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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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内容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给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企业带来挑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的体制及监督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是深化我国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得直接体现,与以往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政策相比较,新条例呈现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强调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由于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的实施比较晚,各种配套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督管理的研究和应用还不够深入,这已严重影响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制约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以及政府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议政府完善声誉激励机制,来寻找有效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途径。
关键词:工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激励
目录
一、国内外政府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概况 (1)
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监理对控制工程项目实施的作用 (1)
(一)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建设监督的性质,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 (1)
(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2)
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分析 (3)
(一)建设监理的性质及特征 (3)
(二)我国目前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现状 (3)
四、政府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理念创新质量监督模式 (5)
(一)政府转变质量监督方式督促工程监理企业建立质量行为的综合指标 (5)
(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提高素质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5)
(三)建立声誉激励机制的政府监督 (6)
五、结论 (7)
参考文献 (8)
政府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国内外政府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概况
对于监理企业的政府监督与管理,国外政府对监理企业一般没有资质管理,在宏观上依靠有关法规(公司法、建设法等)对其进行规范,在微观上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对其业务水平进行审查,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其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
但也有国家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如日本、法国、德国。值得借鉴的是德国的咨询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对咨询组织没有专门的管理条例,咨询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依靠市场调节;
2.政府只管税收;
3.政府对设计图纸的结构安全管理,委托政府认可的结构审核工程师进行审核,结构审核工程师事务所不是官方机构,而是民营企业组织;
4.各种咨询工程师学会和协会对咨询企业进行微观控制;
5.政府对建筑产品的最终质量进行验收;
6.政府对咨询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不管,咨询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由建筑师学会考核认可。
由于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全照搬外国的成功经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进行决策。在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市场的管理是典型的以建设部为代表的行政管理。
近年来,我国为了培育、规范监理咨询行业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监理企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监理对控制工程实施的作用
政府监督机构是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作执法监督,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使用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监督的利益和效益最大化。而监理企业的行为主要是实现自我建设工程利益最大化。建设工程政府全面、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监督过程,决定了政府监督机构在各建设阶段同监理企业之间就建设工程利益的多阶段、多因素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
(一)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建设监督的性质,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
政府质量监督的重点应是宏观管理,工程建设监理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有:性质不同:政府建设监督具有强制性与法律性、全面性、宏观性;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工程范围不同;工作依据不同;深度、广度不同;工作方法、手段不同。具体内容列于表1。
2.二者的联系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理的质量目标是一致的。政府监督机构与监理企业存在着建设工程利益矛盾。政府监督机构是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作执法监督,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使用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监督的利益和效应最大化。而监理企业的行为主要是实现自我建设工程利益最大化。建设工程政府全面、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监
督过程,决定了政府监督机构在各建设阶段同监理企业之间就建设工程利益的多阶段、多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
表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1.政府质量监督的重点放在宏观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已逐步实现了以下转变:一是监督对象从单一的工程实体向市场主体与工程实体相结合转变;二是监督内涵从单一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向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相结合转变;三是监督手段从传统的经验方式向现代化的检测鉴别方式转变;四是监督重点从工地向企业转变;五是监督成果从政府直接发放“质量等级证书”向“竣工验收备案”转变。这五个转变既有效地促进了市场主体质量行为的规范,也有效地提高了执法主体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理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监理活动是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那个阶段的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才能有效地开展和搞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
近年来,政府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不断规范其质量行为。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坚持每年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检查中突出以查企业质量行为及安全保证体系为主,既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又查市场主体的质量行为;既查施工企业,又查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针对一些监理企业制度不健全,总监负责制不落实,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而不站,站而不监,监而不管,管而不严”等问题专项检查,对因监理企业未能履行质量责任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并作为不良记录在案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