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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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上市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及意义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资金周转过程中常常采取的一种手段。

但是,若对外担保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暴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输送以及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受损。

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合理控制风险,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1. 合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 价值合理原则: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偿债能力。

3.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与对外担保相关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便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决策。

4. 决策程序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过合规的决策程序,包括内部审批、董事会决议等,担保行为应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5. 风险控制原则:上市公司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合理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范围,降低担保风险。

三、担保范围和限制1. 担保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涉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等。

2. 担保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比例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或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债务人,应采取谨慎态度并加强风险管理。

3. 担保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enhancement 等多种担保方式。

选择担保方式时,需充分考虑担保物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以及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1. 概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担保。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关联公司的发展和拓展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因此,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限制,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应该与其自身经营周期相一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行为需符合商业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行为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披露;若担保额度超过上市公司资产净值的10%,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3. 监管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主要监管要求如下:3.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大额、超越常规业务范围的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风险需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匹配。

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上限,避免过度担保和过多承担风险。

3.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

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更新。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时间: 2016-04-21 14:02:48 来源: 网友评论?0?条•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来源:金祥慧董秘圈1?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六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模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模板

一、为规范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1.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本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交相应监管部门备案。

3.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本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1. 审慎评估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风险,确保担保对象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2. 严格控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确保本公司资产安全。

4. 对外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条款,确保本公司合法权益。

五、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1. 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责任追究1. 未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对外担保导致本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名称】【发布日期】。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证监发[2003]56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依法披露导致担保无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依法披露导致担保无效

关于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外担保信息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分析意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行向本所律师咨询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本所律师现依据法律作出本法律分析意见,作贵行参考。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二)项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0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据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强制性规定,违背了《证券法》维护不特定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可能损害广大投资者即第三人的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商业银行为上市公司办理贷款担保,应审慎核查其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通知旨在明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要求,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营。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担保对外主体承担债务履行义务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

三、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1.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公开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基本原则,确保担保行为合规、稳健。

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期限等,确保可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4. 对外担保应当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谨慎评估被担保主体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风险可控。

5.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 上市公司应当在对外担保之前全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体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主营业务情况等指标的综合评估。

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被担保主体的还款能力、债务结构等因素,确保风险可控。

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被担保主体的债务履约情况,对风险变化进行监控和预警。

5. 如发现风险变化较大或出现风险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对外担保额度、提前解除担保等。

五、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被担保主体名称、担保额度、担保形式、担保期限、风险提示等。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的风险情况,并说明风险的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担保、风险失控等,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认真审议,重点关注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因素,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外担保方面的权限划分,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担保。

二、严格审查被担保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上市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重点审查被担保方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关联方担保,应当更加严格审查,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被担保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担保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三、合理控制担保规模和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避免过度担保导致的风险集中。

原则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在为单个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控制担保金额。

同时,要注意分散担保风险,避免对同一被担保方提供过多的担保。

四、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方式、金额、期限、责任等条款。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可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向大家发出通知: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系紧密。

为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透明,减少潜在风险,上市公司务必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1.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确保公平性和独立性。

关联方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严禁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当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参与关联交易审批,以确保公平性和真实性。

3. 资金往来的记录和登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有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包括款项的收付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以便于核查和审计。

同时,相关文件、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后续审计和监管需要。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要求1. 担保范围和限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风险可控。

担保范围应明确,不得越权或超过合理的限度。

2. 审批程序和程序文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批程序应合规、公开、透明,确保担保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相关担保文件应清晰、完整、合规,以备审计和监管需要。

3. 监督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需要。

担保行为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担保对象和担保形式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和制度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2012]42 号公告的精神,作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经营性资金往来是以市场原则进行的经营性交易,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肖金泉、郑洪涛、周俊利
2019年3月26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广大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

对外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若不加以规范,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如下通知: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定义和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债务担保、合同履行担保等。

二、严格审批程序(一)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如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例如 10%),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加强信息披露(一)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担保的详情,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定期报告披露在定期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包括担保余额、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等。

四、风险评估与防控(一)风险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反担保要求在合理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五、内部管理与监督(一)内部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审批流程、风险评估方法、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违规责任追究(一)上市公司违规对于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对外担保的,证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二、采取多种措施,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实行新老划断,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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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篇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主要内容分析20xx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

这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文件中的最新者。

该文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

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便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xx]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适应近几年来形势的变化。

为配合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近期内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可能还将对原先发布的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其他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原《公司法》详尽得多。

原《公司法》只是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见第60条),而新《公司法》吸收了近几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一些规定,将其细化为以下条款: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二、12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2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部分:一是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规定;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审批的规定;三是对证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强化监管方面的规定。

1.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注意查询原文,依情况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议过程)。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6)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7)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审批的规定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

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4)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对证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强化监管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及其各自的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等。

4.120号文件的适用范围120号文件规定“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但根据理解:这仅仅是指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他方面提供担保时,不适用120号文件第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贷款人审查以其他上市公司为担保人的贷款申请时,仍应适用120号文件第二条关于银篇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xx)56号【发布日期】20xx-08-28【生效日期】20xx-08-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xx)5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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