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孙维闻学颖摘要:遗产税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一项措施,是国家对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顺利实现遗产税征收,特别是发挥其调控功能,建立一套良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是必要的,而这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的也不仅是一部遗产税税法的颁布,更需要对遗产税施行的可行性的分析、配套制度的完善。
本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遗产税;问题;对策一、我国遗产税存在的问题1.遗产税税制设计困难据调查实行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完全是面对富有群体。
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征税对象的确定,而富有群体的界定也是问题之一,还有规定的税率,也同样是需要研究探讨的。
2.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税面对的是逝者生前所留下的所有财产,不仅仅包括现金,还有房产、珠宝、汽车、股票等等一系列非现金财产,而对这些非现金财产的评估,也是对我们遗产税能否有效施行的重要环节。
一切税收项目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遗产税能否做到这几点,财产的有效评估是重点,因此,在评估方面,我们就要提前设立标准和体制,更要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只有在普及施行的同时有众多保障才使得税收更有力度和信服力。
3.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与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特别是财产登记制度是我们国内的现状,这也直接导致了遗产税的征收困难。
因为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财产进行评估,而因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导致我们只能看到明面上的财产,基于接受赠送或者转移的财产,亦或者是灰色甚至黑色收入,更有贪污腐败的赃款,这些度下各金融机构独立运行、自己承担风险的条例。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结构,降低政府干预的几率。
第四,要由浅入深,逐渐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要求多种体系的配合,例如公正角逐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等,因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一夕之间就能够建立的,它的创建需要由浅入深,选择适当的机会建立。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姓名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学1001班级学号1090020155指导教师答辩日期成绩二零年月日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初,遗产税开始为人们熟识,各国关于怎样征收遗产税以及国家处于怎样的经济水平适合开征遗产税有着不同的观点。
在理论界学者更是有着俩种不同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对遗产税提上议程,究其根源是因为其后有着强大而深厚的法理依据。
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各国征收遗产税可为我国所借鉴。
依据开征遗产税学者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分析多方领域开征意见和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可得出结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非常必要。
【关键词】遗产税财产税必要性法理依据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levying the inheritancetax in our countryAbstractThe early 1890s, inheritanee tax is known by the people , a country on how to levy inheritanee tax and economic level for inheritanee tax has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scholars also has two different view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to the inheritanee tax on the age nda, the reas on for this is because it h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owerful and profo und. Through the in troducti on of in herita nee tax, can have more wealth people died in a part of the remaining property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distribution, accumulation of wealth by inhibiting the excessive, as far as possible, reduced and eliminated people rely on others to encourage their heritage, hard-work in g, limit for nothing.Countries levy inheritanee tax can be used for our country.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in herita nee tax is imposed scholars of differe nt views and an alysis of various view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s imposed, can draw the eon clusi on: levy in herita nee tax in our country is very n ecessary.【Key Words ] :ln herita nee tax Property tax NecessityAn alyze of Jurisprude nee foun dati on目录一、........................................................... 遗产税概述5(一)遗产税的概念5(二)遗产税主要内容及理论依据51、遗产税主要内容 (5)⑴向巨富收税 (5)(2)课征方式主要为分遗产税制6(3)遗产税归属于中央税62、当今世界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6)(1)........................................................................................... 权利说6(2)............................................................................. 平均社会财富说6(3)............................................................................. 遗产课征能力说6二、国内遗产税制度相关观点及司法最新变化趋势7(一)关于国内开征遗产税赞成说和反对说的分析7(二)国内遗产税最新发展趋势7三、中国遗产税开征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8)(一)阻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8(二) ........................ 针对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考虑的三个方面81、................................................... 排除一般家庭82、................................................... 推进试点城市83、................................................... 完善信用体系8四、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原因8(一)国内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必要性原因9(二)遗产税征收理论必要性原因9五、.................................... 结语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学生姓名:霍晓红指导老师:武志孝一、遗产税概述在历史上,起初遗产税征收要从古埃及时期说起。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10 10:17:26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推荐阅读:我国遗产税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 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 但
四、 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 积攒一生, 为子
( 加 强文化宣传 , 一) 改变传 统观念 。做好 尽快立法, 开征遗产税 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应
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 总之 , 他们对于 税法知识, 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 不能等到条件 遗产税 是存 在疑虑和不解的 , 开征遗产税对人 工作, 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 解除老 完全具备才开征, 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 们的观念冲 击较大 。
