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知义务不是合 同义务 , 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 保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在违反此义务时 ,
对义务人进行一定不当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 ,以达 到间接强制其行为 的效 果 。… 二、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主体 对于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主体 , 理论界 向来都有争议 。 有的学者认 为, 当包括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 应 有的学者认为还应该 包括受益人 。保 险法上告知义务 的主体即在保 险法上承担告知义务的当事人 ,笔者认 为, 当包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代理人 。 应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 同的关 系人与保险合 同具有 密切 的利害关系 , 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是恰 当合理 的。至于 当被保 险人是 限制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情况 , 法律可 以作出除外 的规定。 投保人的代理人在
人 的告 知 制 度 。
( ) 三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 , 当向当事人行使 , 应 但投保人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或发生后死亡 ,解除权行使 即产生问题 ,应在保险条款中增加如下规 定 :合同解除及加收保费请求权 , 向投保人行使 , “ 应 但投保人死亡的 , 可向合 同继受人或受益人行使” 。 五 、 于 告 知 义 务 的免 除 关 告 知义务的免除制度 , 我国保险立法 尚未确立 , 不过 , 许多 国家 的 保险立法 已倾向于由保险人 自身承担因过 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 知道 的 事实的责任 。 其理论基础是虽然投保人有告知义务 , 但保险人相应的应 受“ 禁止反言” 这一法律原则的约束。“ 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 种权利, 日后便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主张这种权利。如投保人进 行了内容不够完全真实和齐备的告知 , 则可能便会产生一些矛盾, 比如
保险合 同由 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行 的情况下 , 依据民法代 理制度 的规定 , 保险合同的效 力直接归于投保人 , 因此投保人的代理人应负告知 义务 , 即在代理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依保险法 的规定解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其中告知义务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与意义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基于相互的信任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告知与承诺建立起法律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投保人的隐瞒或误导而导致的风险误判和损失扩大。
告知义务的存在,使得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确保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这有助于保险人制定更加精准的保险费率,合理分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被保险人获得更加合适的保险保障。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应当主动告知的事实,二是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事实。
这些事实必须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
在确定告知义务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重要事实”原则。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这一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标的的特点以及保险市场的惯例等因素。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投保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误导保险人,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同时,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虽然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试析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义务人将保险人承保危险的相关事项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分七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引入了弃权、禁止反言等制度,力图对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全面、操作性强的规定,显示出了立法的努力和进步性。
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有不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本文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保险法》第16条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此,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无争议。
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论和实务上均争议颇大。
有学者认为,在肯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应认为被保险人也负有告知义务。
绝对排除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对设立告知义务制度初衷的违背,但硬性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有时又受到被保险人行为能力、隐私权以及其他因素的局限。
在立法没有将被保险人列为告知义务人的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解释上可将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
在人身保险,若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则除要保人以外,被保险人也有据实说明义务。
扩大说明义务人的必要性,尤其在人身保险,而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人时,特别需要,因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唯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鼓励投保人积极维权,对于发现的 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和举 报,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权益。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VS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 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后来,该疾病在保险 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告 知义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事实属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告知相关信息。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询问表,以便投保人按照要求进行告知。
03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向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 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 务,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告知义务的履行有 助于防止保险欺诈 和误导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和稳定。
02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当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相关,并符合保险人的要求。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误导或欺骗保险人。
告知的时间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告知,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案例二:不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总结词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一 些重要事实。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 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调查 后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权拒绝赔偿 。
案例三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oc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而如实告知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双方必须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合同义务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是保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有效和合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这一义务被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一)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对于涉及财产保险的,还需告知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告知方式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如实的告知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透明、准确。
