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第十四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科政[2012]13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06.15【实施日期】2012.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第十四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苏科政〔2012〕132号)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教育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整合全市科普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类科普场馆的展教功能,鼓励更多的科普场馆服务于广大群众、服务于“三区三城”建设、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的主阵地作用,按照《苏州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1-2015年)》等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认定第十四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请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见附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纸质材料请于7月30日前寄送市科技局(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评审以纸质材料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罗来庆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邮编:215002电话:65230821电子邮箱:luolq@附件:1.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2.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一、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申报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向社会开放并组织科普活动的科技场馆(博物馆、文化馆);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及农村乡镇等。
申报基本条件:1.重视科普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普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须知
附件1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须知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是由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命名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的重要阵地。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所在单位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已成立专门科普工作机构,具有积极参与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意愿,且具备一定科技含量展教内容、有500平方米以上展教场所,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员,能够长期坚持面向社会开放的人文、自然、旅游设施(馆、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二、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单位填报《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经区科协和区委宣传部审核推荐,经市科协、市委宣传部组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后择优命名并授牌。
三、科普教育基地职责1、严格执行《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做到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科普活动方案、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建立完整的科普工作档案资料。
2、积极参加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根据上级要求精心组织开展科普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
3、积极配合文明城市(城区)创建活动。
4、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要保证全年对外开放,对由社区和中小学校组织的青少年团体前往参观学习给予一定的门票优惠。
实行免费开放的单位通过预约的方式为有组织的参观团体提供科普服务。
在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和中小学科技节活动期间要确保对外开放,实行门票收费的单位对前来参观的市民和中小学生给予票价优惠。
自觉接受市、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5、建设6米以上的科普画廊(宣传栏),建有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四、科普教育基地的权利科普教育基地可申请市科协选派有关专家对其科普场馆(所)建设和科普主题活动等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可参加市、省、全国科普工作的有关评先表彰活动;可逐级申报参加省级、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命名授牌活动;可参加上级组织的优秀科普教育基地和优秀科普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
各区科协、区委宣传部要加强对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的独特作用,组织媒体采访报道科普教育基地先进典型事迹,积极组织辖区居民和中小学生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科技局: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自然资发〔2021〕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2021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指导等工作。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5个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重庆市科普基地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5个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重庆市科普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渝科委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5个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重庆市科普基地的通知(渝科委发〔2013〕48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党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科协、社科联,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18号)精神,为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经研究将组织开展2013年重庆市科普基地申报、创建和命名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重庆辖区内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科普展品(产品)研发等工作的单位或组织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重庆市科普基地按照功能,主要分为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旅游景区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培训类科普教育基地、科普传媒基地、科普研发和创作基地等五类,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条件,择优申报。
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丰富特色科普资源,具备开展科普教育传播活动、研究开发的条件,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有科普工作发展规划。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满足科普工作的需要。
(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和工作。
(六)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三、申报要求(一)申报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中央在渝单位直接申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201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2.04.1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2〕1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加强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2012年中国科协将开展新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一)申报对象和条件凡符合《认定办法》第二章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获得过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或全国学会及国家相关部门科普基地的认定与命名,可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由省级科协或全国学会、国家相关部门直接推荐申报。
今年将特别鼓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青少年宫等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及命名办法1.申报。
拟申报单位登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向推荐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见附件,可通过中国科协网站或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发布平台下载)和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或科普工作情况的图片、视频等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工作情况、近期发展规划等。
纸质申报书的内容须与网络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教基一〔2017〕525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7〕525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历届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2016〕8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评估确定一批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为我省研学旅行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现就申报2017年河南省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是依法注册,可供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分为中小学综合性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和中小学专项性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综合性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可容纳学生集中食宿,开展生存体验、素质拓展、科学实践、专题教育等综合实践活动的场所;专项性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是指具备国防、科技、民族文化、历史、农业生态、环保和质量教育等某项教育职能,能够提高学生认知、技能和综合素养的专业场所。
二、申报条件(一)建筑及附属设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符合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要求;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齐全,符合课程设置需求;周边环境适合生活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具备良好的育人氛围。
(二)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从事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教学指导及管理工作。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科普教育活动实现规范化、社会化和阵地化,提高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具体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科技、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第三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条件申请认定为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领导高度重视科普工作,有强有力的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配备有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四)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基地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联络制度或共建制度、对外接待制度、对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制度等;(五)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六)每年组织2场以上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技活动;结合实际设立1-2个可供青少年参与的专门课题;(七)日常科普工作能够坚持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能够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原则.(八)保证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基地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并已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开支预决算.