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 我国居民收 因此, 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 社会矛 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 收 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
入分配 差距不 断拉 大 , 富悬殊 , 贫 成为世 界上 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
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 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 得税上 , 但我 国由于税 收管理 、 税制等 原因个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非常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 定数量的财政收入。 另外, 从发展趋势看, 我国遗产税具有一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 促 说:美国5 “ %的人1掌握了6 %的财富,中国 : 3 o
进 社会 的稳定 。 遗产税只针对 少数极度 富裕 的 则是 l %的家庭掌握了 4 %的财富;中国的 定的增长潜力, 1 4 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
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有 23以上 的发展 。造成我 国内需不足 的原因是 : / 我们习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遗产税的开征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配套。
本文就遗产税开征的基础、立法权和征管权的归属、立法构想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几个问题进行探析。
标签:遗产税赠与税起征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础1.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就是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法律前提。
其他一些部门也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为: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及财产继承的合法性。
2004年修改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其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积累而成,上述规定为公民私有财产的取得和享有的合法性提供了基本法律规定依据,也为遗产税的建立和遗产税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
明确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遗产取得人包括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第十六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些规定为确定遗产税的纳税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在部分经济低迷的年份,美国政府为了促进 经济增长,也会施行短期的取消遗产税政策。
(三)日本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纳税主体为遗产的 继承人,并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 准。计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 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 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 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 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分配, 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 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遗产税的开征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 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 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 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2) 2004年颁布遗产税
200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个人资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家发改委顾问 深圳市政府顾问 深圳大学当代金融 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世平教授分别在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就读,获经济学硕 士、博士学位,1991年——1992年度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行 博士后研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专 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香港官方最高学 术机构———香港学术评审局专家委员,国家教育部文科专家 组专家评审委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台湾大 学客座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 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
二、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 关键 词 】 遗 产税 ; 税 收制度 ; 可行性
2 0 1 0 年 的全国两会上蔡继 明曾提 出 , 目前 我 国不 同行业 间 的 工 资水平差异主要体现在 垄断行业和非垄 断行业之间 的收入 过于 悬殊 , 要解决 收入分配不合理这个 问题 , 个人 所得税 的调整是 一个 重要 途径 , 但还要及 时适 时地推 出开 征遗 产税 。究 竟我 国是 否有 必要 开征遗产税 , 要 在 比较分析及借 鉴国外成熟经验 的基 础上 , 提 出开 征的可行性措施 。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构思
的高效征管 , 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 。缺 点是税 率设计依据遗产 总额 , 而不考虑 各个继承人所得 的具体情况 , 使纳税 能力差者
与纳税能力强者税负一样 , 不能体现社会 的公正原则。 目前选
择此类型征收模式 的国家主要有美 国、 国、 英 新加坡等。
2 分 遗 产 税制 、
开征遗产税实际上是对储蓄成果的课税 , 降低 储蓄的吸 引
有效税收措施。
一
义市场经济 , 必须坚持 “ 允许和 鼓励一部 分人通过诚 实的劳动
先富起来 , 并通过先富带动后富 , 实现 共同富裕 ” 的政策。这就
决定了在 我国利用个人所得税调 节个 人收 入 , 只能以不妨碍鼓
励先富 、 不损害效 率为前提 , 而导致 的税 率及累进度 不能太 从 高, 并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十分有限 。而遗产税的 调节作用 是在 财富拥有者死 亡后进行 的 ,且仅对 高额 遗产征 收, 不影响财富的国家大都采用属人属地相结合 的征税原则 , 纳
目前 , 世界上遗产税 的征收模式大致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1总 遗 产税 制 、
税 义务人不仅有本国公民 , 且还 有在 本国居住满一年的非本 而 国公民 。同时还规定 , 即使是本围公民 , 其应缴纳遗 产税 的财产
包括在境 内和境外的全部遗产 。由于 中国尚未 开征遗产税 , 中 国居民在 国外继 承和赠送遗产时 , 需缴纳 遗产税 , 而别 国公民
它是 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 的遗产 总额作 为课税对象 ,
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作为纳税人的税制模式 。这种模式
最大的优点 是实行“ 先税 后分” 表现 为先缴完税后 再分遗产 , ,
在中国继承或赠送遗产时 , 无须缴纳遗产税 , 却 从而形成了国际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弊探讨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弊探讨作者简介:符晓,女,河南许昌人,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金融法。
开征遗产税,有助于扩大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分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善国家的财税体系,从而保障国家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中国遗产税开征面临着传统文化思想冲击、配套制度缺失、征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通过剖析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利弊,进一步明确遗产税的作用,为我国建立遗产税体系提供理论建议。
标签:遗产税;利处;弊端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并不是一个新兴税种,其自开征以来已经有四百多年了,直至今日依然有一百多个国家及地区在开征遗产税。