(三)法律责任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此外,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而导致未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应用与挑战(一)实践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保费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为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保费和保障方案。
此外,这一规则还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挑战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部分投保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充分而未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进行充分询问或未对信息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目录引言 (1)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一)如实告知的涵 (2)1、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 (2)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1、先契约义务 (3)2、法定义务 (3)3、“片面“的强制义务 (3)4、间接义务 (3)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一)履行主体 (4)1、问题的提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4)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三、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1、保险人的解除权 (8)2、保险费的返还 (9)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引言保险业是21世纪的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
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所有的投保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
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
【保险理赔专题】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观点】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了估量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为了平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不是无止境的,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具体事项进行回答,对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即使回答了,也不当然发生效力。
【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仅限于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无关的事项,投保人有权拒绝回答。
且只有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本身并无过错;或仅有一般过失;或虽未如实告知,但不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后果都不足以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解析: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的客观限制的规定。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且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时,由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自己对当事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没有超出限制。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供参考。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决定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依据。
如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误信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1. 告之事项的范畴:投保人应就其知悉的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一切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
2. 告之方式: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
此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人也应主动询问相关事项。
3. 告之的义务程度:投保人应尽到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义务,既不能故意隐瞒也不能误导保险人。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1. 维护合同公正性: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损害消费者权益。
3.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范投保人的告知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提升消费者信心。
五、现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问题分析:现行规则中存在告知事项不明确、告知标准不统一、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导致部分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误导。
2. 改进建议:(1)明确告知事项和标准,细化法律规定;(2)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3)引入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辅助告知和风险评估;(4)加强保险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和概括性询问条款
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和概括性询问条款摘要:诚信的重要性在于当今社会是不言而喻的,没有信用可以说是寸步难行,现代衣食住行都与之相关。
在国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背景下,对于不讲诚信的主体来说可谓是沉重打击,体现在保险法上最为突出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中所包含的如实告知义务和概括性询问条款的说明能充分地体现这一点,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保险诚信的底层深意,我们将从如实告知义务与概括性询问条款的关系来进行探究。
关键词:保险合同;如实告知;概括性询问条款一、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曾经的保险中心当为英国莫属,作为近代海上保险制度规范的根源和源头,现代保险规范上的数不胜数的基础规范以及法律法规都源于此。
其中最为著名的最大诚信原则,都是为该国以判例法的形式率先订立和确定。
最大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要守信进行商事活动,如在保险活动中要真诚相待,坦诚曝光,泛指保险活动开展时,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欺骗、蒙蔽而且不能够有任何隐瞒和隐藏的行为,都一定要以圆满、善意地完成原本就属于自己应当尽到的事项。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严格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1]该原则为保险活动的基础,而且以此原则而诞生的其他相关性原则也是非常具有实际和实用价值的,如最大诚信原则下其中之一的原则就是告知原则,以此可以推出该原则当属于保险法的最根基原则。
[2]综上所述,如实告知的立法内涵就是想让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的告知事实行为来平衡保险活动中的危险性、保险费、公平性等问题,保障保险活动的有效展开,预防和阻止诈骗、瞒告以及欺诈等动作的出现,排除实际保险合同中的恶意投机行为,维护良好的保险秩序。
(二)如实告知内容的事实和范围回答有限告知或者是无限告知的关键问题前必须先解决一个前提性重难点,即参保的义务人需要对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坦诚的对象和事实囊括哪些内容。
即便认为投保人主动请求申告主义更能符合诚信原则,但由于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存在保险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悬殊差距以及核保标准的信息不对称,询问告知主义作为强调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机制遂为立法者所接受。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后续的理赔过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重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信息。
这一义务的履行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损失。
2. 维护市场秩序: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遵守,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3. 确保合同效力:投保人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后续理赔。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在实践中的应用1. 告知内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提供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保险人提供信息。
在现代保险业务中,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
3. 法律责任: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等法律后果。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补充信息或进行补充说明。
五、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提高消费者教育水平: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保险知识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其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 强化监管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履行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督促和指导责任。
