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xx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来源:成都市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1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专业化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情况,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市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放权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
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股权回购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除国家、省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无资产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应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公司为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其之间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公司间的担保,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超过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担保申请与审核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投资部作为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部门,负责担保行为的沟通对接,落实担保形式、担保管理费、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担保申请报告,报送公司战略投资部,申请报告需说明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项目或业务、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资料;(三)反担保措施和基本资料;(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说明;(七)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成委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委发〔2011〕21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市属金融类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市属金融类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形成以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努力实现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
第二条要求与目标(一)通过改革重组,培育若干家主业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属骨干金融类企业,争取更多金融牌照,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二)通过深化改革资本补充机制、法人治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属金融类企业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创新能力强、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企业。
(三)通过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提高金融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市属金融类企业或其各级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成财税法[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2008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标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性工程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程.本方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责任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当以下责任:〔一〕增强投融资治理,根据本方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工程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当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工程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工程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境外投资工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工程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工程除外〕;〔六〕组织开展工程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工程,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方案;〔三〕催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治理,对于重大投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工程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第十条企业根据本方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机构的名称、责任、治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那么、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治理指标;〔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治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工程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治理、工程建设监督治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治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工程实施与过程的治理;〔六〕投资工程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治理;〔七〕投资风险治理和债务风险治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举措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开展战略规划;〔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开展,原那么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方案中非政府工程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境外投资原那么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水平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水平,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严格执行投资治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那么,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开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方案,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超出年度投资方案的非政府性工程投资规模,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方案内非政府性工程总投资规模的20%.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方案完成投资等〕.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工程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参谋的意见.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增强投资工程涉及的资产评估治理.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工程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工程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工程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标准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根据推行岂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工程决策的根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十六条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治理规定.第十八条政府性工程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九条除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工程和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境内投资工程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对投资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第二十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工程,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工程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工程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举措等〕;〔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工程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实,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工程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工程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限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工程实施后评价治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增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治理.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工程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工程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工程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第四章融资监管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那么,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本钱、风险限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限制融资风险.第二十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外的非政府性工程融资规模,原那么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工程计划融资规模的20%.企业年度融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方案.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工程.第二十九条企业以下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境外融资工程;〔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工程;〔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工程第三十条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工程,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融资工程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本钱;3.资金用途和投向;4.还款来源和还款方案;5.融资担保情况;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7.风险限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二条除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的其他融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第五章借款和担保治理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三十四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程除外〕.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工程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增强借款和担保治理,建立健全标准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增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工程动态治理.假设发现有证据证实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治理,催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举措,有效限制风险.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企业执行本方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工程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岂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条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本方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方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要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要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一)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
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要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对参股企业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投资预警制度,并及时披露或有事项,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掌握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二)建立对外投资请示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行为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对外投资具体标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管理)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要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对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企业申报融资项目实行“宽授信,严提款",由各企业先行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谈判,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两个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成财企〔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7〕8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企业:为确保《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成府发﹝2017﹞2号)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2017年1月26日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范围包括纳入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家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监管(所属)部门(下称市级部门)具体负责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成办发〔2011〕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 2011-07-08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办发〔2011〕6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1-06-21生效时间:2011-06-2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和全省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由区(市)县金融办、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区(市)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建立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邀请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为特别成员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填报时间:2016-12-14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6〕28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6-12-07生效时间:2016-12-07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项目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境外投资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项目除外);(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管理,对于重大投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
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原则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政府项目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境外投资原则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政府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境内投资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
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项目后评价。
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融资监管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境外融资项目;(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