近些年来,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典、印度等国家先后取消了遗产税,但更多的国家还是选择了保留。
在这样一个关于遗产税何去何从的变革时代,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其利与弊也更值得我们的思考。
特别是去年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政府财政收入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基础,而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更是有利于国家优化社会资源分配、促进市场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此外全会还指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加大税制改革、透明财政预算、提高征税水平,为建立现代、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提供保障。
这些就要求我们须更进一步、更深层次地考虑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
分析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必须辩证、务实地看待我们已有的开征基础和条件,也要理性地发现目前开征遗产税难以突破的难题和困境,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全面了解遗产税,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1“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细数开征遗产税的有利之处关于遗产税开征的有利之处,人们往往用“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等语词形容,这也正反映了遗产税作为国家调节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从中国现有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来看,开征遗产税确实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利处。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一
个 是 银 行 指 标 ; 一个 就 是 基 尼 系 数 。0 2 2月末 , 国 国 另 21 年 我
() 产 税 课 征 制 度 。目前 , 界上 有 10多 个 国家 和 地 区 内 住 户 存 款 增 加 1 4 元 ,非 金 融 企 业 存 款 增 加 8 4 亿 元 , 1遗 世 0 64亿 91 28 02年 的政 府 报 告 中 指 出我 国 的 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制度大体可 以分 为三 种类 型: 是总遗产 财 政性 存款 增 加 1 1 亿 元 。2 0 一 税 制 , 即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遗 留 的财 产 总 额 课 征 遗 产 税 的 税 基 尼 系 数 已经达 到 03 , 多 经 济 学 家 指 出 中 国大 陆 基 尼 系 数 .9许 ., 跨 制 , 纳 税 人 是 遗 嘱 执 行人 或 遗 产 管 理 人 ,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2 1 超 过 0 5 已超 过 了 国 际 警 戒 线 , 入 收 入 差 距 悬 殊 行 其 采 0 0年 财 综 我 D 实施 国家 主要有 美国、 国、 西兰等。二是分遗产税制 , 英 新 又称 列 , 富分 配 非 常 不 均 。 合 上 述 标 准 , 国 目前 的人 均 G P和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遗产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进行征收的税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的开征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分析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1.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遗产税的开征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对过度集中的财富进行调节,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开征可以为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
随着我国家庭财富的不断增长,遗产税的税基将不断扩大,征收的税收也将逐渐增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贡献。
三、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1. 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税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基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范围、税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遗产税的开征有法可依。
2. 国际经验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遗产税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的遗产税制度。
四、遗产税开征可能面临的问题1. 征收范围与税率设定确定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问题。
征收范围过窄或税率设置不合理可能导致税收效果不佳,甚至引发社会不满。
因此,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设定征收范围和税率。
2. 税收征管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大量的个人财产信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此外,还存在遗产评估、继承权确认等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机制。
五、对策建议1. 科学设定征收范围和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设定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征收范围应涵盖大部分高价值资产,税率设置应考虑到社会公平与财政收入的需求。
同时,应设置适当的免征额度,以照顾到普通家庭。
2. 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遗产税的征收管理。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
算线 A B相 切 , 切 点 为 E, 设 决定 个 人 税 前 消费 X和 Z的最 优 作 以 挣 取 更 多财 产 来 弥 补 征 税 失 去 的 收 入 。遗 产 税 赠 与税 的 替 代 效 应 是 指 征 税 后 的遗 产 净 额 将 会 减 少 , 闲 暇 的 机 即
展 。 们 的收 入 也逐 年 走 上一 个 新 的 台阶 , 居 民收 入 差距 却 人 但 迅速扩大 , 当前 我 国的 基 尼 系 数 已经 接 近 O5 远 远 超 过 国 际 ., 公 认 的 警 戒 线 o4 在 建设 和谐 社 会 的时 代 背 景 下 , 为避 免 。 作 财 富过度 集 中 、 防止 贫 富分 化 过 大 的 有效 手 段 , 征 遗 产税 与 开 赠 与税 已 势在 必行 。 开 征遗 产 税和 赠与 税 的经 济学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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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用 经济 学 分析 。 举例 对 该 概念 进行 说 明。设 有 一 人 , 收 入 既定 为 y 在 两种 商 品 X和 Z之 间进 行 选 择 , , 两种 商 品价 格 分 别 为 P 和 P , 得税 前 预 算 约 束 为 PX+PZ , 映 为 下 可 =Y 反 图 中的预 算 线 A , B 总可 找 到 一 条 无差 异 曲线 , 为 I 与 该 预 设 I , 组合, 由此 可知 , 时 , S = J 对两 商 品均 按税 率 t 税 , 这 MR P P。 征 预算 约 束式 为 :
我国开征遗产税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097-02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加,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遗产税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已具备条件以及面临的困难,最后在此基础上简单提出了我国的现实选择,即现阶段我国不宜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思考一、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鼓励社会后代的积极进取。
一般来说,遗产税并不向所有死亡人的遗产征收,而是向少数的财富数量大的富翁征收。
在2009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被誉为“中国首善”的两会代表陈光标提案,呼吁中国向富人开征遗产税,再次引发了全国关于征收遗产税的激烈讨论。
因此,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以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也就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作为公平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通过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对高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聚集的财富进行调节,以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
