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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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案:
• 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 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原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被删除。
追续权
• 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 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 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有许多不同点:
• 1)二者赖于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后者基于生存, 前者基于创作。
• 著作人身权以作品的创作为前提,不具有普遍性, 它可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独立存在。 • 在权利保护期方面,著作人身权是永久的,但发 表权因为带有经济权利性质,所以与经济权利相 同期限;
• 2)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带财产权性质,但也兼有经 济权利性质的权利,如发表权;
修改草案
• 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 作者身份的权利;
署名权的内容:
• 从作者积极行使权利的角度讲, • 署名权指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包括真名、假 名或暂时不署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 从署名权的禁止效力看,署名权意味着作者有权 阻止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 同时也包括禁止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自己 名字,即禁止“冒名”的权利。
修改权
• 即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 从积极的方面看,修改权包括自己修改或授权他 人修改。可以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对未发表的作 品。
• 从消极的方面看,包括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修 改而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当。
修改权可能即将被废除。
保护作品完整权
• 即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 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 体权能,在著作权法中共列出了12项权能。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 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著作人格权;英美法系 称之为精神权利。
• 例如,将数字化作品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发 送给其他用户,也会导致在用户邮件服务器的硬 盘上形成作品的永久性复制件。同样,以手机短 信的方式将一首诗发送给他人,也是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复制行为。
草案第十一条:
•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 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 利;
• 对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两大法系国家态度不同。
• 大陆法系:接受康德等人提出的作品是人身权、 人格权的延伸的观点,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
• 英美法系:视作品为一种商品,将著作权理解为 财产权,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身权不保护。
著作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 1)它专属于作者,与作者特定身份不可分离; • 2)它是不含经济利益的权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 财产内容,且独立于著作财产权,对财产权利的 处分不直接影响著作人身权的存续。
下列情形下,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 ***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作品。
• ***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 他人。
发表权的性质
• 关于发表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 第一种:一元说——认为发表权仅仅属于著作权 中的人身权范畴。 • 第二种:二元说——即认为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 财产权双重性质。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如下特点:
• 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 著作人身权通常有人身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 继承和放弃;
• • • • •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四项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 一、发表权——公开权或泄露权。
• 指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 公之于众的权利。
•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的手稿
三、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
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是指著作权人自己 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报酬的 权利。 •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 括的具体权能,在著作权法中共列出了12项权能。
复制权
• 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 (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 本地计算机中(但不包括没有在本地计算机形成 永久性复制件的在线阅读、浏览或欣赏作品的行 为)。 • 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共享区“下载将 导致作品被永久性保存在本地计算机硬盘,也完 全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4 )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 随着数字化复制技术的进步,复制的成本大大降 低,复制件的质量空前提高,这都使得作者对其 作品的控制越来越弱,从而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越 来越困难。
复制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复制权。
• 狭义复制权仅指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仅指以同 样的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即指不增加再创作内 容的再现的权利。
复制权
• 广义复制权除了狭义复制权外,还包括以不同于 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 • 即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再现”的权利。
• 3)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可让与他人,但在法人作品 创作和主张权利过程中,自然人作者的所有权利 (署名权或有例外)都是指让与法人,委托作品 有类似情形;
• 4)著作人身权与作品相联系,对著作人身 • 权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作品的直接侵犯, • 通过作品受侵犯而使作者间接受到侵犯;
• 5)著作人身权并不是每个国家都给与保护的权利 (包括有著作权法的国家)。
