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交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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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交接、登记制度
1、所有医疗废物(药物性、化学性除外)均应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并做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产生时间、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对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感染管理人员报告。
3、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登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废物回收人员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保存时间为五年。
4、医疗废物转交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应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