保险告知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核心在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
本文将围绕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保险告知义务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保险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陈述的义务。
2. 意义(1)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告知义务有助于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对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公平。
(2)明确保险责任。
通过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准确判断风险,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3)防止道德风险。
告知义务有助于降低保险欺诈风险,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对保险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
(2)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解释合同条款。
(3)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保险法》相关规定(1)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4)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5)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四、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1.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1)如实告知。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摘要:保险人的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保险人需否承担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经营中的核心问题。
然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却显得相当粗疏,其规定的正当性也值得研讨。
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制度。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立法完善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一)告知义务的概念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体现,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导或欺诈。
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订立合同之时充分了解所要承保的标的物的重要风险因素和现实危险状况,以便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从而保证每一保险的危险都与其应支付的保费相配比,使每一份保险都符合“对价平衡”的要求,从而保证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告知义务作了相关规定,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中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是投保人,指出只有保险人对有关保险标的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并非明确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有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只有被保险人才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如果不承认被保险人也是告知义务人,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的有关事项有违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人仍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有悖于保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2、告知义务的履行期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我国保险法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但根据合同法原理订立,订立保险合同具体到投保人提出要约还是包子安人作出承诺呢?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摘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订立合同时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保障保险合同存续、规范保险当事人权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针对新保险法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重点就首次引入保险法的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即不可抗辩条款,进行详细阐述,并就告知义务条款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理论角度讲,告知义务是对于保险关系人进行保险活动时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规定,是保险业发展至今,从保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项各国在保险立法中高度种重视的内容。
从实践角度讲,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人在承保前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方式,对于保险人合理划分风险范围、保险合同纠纷解释等都有重要意义,是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运行的有力支撑。
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深入理解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概述我国于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相对于前两部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条款进行了细致地修改和补充。
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该条明确指出,投保人有义务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但同时,投保人也并非负有无限告知责任,而仅是有限的询问告知义务。
从另一层面看,本款对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也进行了划定,即保险标的活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而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的隐私安全,体现出保险法保护保险活动中处于弱势的投保人的立法思路。
本次修订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从原条款中拆分,单独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于告知中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规范,在第十六条通过七个条款逐层对于告知义务进行规范。
条款对告知主体、告知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投保人故意和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及保险人的处理方式进行区分。
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
浅论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摘要:本文介绍了告知义务的起源和内涵,论述了告知义务的历史发展及深刻含义,然后分析了其性质和理论依据,指出了构成要件和后果,最后做了总结。
关键词:告知义务最大诚信保险一、告知义务的起源及内涵(一)告知义务的起源海上保险法的告知义务制度何时在何处起源,学界并没有定论,通说认为,海上保险制度起源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地中海沿岸。
而最初的告知义务只是保险业的行业习惯。
直至1766 年英国mansfield lord 大法官在carter v.boehm 一案的判决中肯定了告知义务的存在,告知义务才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1601 年,议会通过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使用保险单的法案》。
(二)告知义务的内涵《海商法》第222 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二、告知的内容1、”告知内容。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应将所有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充分、正确地告知。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被保险人的告知)规定:(1)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情况。
(2)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承保的每一情况,被认为是重要情况;(3)如保险人未问及,对下列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减少风险的任何情况;保险人知道或被认为应该知道的情况;保险人应该知晓的众所周知的事情,以及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晓的一般情况;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由于明文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
(4)在每一案件中,未告知的任何特别情况是否重要,是一个事实问题。
(5)”情况”一语包括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和其收到的消息。
