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新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厨房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厨房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五、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有明显标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的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九、企业负责人应适时检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原料采购索证与验收制度》

一、原料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包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二、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1、乳制品;

2、肉制品;

3、水产制品;

4、蛋制品;

5、粮谷类制品;

6、蛋糕(包括面包);

7、食用油;

8、调味品、酱腌菜;

9、蜂蜜;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

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

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

14、食品添加剂;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16、食品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1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

一、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生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检验合格证或报告。

二、采购内禽类原料应索取农业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

三、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

篇2: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铜仁,废弃物,试行,管理办法,市餐厨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服务者,由城市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