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矿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要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措施规划、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内容,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措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涵养、土壤保育、径流调蓄等各种技术手段。
第八条在农业用地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水稻返青期灌溉制度,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加强旱地农作物保护。
第九条在林业用地上,应当加强人工造林和天然山林保护,推行森林抚育、林下耕作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设用地上,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地表覆盖,减少露天土地面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协同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督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格、水土保持规划示意图。
注释:⒈水土保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⒉农田水利设施:指农田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水利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道、水井等。
水保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水保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保单位的管理行为,保护水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提高水保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保单位的管理、运作和服务活动。
水保单位指负责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包括水库管理局、水文局、水利工程公司等。
第三条水保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组织管理,保证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水保单位设有机构分为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水保单位的领导机构包括单位领导班子、党组织等,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决策事项,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水保单位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包括规划建设部门、监测评估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八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座谈会等,及时沟通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九条水保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的治理,开展水质监测、水量监测等工作,确保水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文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完善的水文数据库,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水保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水保工作。
第四章职工管理第十四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奖惩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时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管理,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用钱阳准、用钱合法。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保工程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效益,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确保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水保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
2. 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设立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水保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3. 水保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水保工程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水保工程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三、工程规划1. 水保工程规划:水保工程规划应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水保工程的整体效益。
2. 水保工程设计:水保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考虑到地形、土质、降水等因素,确保水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四、工程施工1. 水保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水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防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水保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水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工程监理1. 水保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2. 水保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水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工程验收1. 水保工程验收应由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确保水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水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工程维护1. 水保工程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修复,确保水保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行。
2. 如发现水保工程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水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违章处罚1. 对违反水保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
环保水保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水平,促进环保水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根据工程合同文件、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行“业主牵头、设计规划、监理监管、施工控制、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程成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水保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区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水土保持(简称“水保”)工作。
环保、水保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环保、水保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含两路两桥工程)施工区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参建各方的职责第五条筹建处是对电站建设期间实现环保、水保管理目标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一)牵头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关于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根据环保、水保设计要求,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责任和义务,以及费用等。
(三)组织制定环保、水保工作规划,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水保管理考核办法,督促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履行环保、水保责任,并检查实施情况。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区环境监测、水保监测工作;(六)收集、整理、归档环保、水保资料;按有关规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
(七)配合或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设计单位对电站建设的环保、水保承担设计责任,其主要职责:(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编制环保、水保实施总体计划(大纲),及时开展相关设计,提供实施技术文件。
(二)按照“三同时”原则,应做到防治污染的设施、环保、水保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展。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8 329号)的精神,经研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同意承接该项工作,并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移交过渡期间的具体工作正在进行,学会也将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有关单位转发辖区内的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遵照执行。
中文名水土保持方案根据《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编资质管理办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水利部目的防治水土流失目录.1管理办法.2内容.3编制原则管理办法(2008)中水会字第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8220资格证书8221);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8220上岗证书8221)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测单位资格/适用范围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第三条资格证书等级划分及从业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批第四条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3人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三单位取得乙级资格证书满3年,并且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不少于6个;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第五条乙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2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2人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三单位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近3年内主持开展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项目不少于5个;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第六条受理时间资格证书申请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水利部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单位管理制度复印件;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监测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职称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七单位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受理及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九条受理及审批程序2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格证书;决定不予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专家评审程序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时间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证书效力与有效期资格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十二条证书变更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重新申请持证单位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向水利部重新申请;第十四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格证书的申请;水利部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水利部对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水土流失监测数据和成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水利部对资格证书实行日常检查和业绩定期报告制度;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学习情况;六监测设备配置情况;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单位条件不符合相应资格证书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其资格证书等级;第十九条处罚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其资格证书;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第二十条处罚2资格证书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持证单位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得承担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务;一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出借资格证书的;三转包所承担业务的;四超出资格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的;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的;六未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监测工作的;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或者监测成果严重错误的;八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水土保持监测技术知识更新培训的;九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第二十一条处罚3依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换证与遗失申请单位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交回水利部;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水利部网站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公示制度水利部应当将资格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在水利部网站公布;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证书及格式文本印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及废止有关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并且需要经过法律专家的审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牧业生产能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管理义务,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第五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土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工作,重点调查土地类型、土壤性质、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在全面了解水土资源情况的基础上,对土地可持续利用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第六条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用于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水土保持技术第八条水土保持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土地进行治理和保护。
第九条水土保持技术主要包括植被恢复与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水土保持技术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技术的实施应当根据具体地区的水土特点和工程需求进行合理设计和施工,确保技术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影响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附件: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报告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环境保护:指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使之能够持续发展的一种行为。
2:罚款:作为处罚手段之一,指依法向违法行为人处以经济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规定在当今社会,随着各类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对水土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水土保持方案资质是指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这些资质规定旨在保证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为建设项目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
首先,从资质等级划分来看,一般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着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项目。
甲级资质通常能够承担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乙级资质适用于中型建设项目;丙级资质则主要针对小型建设项目。
这种等级划分有助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每个项目都能得到恰当的技术支持。
对于申请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要求。
在人员方面,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水土保持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
这些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同时,单位还需具备一定的业绩,即成功完成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且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技术装备方面,申请单位应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用于水土保持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例如,高精度的测量仪器、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水文分析软件等,这些工具能够为方案的编制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分析方法。
除了单位资质,个人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工作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个人应取得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并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
此外,个人还需要不断参加培训和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水土保持工作的需求。
在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方面,通常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湖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丙级资质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考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每年对省内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五)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考核的程序:1.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成立考核小组;2. 资质单位应按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考核小组对资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深入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资质单位进行定性评价,并进行综合排名,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综合排名前三名为优等;5、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考核结果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备案;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由专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 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2. 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3. 方案编制质量低下,全年项目评审累计未通过达到两次的;4. 资质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5、连续2年资质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第八条连续三年考核排名为优等的资质单位,将优先推荐为资质升级的考察对象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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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
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第十六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延续条件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年报制度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日常检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警告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整改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降级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二)转借资格证书的;(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再申请限制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变更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
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证书失效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证书交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四)资格证书失效的;(五)资格证书到期的;(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