2、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一)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建立在双方互信、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它是维护合同公平性、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投保人诚实地提供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保险公司才能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进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二)防止道德风险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隐藏或误报某些风险信息,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这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还可能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一)内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涵盖与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此外,还包括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信息。
(二)范围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凡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的重要信息,均应纳入告知范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需要提供所有细节信息,而是需要提供足以让保险公司做出合理判断的信息。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对于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或仅退还部分。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法16条如实告知
保险法16条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即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保险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被保险人应告知的是与保险标的的完整情况。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对象,是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事物或利益。
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将其完整情况如实告知,包括标的物的性质、规格、数量、状态等。
其次,被保险人应告知的是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
这包括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事件或其他因素。
比如,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标的物是否存在潜在的险情,如盗窃、火灾等风险。
对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有无危险嗜好等,以便保险公司对个人风险进行评估。
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如实告知已经知悉的其他重要信息。
这包括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需要知悉的重要信息,比如投保人的真实身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是一种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基于对风险的准确评估和合理定价。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会导致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
对于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还有权依法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处理,包括不承担赔偿责任、追溯保险合同效力等。
在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免由于未如实告知而发生纠纷和损失。
总结起来,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完整情况、相关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保险领域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核心的规则,对于维护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这一规则确保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根据真实情况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这一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具体而言,投保人需要就自身的健康状况、财产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关键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只有当投保人履行了这一义务,保险公司才能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读(一)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就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职业、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同时,投保人还需就已知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其他重要事实进行披露。
(二)告知方式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填写健康告知书或财产状况表等文件,以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投保人还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更新重要信息。
(三)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那么投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等后果。
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投保人可能隐瞒或误导性地披露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
这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和漏洞。
交通事故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交通事故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一、交通事故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更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重要事项;在定期保单续保之前,发生与续保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如实告知。
二、相关法律条例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车辆以及收取多少保费。
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更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重要事项;在定期保单续保之前,发生与续保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有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告知义务之分。
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及海上保险的惯例,无论保险人是否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对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此即为无限告知义务。
询问告知义务则是指,如果没有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即无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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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内容提要】本文就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进行阐述,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规进行比较,同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以下就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1、告知义务人。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义务该条并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应适用于被保险人应无置疑,我国保险法关于确定和控制危险的规定中,如第21条第1款的有关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资料提供义务,第36条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义务履行主体都有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即属同类,被保险人当然具有依诚实信用原则将知悉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因此,告知义务除当事人外,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或标的所有人对于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也应负有告知义务。
2、告知义务的相对人。
告知义务的相对人为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业务员、医生等)。
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应指定体检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作为危险估计的参考。
体检医生的体检是否可以相对减轻或免除有关该体检项目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并未有规定。
为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本人对此持肯定观点。
理由在于这时该体检医生即为保险人的代理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应由该体检医生决定。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履行告知义务,即使仍有其他一般人所不易发觉的隐藏性疾病而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危险估计,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反之,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则虽可因此增加危险估计正确性,但同时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由于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代理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