第四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申请认定为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二)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第五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所属县(市、区)科技局;(二)县(市、区)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技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报省科技厅.);(三)省辖市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命名为“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标牌.第六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要求(一)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基地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社会公众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二)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省内外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四)基地应与当地各类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至少半价优惠;(五)要作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设计制作相关的展板、录像、挂图、多媒体、宣传册等.讲解、指导和宣传材料的内容要力求准确生动、简单明了;(六)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七)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第七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一)省科普教育基地经批准命名后,必须严格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并在每年12月份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已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的.第八条各省辖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湘科政字[2012]18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科政字〔2012〕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政〔2012〕2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区域内省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湖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的场所:(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如图书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村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
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已被市州或省直部门命名为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机构。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冀科政[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冀科政〔2009〕20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科普能力建设,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科普能力建设,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基地是有效集成科普资源,提升科普能力,为公众提供科普宣传服务及产品的重要平台。
通过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在本省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有关机构均可申报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省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五条省级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共四类。
《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
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科普基地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二)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沈科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07]40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创办科普事业,加强科普阵地建设,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第四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和动植物园区;(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四)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四)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科普基础设施,是《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
为切实推动完成《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中关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要求,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精神,开展了2009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全国各地共有600多个单位提交了申报申请。
经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中国科协核准并命名中国儿童中心等406个单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
其中,科技、文化、教育场馆类138个,社会公共场所类84个,科研院所类84个,生产设施类60个,其他类40个。
请各推荐单位自行安排已获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授牌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原则上在2010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将于近期将牌匾和证书发至各推荐单位。
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不断完善科普基础条件,继续加大力度,面向公众开放并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李春雨************(FAX)电子邮箱:*************.cn中国科协科普部:董操************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名单中国科协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名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科技局,各高新区(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教育示范作用,根据《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科规〔2015〕2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和复核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复核对象及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优先支持产业类科普基地。
2.认定期限满5年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进行复核(见附件4)。
3.各区同时对所辖区域的科普基地进行梳理,重点核实不再运行的科普基地,并填报汇总表(见附件5)。
二、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1.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单位申报,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
市级以上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2.新申报基地名额,各有关区(园区)、部门原则上限报1家。
鼓励在宁高校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围绕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建设具有科普宣传、培训和服务等功能的示范基地。
3.申报提交材料:(1)《2020年度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测评指标评估书》(见附件);(2)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影印件(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影印件);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被上级认定为科技或教育类相关基地的文件、科普年度工作计划、管理规定等);参加复核的基地,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供2016年以来基地职能履行情况综合报告(在单位全称处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盖章),并提供电子稿(须与纸质稿完全一致)。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技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要求,特制定《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范围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2)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已被命名为地(市)级和省行业部门科普基地的科普机构。
(二)申报条件1.基础设施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
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3)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中国科协将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一)申报对象和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负有科普义务的单位、自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且具备相应工作条件,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获得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其中一家推荐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可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认定程序1.推荐。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本单位系统内所管理的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组织推荐本学会专业领域内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的单位。
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机构可选择相应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各推荐单位负责按照推荐名额(附件1)和《办法》所附《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推荐。
2.初评。
中国科协依据《办法》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和实地抽检。
3.终评。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科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促进新时期我市科普教育基地功能的提升与发展,根据《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16-2020年度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复核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申报基地要求(一)申报对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1.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2.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3.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5.科技型企业;6.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7.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二)申报程序1.申报。
各区科协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协。
由市级学会组织推荐或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申报者,仍需报属地区科协备案。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须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1)《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见附件1,可通过武汉市科协网站下载)(2)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评审。
市科协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采取现场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形式。
3.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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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09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情况一览表
序号
所属
地市
申报单位
申报类型
审核情况
1
石家庄
石家庄经济学院地球科学博物馆
C科研院所类
通过
2
石家庄市中小学生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
E其他类
通过
3
河北省石家庄市植物园
B社会公共场所类
通过
4
辛集皮革博物馆
A场馆类
5
张家口
阳原县泥河湾博物馆
A场馆类
6
张家口炮兵博物馆
A场馆类
通过
7
秦皇岛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生物标本馆
C科研院所类
通过
8
山海关林果服务站
E其他类
9
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A场馆类
10
秦皇岛图书馆
A场馆类
11
秦皇植物园
B社会公共场所类
12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
A场馆类
通过
13
中国航标展馆
E其他类
通过
14
沧州
吴桥杂技大世界旅游有限公司
B社会公共场所类
15
沧州市博物馆
A场馆类
16
黄骅市博物馆
A场馆类
17
中国农业大学吴桥实验站
C科研院所类
18
保定
安国市中药文化博物馆
A场馆类
19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