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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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复议相当于找家长,诉讼相当于找老师,所以找行政复议机关实质上就是找被申请人的家长、上级。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特别是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更是事业单位的考试的重中之重,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此做一汇总,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対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捉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rh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2001]10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2001]10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01年9月14日南府发[200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正职、副职负责人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

第四条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审批决定:(一)经市复议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二)认为依法应当维持。

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五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裁决或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深圳市市长是市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授权副市长或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下列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一)被申请复议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三)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四)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授权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

第六条市政府复议办代表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二)接受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四)裁定中止审理、延长审理期限;(五)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部门活动的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价值观念,它们对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分析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并探讨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这包括复议申请的递交、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职权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合法地位和职权。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职权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不能有偏袒、歧视任何一方的倾向,不能受到任何非法干预和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使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复议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及时性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复议过程的不必要延误。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统筹资源、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复议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其职权。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视各方的利益和权利,确保复议决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14]8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14]8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14〕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1日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含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同)的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章办理规定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与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协调。

第七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主要包括:(一)接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相关报告手续;(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三)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受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等材料,送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四)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会和听证会;(五)依法出庭应诉;(六)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七)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第三节⾏政复议参加⼈和⾏政复议机关 ⼀、⾏政复议申请⼈ 1.⾏政复议申请⼈是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必须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国籍⼈和外国组织。

谁可以充当申请⼈?可以充当申请⼈的是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当你提出复议申请时,你要提交证据证明你这个“认为”是有根据的。

即虽然申请⼈主观上认为侵害了⾃⼰的利益,但不是⽆中⽣有。

第⼀个证据是,你告的具体⾏政⾏为存在;第⼆个证据是,你和存在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

⾄于它是否真的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只有复议完才知道。

申请⼈中的第⼀类⼈,是⾏政⾏为直接指向的⼈,即⾏政相对⼈;第⼆类⼈是⾏政⾏为间接指向的⼈,有⼈称其为⾏政相关⼈。

⽐如⾏政处罚的问题,张三打李四,公安机关拘留张三,决定是针对张三做出来的,张三具有申请⼈资格,同时李四也有资格告公安机关拘留张三的⾏为。

2.《⾏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政复议申请⼈作了以下两点补充规定:(1)合伙企业申请⾏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由执⾏合伙事务的合伙⼈代表该企业参加⾏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政复议的,由合伙⼈共同申请⾏政复议。

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代表该组织参加⾏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政复议。

(2)对于股份制企业,并⾮只有法定代表⼈有权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股东代表⼤会、董事会认为⾏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政复议。

3.关于⾏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第⼆,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法⼈或者其他组织终⽌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破产、注销、吊销等,转移只在分⽴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破产、吊销等都不发⽣资格转移的问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青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字〔2017〕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即,复议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必须以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依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要予以纠正。

同时,在复议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被申诉的行政机关,并且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

这也就意味着,在进行审查时,复议机关不能受到任何影响,并且要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四、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尽可能地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

具体来说,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并且在裁决结果上予以公示。

同时,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且有权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

五、保障性原则保障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且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诉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就应当予以纠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追溯性原则追溯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裁决结果应当具有追溯效力。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被申诉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那么复议机关可以予以纠正,并且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也要进行补偿。

七、结语总之,在行政复议中,以上几个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和贯彻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保证程序公正、裁决公正,并且最终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一、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有的行政复议是必须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有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结的,选择行政复议,就产生终结行政救济途径的效果。

具体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

《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

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

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

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

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复议机关主要有哪些呢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复议机关主要有哪些呢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复议机关主要
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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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复议机关主要有哪些呢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复议机关主要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注意: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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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一般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一般规则

一、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一般规则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一般规则二、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接受申请,并予以立案。

通常人们把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活动,称为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何合理规定这一期限,应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原则,还得顾及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

2、对行政强制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分为三类: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如强制隔离等;另一类是限制行使财产权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还有一类是强制执行的,如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等。

3、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后者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二是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三是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员工收到仲裁文书不服申请复议流程

员工收到仲裁文书不服申请复议流程

员工收到仲裁文书不服申请复议流程一、确定复议机关。

1. 首先查看仲裁文书中关于复议相关的说明部分,如果是劳动仲裁,一般是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部分地区可能有特殊规定)。

2. 如果是其他类型仲裁(如商事仲裁等),需根据相关仲裁规则确定复议机关,有的可能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专门复议委员会等。

二、准备复议材料。

1. 复议申请书。

- 写明申请人(员工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

- 被申请人(通常是仲裁中的另一方主体,如公司等)的基本信息,内容同上。

- 明确复议请求,例如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变更仲裁裁决内容等,并阐述理由。

理由应详细,包括对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仲裁程序违法等方面的具体阐述。

- 结尾处申请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2. 原仲裁文书副本。

- 提供收到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决定书等相关仲裁文书的完整副本,以便复议机关全面了解原仲裁情况。

3. 相关证据材料。

- 收集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

如果是认为原仲裁认定事实错误,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合同、文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 对证据进行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清单中应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三、提交复议申请。

1. 提交方式。

- 一般可以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材料。

如果当面提交,需前往复议机关办公地点,将材料交至指定的受理窗口或工作人员处;如果邮寄,应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等可靠的邮寄方式,并在邮件详情单上注明“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2. 提交期限。

- 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不同类型仲裁的复议期限有所不同,劳动仲裁一般有较短的复议期限(例如15日左右,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其他仲裁也会在仲裁规则中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四、复议机关受理与审查。

1. 受理审查。

-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议机关将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复议机关会在一定期限内(如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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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
对教育部直属的中国人民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部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属于县环保局的上级机关。

复议申请期限与复议决定期限
注意:
1、若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应适用该单行法律的规
定的期限;若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仍应适用
60日期限;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管是多于
还是少于60日的,均应适用60日期限。

2、复议决定期限的起算点是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而受理复议申请之日就
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若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决定期限少于60日的,应适用该单行法律的规
定的期限;若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决定期限超过60日的,仍应适用
60日期限;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复议决定期限,不管是多于
还是少于60日的,均应适用60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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