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红)色警示信息、责令停工工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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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法区间隧道下穿既有线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矿山法区间隧道下穿既有线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矿山法区间隧道下穿既有线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摘要:以深圳轨道交通10号线孖雅区间下穿既有深圳地铁9号线盾构区间为背景,在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后,为保证矿山法隧道的施工安全和既有线路的运营安全,采取了一系列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评审、开展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等,效果明显。

关键词:矿山法;盾构区间;爆破;安全控制1 工程概况深圳轨道交通10号线孖雅区间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该区间矿山法段隧道在里程DK7+503—DK7+524.6(21.6m)范围下穿正在运营中的深圳地铁9号线孖上盾构区间隧道,矿山法隧道左右线之间线间距为8.8~9.4m,9号线盾构隧道之间线间距为9.26m。

矿山法隧道开挖面洞顶距地铁9号线盾构隧道底高度为3.2m,下穿段覆土由上至下依次为素填土、砂质黏性土、全风化混合岩、砂土状强风化混合岩、中风化混合岩,隧道埋深约17.6m,地表为彩田路与梅林路十字交叉路口,车流量大。

区间隧道与既有地铁9号线盾构隧道剖面位置关系图如图1所示。

图1 区间左右线隧道与地铁9号线剖面位置关系图矿山法隧道下穿既有地铁9号线盾构隧道段区间隧道洞身范围主要位于中风化混合岩、中风化花岗岩位置。

2 下穿段施工方案2.1 总体施工方案矿山法隧道下穿既有地铁9号线盾构隧道段为Ⅴ级围岩软岩,设计采用短台阶法开挖。

超前支护采用拱部120°范围Φ108mm大管棚、全断面深孔注浆、拱部120°范围超前小导管注浆,初期支护采用格栅拱架+双层钢筋网片+锁脚锚管+喷射混凝土。

2.2 主要施工工序(1)从横通道向孖岭站方向开挖并初支,左线在前、右线在后并保证两个掌子面至少错开20m安全距离。

(2)施做左线扩大洞室,同时做深孔注浆、管棚施工准备工作。

(3)左线下穿9号线前15m、后12m范围深孔注浆预加固掌子面前方土体,再打设超前大管棚,同时右线在保证与左线掌子面错开20m安全距离的前提下继续向前开挖支护施工[1]。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若干措施》第一条所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是指:(一)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二)涉及法定处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若干措施》第二条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并公布:(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二)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区建设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红色警示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正文:----------------------------------------------------------------------------------------------------------------------------------------------------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风、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部分在建工地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黄色警示的通报一览表

部分在建工地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黄色警示的通报一览表
深圳华强高新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责令停工,施工单位黄色警示1个月
日常检查发现相关作业违章行为
3
恒泰裕大厦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
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
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责令整改,施工单位黄色1个月
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
责令停工,施工单位黄色警示1个月
交叉检查发现相关作业违章行为
8
根玉路(桩号K5+876.5~K6+305.5)先行施工段改造工程
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局
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责令停工,施工单位黄色警示1个月
交叉检查发现相关作业违章行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
新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装修及设备购置项目
交叉检查发现相关作业违章行为
6
恒誉交通大楼
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南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责令停工,施工单位黄色警示1个月
交叉检查发现相关作业违章行为
7
公明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豪泽家私厂边坡治理工程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4
东阁路
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局
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责令停工,施工单位黄色警示1个月
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
5
马山头社区综合服务楼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构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制定本办法。

1.2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1.3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各单位及项目。

1.4术语定义集团公司——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委会——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总部各部门——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生产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1.5原则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2管理细则2.1公司2.1.1对生产单位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范围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深建质安[2013]284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284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经过一年的大力整治,我市泥头车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整治效果明显。

但是,近期又发生了几起泥头车交通事故,泥头车“档案号牌”不齐全、冒尖装载、带泥上路等现象又有所抬头。

为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划分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建筑工地泥头车安全监管;搅拌站泥头车安全监管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泥头车强化管理内容(一)无“档案号牌”或“档案号牌”缺失的泥头车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和搅拌站从事土石方运输;(二)泥头车装载后车厢密闭顶盖应呈水平状态,严禁超高装载;(三)建筑工地和搅拌站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设施,确保泥头车清洁上路;(四)建筑工地和搅拌站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监控进出口情况,视频数据留存不少于1个月。

三、违规处理对违反上述强化管理内容一项及以上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给予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搅拌站及相关人员黄色警示三个月;再次违反规定的,继续责令停工整改,给予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搅拌站及相关人员红色警示三个月;第三次违反规定的,继续责令停工整改,给予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搅拌站及相关人员红色警示六个月,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四、加强部门联动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交警、交委、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对查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人员,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制度。

