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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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郑某,女,汉族,19xx年X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X,公民身份证号:3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A、黄B继承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和《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J支巷4号2座405单元不属于林某遗产,黄某对该房的赠予也未履行,故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依据。

《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签署时间是1996年5月1日,《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签署时间是2002年1月15日,距今都已年代久远,且两份协议黄某的笔迹都不相同,见证人也都系两被答辩人母亲林某的亲属,故此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即便此两份协议是真实的,黄某前妻林某于1996年4月18日过世,黄某于1996年9月3日向省人大申请购买J支巷4号2座405

单元,1997年7月8日黄某取得该房所有权。

因此J支巷4号2座405单元是林某死亡后,黄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林某的遗产。

因此,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中认为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系林某遗产系错误的认识,对该房进行遗产处分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2002年1月15日,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中黄某协议将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两被答辩人,但实际上并未将该房产权进行变更,彼时黄某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在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未履行时,黄某又将此房用于置换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现黄某已无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且其已过世,而赠与系对特定物的赠与,不具有变更性和继承性,故赠与物丧失且赠与人死亡,赠与协议即失效,黄某对J 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赠与不能变更适用于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

二、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是黄某和答辩人婚后所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黄某于1997年2月28日结婚,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系2002年5月13日购买,是答辩人和黄某婚后所购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被答辩人黄A在答辩人购买XX路215号301单元时代付了购房款,但三个月后,黄某即向被答辩人黄A汇款28万元用于归还被答辩人黄A代付的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的购房款并预付了后续该房的装修款,黄某汇给被答辩人黄A的28万元系黄某与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答辩人和黄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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