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未能发现,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属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不负告知义务。
3、义务的履行期。
依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在合同订立时,所以在保险人作最后决定,即承保之前,投保人都应负有说明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标的危险状况改变,则应属保险法第36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范围,不适用第16条。
但下列情况例外:①复效时。
保险合同复效本质上仍属原合同的继续,而不是订立新合同,因此,投保人无须再履行第16条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再引用本条要求投保人重新履行告知义务。
对此,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告知时期除合同订立时外,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也有确定危险的必要,美国寿险保单也多规定复效时有告知义务、日本寿险保单也有类似条款。
关于两种对立观点,本人认为持前说较妥。
②续约时。
保险合同的续约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届满后,当事人为使原保险合同的效力不终止,约定使合同效力继续的情况。
在保险合同续约的情况下,其本质原属两个合同,即续约在法律上的意义为再订约,所以投保人应负如实告知义务,但是若该合同的续约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内订有“自动续约条款”而产生的,显然表示双方当事人有意以原合同的内容不加改变而继续其效力,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原合同订立时所告知的内容,所以投保人也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此外,若合同内并无“自动续约条款”,而以期间届满时或届满前以订约方式延长该合同的效力时亦同。
只有在原合同因期间届满而丧失效力后,当事人在隔一段期间后以原合同为内容而续约时,才属真正的新合同订立,投保人有重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③合同内容变更时。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关系依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变更。
就形式上而言,保险合同变更并不属原合同的订立,但若改变的内容对保险人的危险估计有影响时,则对本法第16条而言,视为新合同的订立,投保人负有重新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增加保险标的或保险灾害。
至于不影响原合同对价平衡的,则不属之,如提高医疗给付,或增加保险人的责任等情形。
4、义务的内容:(1)重大事项。
未告知或说明不实的内容为重要事项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所谓重要事项,即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之“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
这类重要事项范围如何,则依其保险种类不同而异。
如财产保险,建筑物的处所本身的质料,周围的环境,用途等,船舶保险中则涉及船舶的性能与特殊构造、船舶的船级及船龄、国籍、存在于船长的特定事实、发航日期。
货物保险中,则下列事实应当告知:货物保险时,未确定装运的船舶的投保人须在知其装运载于船舶时应将船舶的名称及国籍告知保险人;货物装载在甲板上的事实;货物在运送开始前,有被损害可能的事实;货物的装载、卸载须使用船舶的事实,就船舶保险所有的重要事实,在货物保险时同时也是重要事实。
对于人身保险来说,什么是危险估计的重要事实纯粹属于医学上专门知识,须由保险医生进行精细的诊查,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必须合作,如实告知。
(2)书面询问事项。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重要事项为“重大事项”,已如前述。
而“重大事项”的判断困难性也众所周知。
尤其对投保人而言,身为“外行人”,如何善尽诚信原则,倾其所知,无所不言,实比登天还难,因此立法技术的演进即由“自动申告主义”转为“书面询问主义”,以限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
(3)知悉或应知事项。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除必须是重要事项之外,还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明知、应知或不能确认为不知的事项。
保险法上的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权,不以纯客观上是否具有当事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实为要件,而只限于其所知悉或应知悉的范围内。
理由在于,如果责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其所不知或无法得知但事实上确实存在的事实,也须向保险人作出告知或说明,虽符合保险对价客观平衡的原则,但也不能要求其为“无所不知的专家”,事实上也做不到,并且违反私法上不处罚“善意”的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可将解除权只适用于纯主观的当事人“明知”的情形,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乎都可以之为借口,尤其是否明知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认,否则在举证上将发生困难。
因此除了“明知”事项之外,如果依一般人的常识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位及其他相关环境属于应知悉,也应负告知说明的义务,这才符合保险合同“最大善意合同”的原则。
(4)保险人所不知。
保险人的危险估计除了可能因投保人对于重大事项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仍须视保险人本身对该事项是否已知悉决定。
保险人已知的,即不会产生错估危险的情形;若仍错估,则应由保险人自己承担其后果,和投保人无关。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效果1、解除权。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一般法理属缔约过失,理由在于因其义务的违反,致命名合同的相对人(保险人)在订约时未能依实际存在的因素计算保费。
缔约过失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本为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般原则;但保险法对之另有特别规定,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同样。
又,依一般原则解除后同当事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保险人本应将已收受的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对此保险法第16条第3、4款却有特别规定。
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就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权分别加以讨论。
例如,保险事故发生前。
保险合同在成立后,若保险人发觉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发生自始消灭的效果。
这种解除权属于保险法上的法定解除权,在保险人以意思表示向投保人为之即生效。
解除合同之后,其效果除了上述的“自始消灭”外,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对故意不如实告知有特别规定“…并不退还保费”。
但此保费应仅限于保险人解除合同时该年度的保费而已,解除合同年度之后的保费虽已预缴,如长期保险合同一次趸交保费的情况,仍应返还于投保人。
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即使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仍可以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影响——即无因果关系——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方式免除保险理赔责任,学说上仍有争议,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以下介绍正反两说:因果关系说主张,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德国、奥地利、日本及美国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说。
再是非因果关系说。
此说和上述主张者正好相反,投保人只要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则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据之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
美国大多数州皆采此说。
针对上述两说,本人认为因果关系说似较合理。
但在逻辑上也有缺陷。
我们是否可问,虽然投保人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但若投保人在订约时将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的话,保险人或许有拒绝承保的可能性?若是,则根本不再负有后来事故发生而引发保险人是否赔偿的问题,现如依因果关系说则保险人应负保险理赔的责任,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理念?笔者建议,应自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则不论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事项有因果关系,因该事项原即属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先决要件,所以均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否则保险人须视该事项是否与事故的发生有关,投保人将执此规定以为护身符,尽量说明不实,违反本条诚信原则的立法宗旨。
二是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若属保险人须加费承保,在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免除赔偿义务,但可以增收保费,以符合“对价平衡”的原则。
2、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间上的限制。
告知义务违反的效果是赋予保险人以合同解除权,但该解除权应适当加以限制,即增加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除规定一个期间以及起算时间外,同时还应区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否则会让投保人或受益人有可乘之机。
应参照美国新不可抗辩条款(New Incontestable Clause)加以修正。
另增订续保件的除斥期间,以免争议。
3、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向当事人行使,但投保人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死亡,解除权行使即产生问题,应在保险条款中增加如下规定:“合同解除及加收保费请求权,应向投保人行使,但投保人死亡的,可向合同继受人或受益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