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作协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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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全面遵守本协议。
2、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如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根据双方实际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成都园明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明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作为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成立政府产业基金的唯一合伙人,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愿与乙方一起在中国大陆共同合作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得合理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定本合作框架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之前,甲方与乙方作为华叶资产的顾问,向华叶资产推荐拟由华叶资产单独或者与合格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机会,并协助华叶资产对该基金的后续管理。
但一旦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将承诺仅使用该合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由甲乙方推荐的基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对方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管理技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其他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以下双方《基金合作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2016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2016 年 月 日
乙方入账时间为2016年08月28日前。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以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相关费用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列支。具体列支的金额、上限、额度审批等,通过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约定。
甲乙双方作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其收益按照公司收入减去公司认可的支出后的净额,按照双方股东事先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需要向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方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并承担各自的税费。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wenku.baidu.com签字地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
2、甲方依靠其政府资源与银行金融资源,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早期政府引导资金,与乙方合作运作本基金。
第二条合作基金管理业务的开展
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将该合资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成为合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然后以该合资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共同管理甲方与乙方推荐、并共同发起的基金。
第一条 合作事项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基金的设立、筹资、募集和管理运作。
1、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成立政府产业基金,以华叶资产其多年从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经验与优势,以及所拥有的私募基金管理牌照,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私募基金组建基金策划、管理运作专业团队,负责基金的策划、设立、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金融产品策划及法律事务服务。
第三条合作基金管理业务的收益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争取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业协会登记等工作,从而具备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格。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70%的股权,甲方占30%的股权。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由华叶资产指派(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达30亿元时,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由甲方担任),监事由甲方指派,财务总监由华叶资产指派、出纳由甲方指派。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资格后,专项管理甲乙方推荐的基金。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收入,扣除公司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华叶资产与甲方按照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享有甲方净收益10%的收益权。
第四条基金投资额、入账期与费用支出
乙方作为甲方邀约的基金合伙人,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佰萬元,享有甲方净收益的10%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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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全面遵守本协议。
2、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如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根据双方实际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成都园明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明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作为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成立政府产业基金的唯一合伙人,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愿与乙方一起在中国大陆共同合作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得合理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定本合作框架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之前,甲方与乙方作为华叶资产的顾问,向华叶资产推荐拟由华叶资产单独或者与合格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机会,并协助华叶资产对该基金的后续管理。
但一旦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将承诺仅使用该合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由甲乙方推荐的基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对方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管理技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其他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以下双方《基金合作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2016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2016 年 月 日
乙方入账时间为2016年08月28日前。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以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相关费用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列支。具体列支的金额、上限、额度审批等,通过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约定。
甲乙双方作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其收益按照公司收入减去公司认可的支出后的净额,按照双方股东事先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需要向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方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并承担各自的税费。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wenku.baidu.com签字地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
2、甲方依靠其政府资源与银行金融资源,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早期政府引导资金,与乙方合作运作本基金。
第二条合作基金管理业务的开展
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将该合资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成为合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然后以该合资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共同管理甲方与乙方推荐、并共同发起的基金。
第一条 合作事项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基金的设立、筹资、募集和管理运作。
1、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成立政府产业基金,以华叶资产其多年从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经验与优势,以及所拥有的私募基金管理牌照,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私募基金组建基金策划、管理运作专业团队,负责基金的策划、设立、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金融产品策划及法律事务服务。
第三条合作基金管理业务的收益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争取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业协会登记等工作,从而具备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格。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70%的股权,甲方占30%的股权。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由华叶资产指派(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达30亿元时,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由甲方担任),监事由甲方指派,财务总监由华叶资产指派、出纳由甲方指派。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资格后,专项管理甲乙方推荐的基金。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收入,扣除公司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华叶资产与甲方按照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享有甲方净收益10%的收益权。
第四条基金投资额、入账期与费用支出
乙方作为甲方邀约的基金合伙人,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佰萬元,享有甲方净收益的10%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