• 所谓发行权穷竭 • 是指经权利人许可付诸流通的原件或复制件,再 次进行发行不需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即发行权一 次用尽。 • 权利人从首次销售中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权利,他 就不能再限制作品的转销或分销。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使用有两个要件:
• 首先,作品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 律规定合法制作。
复制行为构成要件:
• 只有以特定方式对作品“再现”才是著作权法上 的复制行为。
复制行为构成要件:
• 首先,该行为应当在有形载体上再现作品。
• 其次,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 “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 复制件。
复制的类型:
• 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 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 ——指作品被复制时是被固定在三维载体之上的, 而复制之后则体现在二维载体之上。 • 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我国: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将著作权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理论依据:
• 著作人身权是不含经济利益的权利,尽管对它的 侵害可能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它本身不能直 接为权利人一定的经济利益; • 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相应的财产内容,它可以直 接为权利人带来某种经济利益。
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行为
• (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 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 • 如将歌曲”固化“在家用DVD机中的芯片中,将作 品刻录光盘、将软件”安装“或以其他方式”拷 贝“到计算机硬盘中,以及用扫描仪激昂作品扫 描成数字化式保存在计算机上。
• (2)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 利用FTP等软件上传作品,或者在BBS、个人空间、 博客空间等张贴作品都将导致作品以数字化格式 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上形成作品的永久性复制件。
发表权的内容有三个:
• 1)将作品公之于众的“选择权”;授权他人将作 品公之于众的“选择权”;
• 2)作品发表方式的“选择权”; • 3)他人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的“禁止权”。
发表权的特征
• • • • • •
1)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权利穷竭。 2)通常要和作品某一种使用方式相结合才能行使; 3)发表权可以转移: 4)发表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权利: 受出版法、保密法等的限制;受使用权的限制。
发表权的性质
• 首先是人身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受宪法保 护,是否公开作品又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又受民 法的保护;
• 该种权利与他人权利或社会公共秩序发生冲突时, 要予以服从,这就是某些情况下作者不能极力主 张其发表权的法律依据。
作者行使发表权应协调与其他权利的协调。
发表权的性质
• 其次,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 或指作者依法享有的保护原创作品在形式、内容、 作者原创意等方面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歪曲:故意曲解作品原意或者扭曲作者观点的行 为; • 篡改:就是擅自增补、删减、变更作品而导致作 品内容或作者观点改变的行为。
修改草案: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 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
• 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 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认为,著作权内容的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 作财产权。
关于著作权内容的立法例
•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普遍强调对作者人 身权的保护,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 权两个方面;
• 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通常将著作权理解为一种 财产权,体现在法律中缺乏对有关作者和其他著 作人身权方面的保护;
• 发表权的行使也必然导致经济后果的产生,从这 个意义上说,发表权又包含了经济利益,具有财 产权的性质。
署名权——归属权
•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 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 法国著作权理论将这一权利称之为“父权”。昭 示作者与作品之间一种自然的、不可转让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受到限制,不像发表权还收到 经济权利的极大限制。
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
所谓复制,指将作品重制于任何有形物质 载体之上,使人可以直接或借助某种机器或设备 的辅助而再现有关作品。
发行权
•
•
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 或复制件的权利。
修改草案
• 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本章引言
• 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由于作品种类复杂并各有特点,且使 用作品的环节和方式多种多样,为保护作者就其作品在各 使用环节和各使用方式中应享有的权益,著作权法赋予作 者多种著作权权项(如美术作品有展览权,软件作品有出 租权等),它们共同构成作者的著作权体系。 • 虽然在历史上,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各有所长,但当今 年在伯尔尼公约、WTO和TRIPS协议等协调下,两体系 已呈现基本融合的一体化趋势,兼重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保护。 • 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现在基本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兼有两 大法系特点。 • 本章分别介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以“受控行为”定义专有权利
1.发行行为的构成
• 首先,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 或复制件。 • 公众:不特定的公众。 • 提供:指可能性。 • 原件或复制件:销售或赠送。
• 其次,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 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 因此,作品的表演、展示、实施不是发行。
• 其次,作品原件和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已经经 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赠 与。 • (即对于特定的原件和合法复制件,著作权人已 经行使过“一次”发行权了。)
与民法上的姓名权有别:
• 姓名权: • 使用姓名的权利;
署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 (1)姓名权成立比较简单,仅与人的存在相联系; 而署名权与作者紧密联系; • (2)姓名权一般指真名,而署名权则可能涉及假 名;
• (3)从冒名的目的看,冒名是与作品紧密联系的, 由此决定其针对的是署名权; • (4)姓名权的保护以人的死亡为止,而署名权的 保护不受限制。
• 有些国家将“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来作 为该权利的要件。 • 防止作者滥用该权。
草案第十一条:
•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 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修改案第11条:
• (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 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原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