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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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对京沪高速铁路JHTJ-6标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
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真实地反映施工质量状况,及时、准确地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铁道部、建设部及京沪铁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京沪高速铁路JHTJ-6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工区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及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试验、检测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1.3工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方法及设计、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开
展试验检测工作。
2机构和职责
2.1经理部按照两级管理模式管理试验工作。经理部委托二工区(中交一航局)组建经理部中心试验室,各工区均应设工地试验室、梁厂试验室、拌和站试验检测组;工区根据各自管段实际情况,规划、设置作业工区试验室,满足现场的试验检测需要,由工区工地试验室统一管理。
经理部成立试验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本标段工程试验检测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王建
副组长安爱军张羽
组员李建华赵祥允李明锋陈宝良
工区应成立相应的试验检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报经理部备案。
2.2中心试验室在经理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JHTJ-6标工程试验检测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2.2.1代表经理部参加业主、监理主持有关试验方面的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及精神以书面形式传达到各工区。代表经理部发布试验方面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召开试验方面的工作会议。
2.2.2对各工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2.2.3对标段内的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的质量按
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随机抽样试验,出具检测报告。
2.2.4、参与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关的质量检测资料。
2.2.5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统计并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
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2.6定期抽查各局试验室管理职责和制度执行情况,试验人员资格和到岗情况,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2.2.7协助咨询、监理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或抽检工作,并为此
项工作提供方便。
2.3工区工地试验室主要工作职责:
2.3.1负责组织对新颁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
2.3.2、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岗前培训,按相关要求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
2.3.3承担各自管段内原材料、构件、制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试
验和检测工作。
2.3.4进行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
送经理部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并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和批准。
2.3.5对施工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等工程材料进场前按有关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
2.3.6对所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技术要求和试验规定的检验项目、频次和标准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项目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重新检验。
2.3.7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
故的调查和处理。
2.3.8建立和健全试验检测台帐,及时提供工程质量动态。
2.3.9做好委外试验的管理工作,承担其试验、检测结果,并对
真实性负责。
2.3.10做好各自管段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3.11各工区工地试验室应对下设梁厂试验室、拌合站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标段内的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的质量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随机抽样试验,出具检测报告。
2.3.12协助咨询、监理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方便。
3内容、程序、时间
3.1各工区应严格按照投标书、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建立试验检测机构,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办公交通设施,满足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需要。各工区的工地试验室和梁场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母体试验室必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2各工区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经济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规范、标准等进行检测。
3.3各工区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3.4各工区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各项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人员离岗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
3.5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的确定:
3.5.1按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部制定的有关试验、检验规程和验
收标准要求执行。
3.5.2仲裁试验检测,有国家或建设、铁路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3.6各工区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可靠,要有试验、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3.7各工区检测机构应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
3.8各工区检测机构应按照经理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试验检测信息上报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3.9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3.9.1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出具试验报告。
3.9.2随意更换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3.9.3与被检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3.9.4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验报告。
3.9.5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
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
3.10试验检测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