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坐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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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农村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流程在农村,集体土地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东西。

就好比是村子的宝贝,每一寸土地都承载着大家的回忆和希望。

这土地要是发生变更,就像家里的宝贝要换个名分一样,得走一定的流程。

咱先说这土地变更的情况有哪些吧。

可能是土地流转了,从这个农户手里到了那个农户手里;也可能是因为土地用途变了,以前种粮食的地现在要盖个小仓库啥的。

这时候就需要变更登记啦。

首先呢,得准备好各种材料。

这材料就像出门要带的钥匙一样,缺了哪样都不行。

你得有原来的土地权属证明,这就好比是土地的身份证,证明这块地以前是谁家的或者是属于哪个集体的。

然后呢,要是土地流转的话,流转合同那得备着,这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多少钱一亩地,流转多少年,就像两个人做买卖写的契约一样。

如果是土地用途变更,还得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比如说要盖仓库,得有村里同意、乡里批准的文件,这是告诉大家这个改变用途是合法合规的。

材料准备好了,就该去村里了。

在村里有专门负责土地事务的人,你得找到他。

这就像是在村里找人办事,你得知道找谁一样。

把你的情况和材料给他一说,他得先初步审查一下。

看看材料全不全,事情是不是符合规定。

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售货员得先看看你带的钱够不够,东西是不是在卖的范围里。

如果有问题,他会告诉你缺啥或者哪里不对,你就得回去补或者改。

要是没问题呢,村里就会给你开个证明之类的东西,就像是给你一个初步的通行证。

接下来就是往乡里走啦。

乡里有专门管理土地的部门呢。

把材料和村里的证明都交上去。

乡里的工作人员那可就要仔仔细细地审核了。

他们会核对各种数据,看看土地的界限是不是清楚,流转或者用途变更有没有什么隐藏的问题。

这审核过程就像是工匠在雕琢一件艺术品,得精益求精。

他们可能还会派人到实地去查看一下,看看这块地是不是和材料上说的一样。

要是发现了问题,那你就得重新整改材料或者重新申请;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就是一件大好事啦。

然后就是到县里的自然资源部门了。

这一步也很关键。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集体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流程

集体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流程

集体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流程
集体土地转让登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转让登记的主要流程如下:
1. 集体内部民主决策。

集体土地的转让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集体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召开村民会议,对土地转让进行表决。

会议记录作为土地转让的法律依据。

2. 土地转让预审。

集体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需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转让预审。

预审主要审查双方资格、土地使用权等。

3. 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协议。

根据预审意见,集体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土地补偿费用以及集体成员的安置补偿等内容。

4. 土地转让合同备案。

集体与受让方将土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5. 办理土地转移登记。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进行审查,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完成土地的转移登记。

6. 办理房屋地上附着物处理。

根据补充协议,对转让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或过户。

7. 土地交接。

土地转让双方在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监督下完成土地的交接。

集体应按协议将土地交付给受让方。

8. 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契税法》等规定,土地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交接后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是集体土地转让登记的主要流程。

集体在转让土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地所有权如何进⾏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1、适⽤已经登记的集体⼟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变更的,当事⼈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农民集体名称发⽣变化的;(2)⼟地坐落、界址、⾯积等状况发⽣变化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按法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5)法律、⾏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致;(2)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致;(4)⼟地⾯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致;(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转移登记1、适⽤已经登记的集体⼟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转移的,当事⼈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地的;(2)⼟地调整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由转让⽅和受让⽅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A、农民集体互换⼟地的,提交互换⼟地的协议;B、集体⼟地调整的,提交⼟地调整⽂件;C、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件;(5)法律、⾏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01-22 12:47: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 号《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六节地役权登记第七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更正登记第三节异议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2〕152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2〕152号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的有效衔接,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正式下发前,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且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各涉农区分局要集中清理,梳理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据此以《XX关于报请依据土地征收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请示》(样式见附件1)报请各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协助办理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函》(代拟稿样式见附件2),明确依此办理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各涉农区分局据此作为嘱托文件,办理征收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按照土地坐落所属行政辖区向区人民政府履行报请手续。

二、本通知正式下发后,中心城区分局、各涉农区分局要与区人民政府做好工作衔接,在区人民政府收到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取得区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代拟稿样式见附件3),转发文件中明确依此办理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取得实施征收的区人民政府的转发文件。

集体土地变更手续流程

集体土地变更手续流程

集体土地变更手续流程以集体土地变更手续流程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集体土地变更的具体手续流程。

一、确定变更需求需要明确集体土地变更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确定变更的土地范围、用途以及变更后的所有权归属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论证,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二、编制变更方案在明确变更需求后,需要编制集体土地变更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详细的变更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评估报告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变更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策。

在大会上,需要向村民充分介绍变更方案,并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确保变更方案得到大多数村民的支持。

四、申请行政许可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变更方案后,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这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等步骤。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变更方案、土地调查报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

五、行政审批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变更方案的合规性、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土地评估报告的可靠性等。

