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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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部”)所发生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会计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规范全资、控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下属公司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直接向公司本部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8小时内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设外派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单位,外派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为责任人,其他单位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为责任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事项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利就重大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财务部门。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下属公司因国家或当地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合作和经营履行有较大影响的:

1、当地政府在企业所在经济区域发展规划有重大调整;

2、当地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3、当地同行业、相关产业(企业)发生重大变化;

4、当地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5、企业重要客户经济状况恶化;

6、国家汇率、利率、货币政策等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

(二)下属公司融资规划制定、修正和实施进展情况:

1、下属公司融资计划的制定及重大调整;

2、融资项目达成意向,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

3、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融资贷款,实现提款;

4、融资出现逾期无法偿还的现象;

5、当地金融机构对所属公司信贷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

6、收到政府部门对所属公司专项扶持资金和专项补贴款。

(三)下属公司投资规划制定、修正和实施进展情况:

1、下属公司投资规划的编制及重大调整;

2、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和实施;

3、投资项目执行未正常进行,出现风险预警;

4、投资项目出现损失。

(四)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1、投资规划、设计、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2、涉及标的1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施工合同签订;

3、工程建设因涉及规划审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事项,由执法部门下令停工;

4、重大工程建设中因拆迁补偿、材料供应、供水供电、拖欠民工工资等造成阻工、停工24小时以上;

5、工程建设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

6、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超过原签订合同标的20%以上,或变更增加额超过30万元的。

(五)下属公司经营管理中经营政策调整或形势变化,可能产生经营风险的:

1、下属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售价和服务价格调整,主要采购成本价格和方式变化,薪酬体系调整等;

3、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所属公司造成损失的;

4、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援助;

5、因债务和违约造成赔偿超过10万元;

6、因诉讼造成企业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扣押的;

7、发生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8、对外非经营性支出借出款项超过50万元以上。

(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有关问题:

1、下属公司基本账户的变更;

2、大额资金的管存方式变化,包括转为定期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

3、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租入或租出资产,租金达100万元以上;

4、债权发生债务重组;

5、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6、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7、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8、下属公司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本部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9、下属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客观描述事件的经过和所在单位的处置过程,对事件产生的原因简单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是公司本部外派财务负责人财务监管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向公司本部报告,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司本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授权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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