 是夫妻财产关 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是 清偿 , 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 的负担 , 婚姻终 止时夫妻财产 的 清算 和分 割 , 对外财产责任等 的法律 制度 , 是适用对 象范 围 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 国 18 90年制定的《 婚姻法》 开始形 成了约定财产 制 则》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 19 93年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 定方式和无 效情 形。20 年《 0 1 婚姻法》 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 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 定范 围、 约定条件 、 约定 内容 、 约定形式 、 约定效力及 约定后 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 问题 。 自此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
作 者简介 : 韩冬(90 )女 , 18一 , 辽宁大连人 , 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 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学。 法
F X e Y a i a u n 有权,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财 产除外 。现行 《 只有 婚姻法 》
第 1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 :I 一方 ()
鉴于我 国婚姻法 中关于夫妻 财产制度存在着上 述的缺
陷与不足 , 了防止纠纷 、 为 预防纠纷 , 们应 该进 一步完善我 我 国的夫妻财产 约定制度。 由于我 国的婚姻法刚刚修改 , 进 再 行修改已不可能 ,但可以在婚姻法实施细则 中加 以完善 , 具 体来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一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 的生效 时间和公示方法 。夫 妻 财产的约定可 以在 婚前 进行 , 也可 以在婚后进行 。凡在婚前 订立 的约定 , 应于双方结婚之 E生效 ; l 凡婚后订立的约定 , 自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离婚之时争夺的焦点之一,男女双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一、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必须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仍然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不过,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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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活⽅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由权,共同承担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益处分权,对⼦⼥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任何⼀⽅都不得对他⽅加以限制或⼲涉;(3)夫妻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另有约定的除外:(1)⼯资、奖⾦;(2)⽣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所有,双⽅另有约定的除外:(1)⼀⽅的婚前财产;(2)因⼀⽅⾝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活补助费等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4)⼀⽅专⽤的⽣活⽤品;(5)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约定。
夫妻可以书⾯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归属⼀经约定,任何⼀⽅不得擅⾃变更或解除。
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所有且第三⼈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的财产清偿。
夫妻间人身关系个财产关系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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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夫妻间人身关系个财产关系是什么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等。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夫妻之间身份上的权利义务有(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7)夫妻双方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8)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都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彼此身份上不存在依附和服从关系。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该平等相待,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对家庭事务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有因职务高低、工资差距等原因凌驾于对方之上的优越地位。
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联系很大,男女双方只要进行登记结婚,那么肯定存在这两种关系,但是二者也是不一样的。
人身关系是需要双方履行结婚后需要履行的义务,财产关系,是对双方财产的一种规定,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离婚关系等。
通过对案例分析,旨在为我国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为背景,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一)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各自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地位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夫妻地位平等,实行男女平等。
2.夫妻相互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能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3.夫妻相互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夫妻离婚关系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离婚程序(1)调解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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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伦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果。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是平等和自由。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人身权。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我国整个婚姻制度,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人格权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在古代的亲属法中,人的身份体现为家族和社会的双重性,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这也就决定了身份权在产生之初就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专制支配性质。
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在夫妻人身关系当中,身份权更多的体现为对外的法律效力,对内而言,因为传统思想的影响,妻子对丈夫依然存在依附的心理特征,丈夫还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特别在我国农村,很多妇女还存在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的思想。
在家庭中没有取得现实意义上的身份权。
生育权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生育权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当中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基本人权之一,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并以配偶权为基础,以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但是,生育权是具有明显的自然属性的一种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学理论将其归结为身份权,都存在法理上的缺陷和不足。
现在,有的学者就已经提出,生育权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取得,也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灭亡而失去。
试想,一个没有结婚的人有没有生育权呢?我们
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回答肯定是没有,但这样就会生出这样的法律问题:这个人生出了孩子。
那么,按照法律理论,她的生育权是没有的,那么她生孩子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他的这个孩子就是违法行为的产物,按照一般的法理,违法所得是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那么,这个孩子的权益我们还要不要保护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再比如,一个未婚的人,被强行做了结扎手术,那么这个人有没有被侵害生育权呢?如果我们说已经侵害了这个人的生育权,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生育权依附于人身权,只有婚姻关系存在方取得,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还没有取得生育权,又何来侵害呢?
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义务。
通常夫妻各自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相互间不发生扶养问题。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其中的扶养,专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的义务。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
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它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
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是义务,又是权利。
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3)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被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去界定和划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夫妻财产权有以下特点(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必须是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
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
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
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要拿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
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
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
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的合法利益。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
“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人身关系已经开始弱化,夫妻财产关系正在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先前出台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及现在正在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讨论意见,均说明了我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视。
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进而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参考文献: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蒋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
《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杨晋玲
《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洪卫东,1999年版
《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台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