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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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股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得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得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得原则共同经营 KTV事务。全体股东愿意遵守国家有关

得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得,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得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名后生效。各股东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同签订后日内需按规定付清。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得,付该项目总投资 %得赔偿金。

第十二条合伙期间各股东得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股东得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股东得出资与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得收益均为合

伙企业得财产,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股东得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得权利

1、按照其实缴得出资比例获得红利;项目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际缴得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得股东、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得情况;

3、为了解合伙企业得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4、优先购买其她股东转让得股权;

5、对项目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五条股东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项目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得利益;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得出资;

3、在项目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委托执行人规定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得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与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得文件、证件得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企业事务得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主持合伙企业得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得具体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得设置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经全体通过后其她各方不得干涉或者破坏其规定;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得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得方案;

➢各方确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向其她股东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她股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盈利与债务

第十八条盈余分配

1、各股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每 (年、月)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得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各股东按各自出资得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得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得,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得,应当依照约定向其她不参加执行事务得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得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

产生得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得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各股东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得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得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得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她股东决定除名。

第七章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入伙

新股东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企业得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得新股东对入伙前企业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可以退伙得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得经营期限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得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股东同意退伙;

➢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得事由;

➢其她股东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得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得经营期限得,股东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得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股东。

第二十三条出资得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受让得权利;

3、转让本企业股东以外得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得,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得股东,依照修改后得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得企业股东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得法定人数。

第二十四条企业得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得;

2、合伙协议约定得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得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合伙企业解散得其她原因。

第二十五条清算

1、清算由全体股东承担,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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