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土保持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3-01-18 14:39 阅读次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

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土流失预防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圈养轮牧、自然修复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崩

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水库的周边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七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和种植经济林等,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水平条带、边坡种草、梯地、水平台地或者横垄种植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还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成片种植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八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其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第十九条开垦荒坡地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

(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加强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对其监测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石方综合利用制度,加强区域内土石方的统一调配、管理和综合利用。

第四章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造、小流域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二十六条已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梯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和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水源。

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水土流失治理应当采取种植和保护林草、固坡、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五章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防治情况等,并根据监测情况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动态建设情况。

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真实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垦荒坡地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工植被的总称,包括梯田梯土、蓄排水设施、拦挡设施、护坡护堤、人工林地草地、湿地和绿地等。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环水保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校对: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目录 一总则 (1) 二环保、水保工作领导小组 (1) 三工作职责 (1) 四管理制度 (3) 五施工环境基本保护措施 (6) 六控制程序和相关规定 (8) 七附则 (1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水保法》,依据设计文件有效控制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线路范围与重要环保、水保因素有关的活动,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保、水保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沿线自然、生态、工作环保、水保,修建环保、水保型京沈京冀铁路,满足环保、水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水保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细则、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环保、水保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本环保、水保管理制度适用于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 二环保、水保工作领导小组 环保、水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晓勇 副组长:李余发高雄于善霖黄东亮 组员:马世鑫宋文学路建白侠张合民 王金雷施长生康建国司京邹如旭 三工作职责 第四条识别、获取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和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指挥部颁布的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制定工区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开展环保、水保教育,普及环保、水保科学知识,监督检查各部门、各架子队的执行情况,实现持续改进,保证环保、水保目标、指标的实现。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应做到定员、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与水保”和环保与水保“三同时”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属各施工队应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方针与目标 一、项目的环境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作为工程是否创优的重要标准,严格贯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 二、项目的环境目标是:确保国家、地方政府及业主有关环保要求得到有效识别,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环境投诉处理率100%,争创环保先进单位。

第三章环保与水保相关部门职责 一、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项目部领导指导,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程序文件》规定,识别并获取适用于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建立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 3、协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 4、了解掌握各施工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与水保工作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掌握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状况,参加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对不符合环保与水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负责环保与水保投诉的处置。负责环保与水保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 二、设备部、材料部分别负责对机械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管

某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精品

1.综合说明 1.1项目及项目概况 ****段整治工程位于双清区内白马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至高家坝河口止,全长8.166km,工程地理位置详见附图一。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6.7hm2,计划共投资6148.64万元,由邵阳市宝庆科技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根据工程设计,其主体工程规模如下: 1、新修防洪堤2条,其中红旗河左岸堤长8.166 km,右岸堤长8.166km,总堤长16.332km。 2、新建涵闸5处,其中红旗河左岸2处,红旗河右岸3处。 3、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及绿化设施。既配制防洪治涝指挥系统及决策支持系统,建立防汛、抢险、治涝、救灾组织,建设防洪工程体系的生物措施及维护设施。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是护堤修建前期的土方挖掘、堤岸两边保护圈的建设、弃土弃渣、取料场的开挖。 工程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348081.3m3,土方填筑638900.6m3,浆砌石17266.72m3,砼及预制块34174.49m3,钢筋20.36t。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为可研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完工后的第一年,即2011年。 水土流失监测主要分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两个阶段。建设期选择强降雨天雨后监测,共3次;运行期内,每年汛前、汛后及雨季各监测一次。