同时,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状态,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二)制约浪费,鼓励富人投身慈善事业,促进良好的社会文化的形成通过征收遗产税,从小部分过高收入的人群中收回一些,投放到需要用钱来维持生计的人们身上,物尽其用,至少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社会资源浪费的幅度。
我国如能开征遗产税,能够激励富人从事慈善事业,促进回馈社会、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共意识,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逐渐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条件。
遗产税的设立不仅是财富调节和分配的直接工具,还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财富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及意义1. 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部分人积累的财富量惊人。
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控,使得这种不均的财富状况对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
遗产税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富调节手段,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国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2. 意义开征遗产税的意义在于:一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公共事业发展。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1. 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开征遗产税,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与国际接轨,开征遗产税是必然趋势。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降低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增加财政收入征收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公共事业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1. 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政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遗产税政策和规定。
2. 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技术支持,如财产登记制度、税收信息化等。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确保遗产税的准确征收。
3. 社会认可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遗产税的重要性,对其开征的认可度不断提高。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建议与对策1. 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政府应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确定适当的税率和免征额度,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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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遗产税,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起到重要作用,更好地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一)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
现在这个目标已初步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显现。
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远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可能在0.5左右。
调节我国贫富差距已迫在眉睫。
遗产税仅对少数富有阶层征税,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个人。
国家将所征收的遗产税再分配至中低收入阶层,体现出公平原则。
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避免分配不均导致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
“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
”(朱大旗1998)(二)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遗产税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捐赠、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三)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不思进取、享受安逸。
(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财产所有人与其去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不如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
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科学确立遗产税制度(一)税制模式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
其中,总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留财产的总额进行综合课征的遗产税;分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后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关系亲疏和实际所得遗产的多少进行差别征收;混合遗产税兼具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特点,先对遗产总额征一部分税收,再进行差别征收。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
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
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在采用总遗产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央税,即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合理分配遗产税。
如果现阶段实行地方税,会造成东西部地区差异继续扩大,不能很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作用。
排除了为逃税而导致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的不良因素的影响。
当然,在制度逐步完善时,可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相结合的方式,越发达地区地方税所占比例越小,中央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
为防止有提前赠与财产进而逃税的嫌疑,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同时征收。
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应纳的税收、以及丧葬费等事项需在计算遗产税之前扣除。
(三)免征额与税率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免征额要高,征税面要窄,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避免给中低收入者造成税收负担。
尽管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但是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相同,防止产生由于人员流动性而出现“以脚投票”的现象。
免征额可确定在500万。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可实行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样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达到限制少数巨额资本代代相传、继承人不劳而获以及资本过于集中的目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刘美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增大。
为了缓解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
本文将阐述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以及遗产税的制度设计,分析征收遗产税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个人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财产评估刘美均: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作者简介:刘美均,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8级财政系。