为便于操作执行,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在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5、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8、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9、同一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10、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不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1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1、同一工程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亮黄牌警示的;2、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1、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为整改期的2倍;2、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未明确整改时限的,亮牌时间为20-30天。

3、对相关责任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1、对责任单位亮红牌的时限为:(1)被2次亮黄牌警示的,亮牌20日;(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20日;(3)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亮牌20-30日;(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20-30日;(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时间执行:①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②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③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④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责任单位延长亮红牌60至120日。

关于认真吸取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认真吸取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深建质安…2010‟303号关于认真吸取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2010年8月16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通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419号)部署,我局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钢井架及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检测等单位。

二、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检查自2010年8月27日开始至2010年9月10日结束,分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检查两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8月27日至9月7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检测单位按照本通知工作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纠。

(二)主管部门检查(8月30日至9月10日):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分别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

三、检查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规定、规范,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起重机械手续办理情况。

一是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办理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一律不得使用;二是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等。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

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通过整治,有效打击了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行业秩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巩固整治成果,从根本上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发生,我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安全质量形势的根本好转;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李荣强局长任组长,胡建文、孙晓明、段衡金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建设局质安处、建管处、市场处、节能处、设计处、法规处、人事处、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局、坪山新区城建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质安处,由质安处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

三、整治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卡;我市确实需要的特殊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申请。

2.开展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企业人员、设备及履约能力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3.实施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制度,建立动态核查标准体系,根据核查结论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采取锁定企业信息卡,收回资质证书、禁止申请资质、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措施。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5篇)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5篇)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1)为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凡公司所用的安全标志的图形、色及材质都必须符合国家宣贯标准《安全标志》(GB2894-96)的要求。

(3)各施工阶段的安全标志应根据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删减,其变动情况可在安全标志登记表中注表。

(4)工程安全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挂设。

(5)做到人人珍惜安全标志牌,故意损坏者应加倍赔偿。

(6)对工程所用的安全标志牌应在工程开工前准备就绪,按工程的实际进度及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在相关位置及规定地方进行整齐挂设。

2、安全色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3、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中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

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符合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1)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2)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3)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4、施工现场安全色标数量及位置施工现场安全色标数量及位置的具体规定见附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2)是指在施工现场中,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对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设备、设施、材料、区域等进行安全标识的规范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的主要作用是提醒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加强安全意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公司安全事故和红黄牌警示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事故和红黄牌警示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事故和红黄牌警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以及减少因事故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红黄牌警示,根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关于红黄牌警示相关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和调查要求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版)。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三条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全员责任制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按附表一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发生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按附表二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发生意外事故,包括施工封闭不到位、建筑物资材料堆存不安全、施工围档倒塌、设备停放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相关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受损的事故参照附表二规定处理。

第七条项目部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一起死亡2人事故、两起或两起以上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取消项目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和相关的安全考核。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发生事故按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处理,未签订安全协议的,由事故调查组裁定责任比例。

第九条一年内,同一项目部发生多起事故的,应提高事故等级进行处理,原则上根据伤亡人员数量具体确定。

经济处罚累加不超过本人上年年收入。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低岗级、撤职处分,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经济处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的通知发布部门: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发布时间:xx-07-16查看次数:19建管〔xx〕166号各相关单位:今年1至5月份,我省共发生7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7人,高处坠落事故呈高发态势,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质函[xx]709)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目标从6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在全市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将高处坠落事故所占比例降至50%以下,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xx]82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是否在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基础上,编制和制订有针对性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方案或措施;是否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四口”、“五临边”、钢结构屋面施工、脚手架搭设、起重设备顶升及拆装作业、模板搭设作业、卸料平台操作、移动式脚手架作业等防护;是否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设红灯示警。

(二)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了相关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交叉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各分包单位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报送稿)剖析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报送稿)剖析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建议稿)为便于工程监理企业贯彻执行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整治行动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信息卡。

2.开展监理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及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3.外地驻深监理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监理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

4.监理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直至问题解决。

5.严格执行项目总监负责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理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甄别项目总监、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与监理单位的责任。

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而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深圳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继续教育等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一票否决措施1.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2.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3.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4.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总监或其他责任人,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

5.12个月内,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3次红色警示的,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深圳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的通知》深建管〔xx〕25号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建立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管理格局,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在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安全主任配备要求(一)建设单位必须在重大项目(房建工程、市政工程)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轨道交通工程按标段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

(二)施工单位(不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上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

(三)xx年5月20日起,新建工程应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配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主任;xx年7月1日前,所有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主任必须配备到位。

二、质量、安全主任任职条件(一)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主任任职条件1.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两年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2.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是建设单位在项目上的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文件。

(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任任职条件:1.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科及以上毕业;(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两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2.施工单位安全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大专及以上毕业;(2)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3)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或c证;(4)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命,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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