该河段贯穿双清区主城区,沿河部分地段地势低且宽阔,洪水风险大,洪水风险范围内,工业基地众多,财产集中,人口密度集度大。而目前该河段未设防,处于天然状态,无防洪排涝设施,城市抗洪能力不到10年一遇的标准,与邵阳市双清区主城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极不相适应,随着双清区新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与财富的不断增加,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愈来愈大,给城镇居民的财产、生命、人居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作用。 通过对该河段的整治建设,修建完善的防洪设施,形成完整的防洪保护圈,抵挡外洪内侵。将大大提高主城区防洪标准,增强主城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为城区的生态环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1.2 项目区水土保持“三区”划分 工程建设区域属典型的湘中红壤丘陵地貌,工程地质分区属邵阳软质基岩区,由上覆土层及下伏基岩所组成的低矮小山包多呈珠状展布,山丘形态多为园丘状,一般海拔高程在202-267 m间,相对切深30-50 m 。 工程区地处新华夏系第二沉降带中西部边缘与祁阳山字型构造前弧北翼复合部位。主要呈北东向构造形迹。主要褶皱有西北部背斜岩层,东南部短彼桥向斜。三条区域性大断层呈北东向斜穿区内。分别为侯公塘-杨家垄,龙须塘-杨柳桥,陶家冲-北溪头断层。新构造运动表现以大面积的缓慢上升为主。其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 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表现为面蚀、沟蚀、崩岗等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1999]51号),项目所在地双清区属湘中红壤丘陵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根据《开发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7)《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1)《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2050年)》 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好)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5)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2011—2020年》) 6)《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黔府发【2013】12号) 7)《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8)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贵州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10)《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20年)》 11)《贵州省林业产业“十一五”及中的中长期(2020年)发展规划》 12)《贵州省林“十二五”规划》 13)《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14)《贵州省熔岩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 15)《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治理规划》 16)《贵州省2014-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规划》 17)《贵州城市水源地规划报告》(报批稿) 18)《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水保规便字【2013】5号 19)《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黔水计【2014】37号 20)《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21)《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2013年7月) 22)《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结果》(办水保【2013】188号 23)《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 24)贵州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结果 25)《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 26)《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7)《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8)《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专题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通则》(GB/T 1577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

环水保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 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第一项目部文件 二十一局一项安〔2012〕5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一局宁西铁路二线 第一项目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业务部室、架子队: 现将《中铁二十一局宁西铁路二线第一项目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九年九月一日 中铁二十一局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 工程指挥部第一项目部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高标准“三同时”地完成环保和水保工程的施工,实现中铁二十一局宁西铁路二线一项目部所管辖内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文物保护法》,及时落实环保、水保的设计和工程措施,完成宁西铁路二线一项目部工程的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使环保工作制度化、日常化。为了切实做好宁西铁路二线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宁西铁路二线一项目部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强化环保工作,全面落实环保和水保设计,形成以施工单位为主、建设单位督促检查、设计单位优化设计、监理单位监督实施的一个各负其责的完整的环保和水保管理体系,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宁西铁路二线一项目部环保和水保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质量环保部、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财务部。 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主管工程师:安质部环保工程师 第四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合同段环保与水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2、负责传达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环保与水保的指示,全面负责本合同段环保与水保管理工作,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决策。 3、主持制定、批准本项目环保与水保管理目标及相应的管理计划(或管理方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长昆项目工程【2010】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加强中铁十一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昆湘工管[201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铁路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水土保持方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分管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各分部经理任成员,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日常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参见单位应成立施工水土保持管理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项目部在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按规定报批。 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要求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含劳务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水土保持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落实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人。 4、严格执行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第三章保护重点 第六条施工期水土保持采取分区防治,防止弃碴流失和弃碴场边坡侵蚀,防止取土场边坡冲刷和塌陷,防止路基边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及桥台边坡的土壤侵蚀,防止临时工程弃碴的流失和裸露坡面的土壤侵蚀。 第七条弃碴防护严格按照设计或变更设计选择的位置弃碴,采取措施进行防护,碴场上游修建截水沟疏导地面径流,防止碴体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重庆曼哈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重庆曼哈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送审稿) 建设单位: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重庆德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重庆曼哈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报批稿) 批准: 核定: 审查: 校核: 编写: 参加工作主要人员:

重庆曼哈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前言 重庆市巴南区位于长江中上游结合部,地处四川盆地东部边缘,属重庆主城核心九区之一,东与涪陵、南川接壤,南与綦江相连,西与江津、九龙坡、大渡口毗邻,北与南岸、江北、渝北、长寿交界。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区位优势。 重庆曼哈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位于巴南区李九路组团地块,东临渝南大道,南接红光大道,北侧为李九路,西面为李家沱正街。交通条件良好,区位优势明显。 工程所在地属低山-丘陵地貌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重庆市水土流失公告》(2006年6月),项目区所在的巴南区属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平均土壤侵蚀模数3366.84t/(km2·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工程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08年8月,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重庆曼哈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接受任务后,我单位收集了工程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及水土流失方面的基础资料,并对项目占地区及直接影响区内的水土流失现状作了详尽的调查工作。结合工程地区自然、社会环境现状与规划及工程建设特点,在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划分不同区域,分别进行水土流失预测,并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733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Model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据本项目经理部管段施工工程特点,结合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制度。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2条中铁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成立施工环、水保护领导组,名单如下: 组长:王猛 副组长:韩顺学、金耀、金玉昌 成员:姜涛、张桂莲、王志鹏、阮晖、胡科、杜占龙、 张太宇、王淑英 第3条中铁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设立安全环保