146··第06期2011年3月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No.06MAR.2011三、开征遗产税的制约因素目前,我国仍未推行遗产税,主要由于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一)成本过高相关机构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定、专业人员的聘用与培训、被继承人财产信息的记录、追踪以及税源的监控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长期投入。
特别是由于个人资产形态的多样性,尽管遗产税征收范围仅限于高收入阶层,但仍需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被继承人拥有所有财产的相关信息,并对其核对、审查、征税。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财产申报和财产评估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有很大缺口,很难准确统计个人财产数量以及流动情况。
在开征遗产税初期,可能会出现大量瞒报、谎报个人财产的行为,使税收部门收不抵支,造成资源浪费,也使遗产税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作用。
(三)部分民众存在抵触情绪现阶段,我国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凭自己辛苦创业而获得大量财富,当然,也不能排除一部分人存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
一旦国家征收遗产税,会减少继承人的享受的财产,可能会形成利益集团阻止征收遗产税的进程,或者是减少国内投资,将财产转移到国外,造成我国资产大量流失。
针对以上制约因素,我国应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为开征遗产税做好基础工作。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征收遗产税获得的税收收入须专款专用将遗产税着重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建设等关乎公民福利的财政支出上,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大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不足时由财政兜底,所以通过遗产税获得的财政收入可以支付这一部分资金。
(二)遗产税必须与赠与税同时征收这是为防止财产所有者因避税而提前将大部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减少应征遗产数额,从而造成大量税源流失,这样就不能有效达到减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征税目的。
税种的相似性可以使两种税收共用一部分征管体系。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1.实行个人资产实名制个人财产数量的确定是征收遗产税的基础。
财产数量的不确定将直接导致征收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所以实行个人资产实名制是非常必要的。
在进行金融交易时,个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个人的收入如股票、债券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使其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财产的主要途径。
可以实行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与银行账号的统一,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征收遗产税的主要依据,而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关键在于确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借鉴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被国际公认为违反遗产税法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纳税申报的;②对于依法应当申报的遗产,虚假申报或隐瞒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的;③故意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抗税的或帮助他人逃、漏、抗税的;④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缴纳税款的行为;⑤超越法定期限不分割遗产的行为。
”(王熙、胡玄能,2009)凡是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应依法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举违反遗产税法行为的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
3.建立权威的财产评估机构目前,我国的财产评估仍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我国已建立财产评估机构,但经营范围仅限于企业资产的评估,对个人财产评估业务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开征遗产税的要求。
从长远看,要做好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必须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固定的、信誉良好的财产评估机构,可以由税务部门和社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建立对个人财产评估机构,按财产不同种类由专业税务评估员来完成对财产的估价。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员对资产估价应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根据资产种类的不同,需要各种专业的资产评估员进行评估。
除了正常的个人存款、房屋、车辆、股票、保险,还有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金银珠宝、古玩文物等都需要聘请专家进行评估。
(四)相关法律规定须与遗产税法协调一致《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都对财产所有权以及继承、转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所以需要这些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最大的发挥遗产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五)不断优化纳税环境为了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诚实纳税。
在做好制定科学的遗产税制和完善个人财产确定工作的同时,税务部门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凡有该违法行为的人,都应该纳入诚信档案,对其金融往来设置障碍,并通过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纳。
为了防止资金外流,造成国家的税收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税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并拍卖纳税人的各项财产。
(六)有关征管遗产税的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征收遗产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被继承人的财产形态多种多样,涉及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保险、专利、公证等多个机构和部门。
如果相关部门配合不足,不仅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
因此,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义务,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七)做好征收遗产税的初期工作政府应及时了解公民在征收遗产税相关事宜的态度,积极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并理解开征遗产税的深刻意义,努力形成广泛共识,防止因不能正确理解征收遗产税动因而激发不同阶层的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结论从目前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公民的积极配合。
我国政府在借147··作者简介:李玉春,男,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邮编:526020。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研发展规划课题的重要成果(课题编号:06AIJ0130201)。
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要注重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具体建立遗产税制度。
总之,我国是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为了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过大差距,我国必须尽快开征遗产税,这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遗产税也将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又一个稳定并且增长的税种。
尽管在开初始阶段征收成本较大,但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将越来越大,社会整体收益将远远大于社会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