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年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4•【字号】杭政函[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为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巩固前五阶段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一)限期脱硫整治。
今年年底前,热电企业的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6月底前完成4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年底前完成目前在建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的脱硫整治工程。
(二)强化激励措施。
对完成脱硫改造的热电企业重新核定排污收费额,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积极争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
(四)严格市场准入。
加快淘汰小水泥、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产能。
按计划实施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
(五)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监管。
增加飞行监测频次,扩大检查范围。
二、强化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六)实施工地扬尘集中整治。
按照施工文明、运输密闭、物料覆盖、进出清洁等要求,对市政、建筑、拆迁等工地进行集中整治。
(七)推行工地在线监测。
加强对工地扬尘、噪音、工程运输车等的整治。
将超载工程车列入“黑名单”,禁止屡次违法超载车辆上路。
(八)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严格执行“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即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运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28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降低PM2.5污染及雾霾现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201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2〕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尽如人意,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仍未实现,酸雨污染仍处于严重水平,雾霾天气天数较多。
综合考虑未来的能源消费增长、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气象条件及区域污染影响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我市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的目标仍面临严峻的挑战。
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整治,力争到2016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氮氧化物年均浓度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二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较2011年有一定改善;PM10、PM2.5两项指标年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国家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健全全市空气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提升空气污染防控水平,切实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1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3.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为建立健全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3]2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3]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重点解决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降低三级天数、控制二级天数、提高一级天数,力争全年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一)整治工业燃煤企业。
1、重点整治电厂(热电厂)等燃煤企业。
(1)抓紧关停半山电厂两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
半山电厂年耗煤量127万吨左右,其两台5万千瓦机组无脱硫设施,属国家规定2003年限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但该厂至今无关停计划。
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于2003年12月底前关闭该两台机组。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抓紧实施萧山电厂两台12.5万千瓦机组的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萧山电厂年耗煤量80万吨左右。
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加强对中低架污染源的治理和整治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热电企业的烟气脱硫除尘治理。
杭州市区共有热电厂(站)21家、锅炉75台,年耗燃煤达225万吨左右,2004年年底前必须对其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并建立烟尘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正>杭政办函〔2016〕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日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总页数】12页(P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8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J], ;
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青少年学生第二
课堂行动计划》的通知 [J],
5.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杭政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目标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7〕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G20杭州峰会保障为契机,强势推进“燃煤烟气、工业废气、车船尾气、扬尘灰气、城乡排气”等“五气共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无燃煤火电机组、无钢铁生产企业、无黄标车的“三无”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在“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1%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了21.9%、26.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十项重点措施表
严控主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加快“三副六组团”建设及其优质公建资源配套,加快主城区—副城—组团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10万千瓦以下的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提高清洁
能源利用率
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加气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加油站的场地资源,新建、改建加气站。加大外地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到2015年年底前,外输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加大太阳能、生物、地热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015年年底前,完成7个区、县(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以及下沙、萧山沿江区域产业恶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一、总则为了改善杭州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1.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允许标准。
2. 私家车和公共汽车排放的尾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3. 建筑工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 强化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2. 推动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加强交通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减少道路尾气排放。
4. 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力度,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工地进行整改并处罚。
5. 推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对燃煤的依赖。
四、大气污染治理目标1. 在2025年前,PM2.5平均浓度要达到国家一级空气质量标准。
2. 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和交通排放的污染物,确保空气质量稳定改善。
3. 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允许标准。
4. 打击和取缔非法建设工地,严禁扬尘污染的产生。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私家车和公共汽车,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罚款等处罚。
3.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工地,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六、监督与举报1. 监督部门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对企业和个人的大气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和处理。
2. 社会公众对于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可以进行举报,监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法律效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各个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建筑工地。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016年杭州环境状况公报
2016年杭州市环境状况公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发布《2016年杭州市环境状况公报》。
一、综述2016年,杭州市紧紧抓住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机遇,切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美丽杭州”建设和“三五共治”工程,在保持经济稳中向好同时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050.49亿元,同比增长9.5%。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水、大气环境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市区空气优良天数260天,同比增加18天;PM2.5浓度年均值49(48.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0%。
全面落实“河长制”,扎实建设“污水零直排区”,全市85.1%的地表水水质(市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夺得了全省治水工作最高奖——“大禹鼎”。
全市声、辐射、固废等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评价指数(EI)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生态省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成为全国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中第1个国家生态市,被总书记盛赞为“生态文明之都”。
二、环境现状(一)水环境1、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同比稳中有升。
全市47个市控以上断面,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85.1%,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比例85.1%,均与去年同期持平,全市各大流域主要水质监测指标氨氮和总磷浓度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全市1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钱塘江水质状况为优,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为95%,干、支流市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比例为100%。
苕溪水质状况为优,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为100%,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为100%。
运河及城市河道水质有所改善,运河干流断面已全部消除劣V 类。
西湖水质状况优,平均透明度1.6米。
湖区内监测点位水质均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1•【字号】杭政办函〔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趋于稳定。
鉴于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及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需要,决定开展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2003年4月1日到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以防治扬尘污染为突破口,控制PM10 、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污染因子,降低三级天数,控制二级天数,提高一级天数,力争全年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根据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的成果、市区大气污染的特点及特有的气象条件,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作重点为解决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餐饮油烟污染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管理。
1、尽快出台《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做好相关的普及宣传和落实工作。
2、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4号)的规定,继续推进建筑施工工地创建“文明工地”、“绿色工地”工作。
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渔业、铁路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市容环卫、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对大气环境实施质量控制。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保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信息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信息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1.1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6.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2号
关于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信息的公
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现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现行有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备案要求、现行有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15年12月31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1日。
最新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亮点
16年最新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亮点16年最新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亮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主要亮点有:(一)厘清相关部门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落实。
在上位法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义务。
特别是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有利于推进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中兜底项对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在分则部分具体条款中,对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也作了明确。
(二)构建新型监管体制。
法律虽然赋予了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如何实施统一监管并未明确,导致长期以来环境保护领域监管体制不顺。
第25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实施监察。
此举将大大增强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心,凝聚部门力量,发挥环保合力。
(三)解决执法执行难题。
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一向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尤其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为了解决当前环保执法上的难题,在以下两方面作了突破:一是解决取证难题。
第17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8.04【实施日期】2016.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4日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条本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杭政办函〔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日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G20峰会为重点,全力推进“五气共治”工作,逐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016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6.9%,完成省下达任务, 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确保G20峰会期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各区、县(市)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 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削减煤炭消费存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订)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适用区域】杭州市
【发布时间】2016-08-04【生效时间】2016-08-04【关键词】环境,废气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条本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辖区划定网格,利用市城市管理系统平台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负责。
各社区、村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绿化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