部,设专职环保工程师1名,负责施工环、水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各作业队安全环保工程师具体负责环、水保具体工作。 第4条项目部各部室环保工作职责: 安全环保部:制定施工环、水保管理办法和本管段工程环保规划,并督促落实。参与工程施工环、水保措施的制定并进行审核。组织现场环、水保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部驻地的环境、水源规划、卫生和绿化工作。 工程管理部:负责正式工程中设计环、水保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物资部:负责材料运输过程中的环、水保管理工作。 各作业队:负责本管段各工区施工现场具体环、水保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第5条节约施工临时用地,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水源污染,保护森林资源,爱护野生动物。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日期:2008-04-10] 来源:水保监督站作者:水保监督站[字体:大中小] 开发建设项目及开垦荒地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内容及格式样本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综合说明应简要说明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及立项的概况。 2、项目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 3、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5、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主要包括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建设期水土流失总量及新增量、水土流失重点区段及时段。 6、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主要工程量。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8、主要结论与建议。 9、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方案编制总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明确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资料等。

3、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即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规定,该标准为最低标准,执行中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说明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 4、论述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 5、说明方案编制的原则。 6、确定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三、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总体布臵、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与安臵等情况。若有与其它项目的依托关系应予说明。 四、建设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概况应说明项目所在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区域内生态建设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可借鉴的经验。 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主体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评价。 3、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的分析与评价。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贵州水土保持公告

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贵州省水利厅每三至五年发布一次,主要向全社会通报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制定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指导,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珍惜、保护水土资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9年,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相应地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2000年立项开展了全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基本查清了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和石漠化现状。 本《公告》为我省首次发布,内容包括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效益等。 全省水土流失现状 我省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主要发生在陡坡耕地、荒山荒坡、沟道、疏残幼林地、部分乔木纯林地等地类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开发建设项目区。 据2000年完成的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我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不同强度等级水土流失面积分别为:轻度水土流失面积41415.30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22424.4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8016.86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322.41km2。全省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 1432t/(km2·a)。

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以下简称局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各分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 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组织管理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基本格式

开发建设项目及开垦荒地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内容及格式样本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综合说明应简要说明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及立项的概况。 2、项目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 3、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5、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主要包括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建设期水土流失总量及新增量、水土流失重点区段及时段。 6、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主要工程量。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8、主要结论与建议。

9、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方案编制总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明确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资料等。 3、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即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规定,该标准为最低标准,执行中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说明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 4、论述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 5、说明方案编制的原则。 6、确定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三、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总体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与安置等情况。若有与其它项目的依托关系应予说明。 四、建设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概况应说明项目所在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级、省

级和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区域内生态建设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可借鉴的经验。 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主体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评价。 3、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的分析与评价。 4、主体工程土石方平衡、弃土(石、碴)场、取料场的布置、施工方法与工艺等评价。 5、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6、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7、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 六、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占地,要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线型项目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3、防治责任范围结果,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结果。 七、水土流失预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Shaanxi P 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2、篇章2: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文档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

环水保管理制度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广昌顺化大桥项目经理部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广昌顺化大桥项目经理部

环水保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 严格按国家、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做好环保、水保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通过国家验收。 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节能、节材和水保措施落实到位,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 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确保顺化大桥改造工程实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目标,做好施工期间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国家、交通部及江西省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结合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广昌顺化大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IS014000《环境保护体系》,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部及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规定。 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工区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全过程进行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适时采取相应对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配合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音(振动)、固体废弃物(碴)的排放控制,建立目标,实现达标排放。 七、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节约土地,尽量少占耕地。工程完工的同时,严格按照环保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工点、取弃土场及其他施工区域范围做好环保及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八、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验收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环水保管理规定

环水保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目录 第一章、环境保护方针、目标................................. 一、环境保护方针........................................... 二、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四章、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施工班组责任.......................................... 3、班组负责人责任........................................ 三、小组成员职责.......................................... 1、组长.................................................. 2、副组长................................................ 3、安保部................................................ 4、工程技术部............................................ 5、物资设备部............................................ 6、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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