评审结果将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行政审批的时间长度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六、公示和听证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主要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变更方案的内容和变更的土地范围,听证则是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公示和听证的结果将作为行政审批的参考依据。

七、颁发土地证书经过行政审批后,行政部门将颁发集体土地变更证书。

证书包括变更后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用途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将变更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

八、变更登记获得土地证书后,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登记包括填写登记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纳相关费用等步骤。

土地变更登记是确保变更后权益的法律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九、补偿和安置在集体土地变更过程中,需要对受影响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来源:办法发布时间:2017-05-09编辑:慧敏阅读:1672手机版国土资源部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有哪些规定?一起来看看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流程一、前言。

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是确保土地权益准确记录和管理的重要工作。

这个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相关方,下面咱们就详细说说这个流程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二、准备阶段。

(一)资料收集。

1. 土地登记资料。

- 从土地登记部门获取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包括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申请表、宗地草图等。

这些资料是了解土地初始状况的关键依据。

2. 变更依据文件。

- 查找涉及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像政府的土地征收文件(如果有土地被征收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土地调整协议(例如相邻村集体之间的土地调整)、法院的判决文书(如果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判决)等。

这些文件将作为土地所有权更新的合法依据。

(二)人员组织。

1. 成立工作小组。

- 由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当地土地情况的村干部或者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土地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解读能力,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则对本地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历史沿革比较清楚,他们相互配合能更好地完成更新工作。

三、调查核实阶段。

(一)实地勘查。

1. 宗地边界核查。

- 工作小组要到实地对集体土地的宗地边界进行核查。

拿着现有的宗地草图,对照实地的界址点(比如田埂、沟渠、道路等明显的边界标识),看是否存在边界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界址点有变化,要详细记录变化的位置和原因。

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查看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是否与登记资料相符。

例如,登记为耕地的土地是否仍然在耕种,有没有被改作他用(如建设了农村小工厂或者养殖场等)。

如果有变化,要记录下土地用途的转变情况、转变时间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如果有)。

(二)权属核实。

1. 与村集体核对。

- 工作小组要与相关的村集体进行面对面的权属核对。

拿着收集到的土地登记资料,向村集体负责人询问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变动情况。

村集体要如实提供情况,比如是否有新的土地划分或者合并情况,是否与其他村集体存在权属纠纷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
嘿呀,咱今天就来说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这档子事儿。

就说我们村儿吧,有一回村里的一块地要变更所有权。

那可真是热闹了一阵呢!首先啊,得有人牵头,就像咱村的老李头,那可是个热心肠的主儿。

他就到处去吆喝,告诉大家要开始搞这个变更的事儿啦。

然后呢,大家就都聚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地商量着。

有人说这块地咋分,有人说那得公平公正啊,不能让谁吃亏咯。

这讨论的场面,那叫一个激烈,就跟菜市场买菜砍价似的。

接着就得准备各种材料啦,什么证明啦、文件啦,这可得仔细着点,不能有一点儿差错。

就像我那次,找个文件找了半天,急得我满头大汗的。

弄好材料就去相关部门提交啦,那工作人员也是很认真负责地审核,一个小细节都不放过。

等审核通过了,心里那块石头才算落了地。

最后就是等着新的所有权证书下来啦,拿到手的时候,那感觉还真不一样,就好像这块地真正属于我们啦。

总之啊,这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流程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一步一步来,肯定能顺利完成的。

咱村儿的这次经历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呀,大家都为了村里的发展努力着,这感觉真好!嘿嘿!。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第五章登记办理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五条【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理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能够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理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并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五)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转移登记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六章限制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查封登记第四节其他限制登记第七章更正登记第八章注销登记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20)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20)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六节地役权登记第七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更正登记第三节异议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土地管理学 案例与作业

土地管理学 案例与作业

第4章第三节土地登记[案例1]某市A学校于2001年8月1日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教育用地,现A学校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求办理土地登记。

应该如何办理?要点:1、A 学校应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为A学校法人及法人代表。

2、该宗地A学校应该在接到关于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应提交的资料:(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2)A学校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案例2]B县第一机械厂,1995年5月在城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00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年限50年,未办理土地登记。

1998年8月该厂进行技术改造,又在原宗地紧邻购置了80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

现为抵押贷款之需。

该厂急来办理土地登记。

问应当如何申请土地登记?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要点:B县第一机械厂应分别申请两宗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为该厂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申请时限按规定:一是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二是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县第一机械厂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土地登记,应进行处理后再予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案例3]1978年,A企业经批准在某城区拥有一宗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1993年初始土地登记时,依法申请,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年企业为开拓业务,把厂区迁移到了开发区,原用地准备用来开发商业。

现已得到市规划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并于1998年12月5日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期限为40年。

自然资源确权集体土地变更流程

自然资源确权集体土地变更流程

自然资源确权集体土地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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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坐落变更登记)
2015-10-22
进度查询网上咨询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坐落变更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

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五、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

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

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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