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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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考试题库:简答题

信贷考试题库:简答题

2011 年度公司授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之四:简答题四、简答题1、项目贷款的系统维护需分哪三个阶段来进行,简述每个阶段的维护要点。

答:项目贷款管理需分项目建设阶段、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阶段、达产期管理三个阶段实行。

(1)项目建设阶段: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管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公司业务人员应对照监理部门的监理月报调查实际工程进度,并走访相关人员核实工程实际进度及用款情况与用款计划是否相符,并在 CCMS 形成现场调查记录。

(2)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阶段A、竣工验收阶段:应及时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报告了解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及投资结构,并与银行的评估报告相比较,了解实际投资与预期投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当实际投资与预期投资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密切关注借款人投资缺口的解决方案或结余资金使用途径,防止资金挪用。

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需要对相关原因深入分析,关注是否对偿还我行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B、投产阶段:应关注项目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预期要求;了解配套设备、工艺技术与主要设备之间的配合程度是否顺畅;了解借款人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运用先进技术的能力,据此初步判断借款人是否能按时进入达产期。

C、本阶段的现场调查频率,为每月一次。

公司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形成 CCMS 现场调查记录。

现场调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竣工验收是否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是否完毕;生产人员是否经过系统培训等。

(3)达产期管理:项目贷款进入投产期后,公司业务人员应加强借款人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市场拓展等情况的监控;对生产规模、销售状况等因素与预期的敏感性分析相比较,判断借款人的收益与预期评估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关注借款人销售网络和销售客户群的建立,判断是否能取得预期收入和现金流。

2、叙作异地授信业务的客户需满足哪些条件?答:叙作异地信贷业务 (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下同) 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世界 500 强企业且经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2)总行级重点客户;(3)分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 A 级(含)以上;(4)由上述客户投资控股的企业;17 、根据《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2011 年版)》,叙作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的客户需符合满足什么条件?答:(1)世界 500 强企业且经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2)总行级重点客户;(3)省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 BBB-级(含)以上;(4)由上述客户投资控股的企业;3 、根据《中国银行文化产业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09年版)》有关精神,我行如何通过产品创新为文化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答:由于大部分文化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低,很难达到传统融资工具对于担保抵押的要求。

银行国内贸易付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贸易付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国内贸易付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xxx银行人民币保函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内贸易付款保函业务(商票结算适用),简称为商票保函业务(含商票保证),是指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国内贸易中,我行应商票承兑人的申请,出具《国内贸易付款保函(商票结算适用)》或在商票票面做成保证背书,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到期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商票保函业务(含商票保证)属于非融资类保函,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第三条商票保函业务(含商票保证)纳入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按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授权进行审批,额度项下按照人民币保函中的非融资类付款保函出账。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及要求第四条向我行申请开立商票保函的客户,应当满足《xxx 银行人民币保函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调查、审查、审批第五条办理商票保函业务(含商票保证),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人员应按照总行授信尽职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六条客户在我行办理商票保函业务(含商票保证),应按商票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收取开立保函手续费。

保证金比例与手续费率按照《2014年度风险政策指引》中非融资性保函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关于商票保函业务(含商票保证)审批,终审批复意见需要明确保函或保证申请人可以办理商票保函(含商票保证)。

对已经获批的综合授信额度如果不包括开立商票保函品种的,须发起授信变更流程。

第八条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人员在进行调查、审查、审批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重点关注申请人付款能力及现有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负债。

(二)审查商票项下的商业贸易合同中应包含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条款。

第四章承兑及票据实物交接第九条原则上,商票收款人与商票承兑人必须在同一家分行开户。

第十条拟申请商票保函(含商票保证)的商票承兑人必须使用授信额度审批分行售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并确保票面记载的付款人全称、开户行、账号信息与在额度申报网点开立的账户信息一致,承兑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一致。

公司授信知识复习题库

公司授信知识复习题库

公司授信知识复习题库公司授信知识复习题库(简答题)1、:根据省分行《授信业务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版)》,请列明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答案:(1)依法注册的境内信用担保机构,主营融资担保业务;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担保风险评估机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在当地排名靠前,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代偿能力。

(2)遵守中央或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合规经营,各项指标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标准。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3)原则上持续稳定经营两年(含)以上,并能提供1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累计代偿率不高于3%,且累计损失率不高于1.5%。

(4)实收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6)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在我行最近1年信用等级不低于B,商业性担保机构最近1年信用等级不低于BB-。

2:请简述集团内部存量成员客户之间的授信限额调剂原则。

答案:调剂原则为:(1)高信用等级成员企业可以调剂占用低信用等级成员企业的授信限额。

(2)BBB级(含)以上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可相互进行授信限额调剂。

(3)BBB级以下的同信用等级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原则上可进行授信限额调剂,调剂时应综合分析考虑相关成员企业的具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从严掌握。

(4)集团成员的新增贸易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需求,可以调剂使用其它集团成员的授信限额。

(5)当高信用等级成员为低信用等级成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低信用等级成员可以调剂占用高信用等级成员的授信限额。

3:根据总行《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请简述异地信贷业务的定义及业务适用形式。

答案:异地信贷业务是指境内分行(含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以下机构)向所在一级分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境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控制融资性保函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保函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保函是指本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融资性保函为国内人民币授信项下见索即付的保函。

第三条融资性保函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视同贷款业务管理,限总行出具。

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融资性保函。

第四条融资性保函分为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形式。

(一)借款保函:应借款人要求,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书面保证文件。

如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必须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人应还未还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二)融资租赁保函:在非贸易项目的融资租赁中,应承租人要求,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保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书面保证文件。

如承租人违约,担保人必须向出租人偿还承租人应付未付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融资性保函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分(支)行。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性保函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二)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培训工作;(三)融资性保函项目的预审工作;(四)融资性保函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五)融资性保函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六)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融资性保函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的职责:负责根据风险管理部制定的项目准入标准及风控政策完成融资性保函项目的授信审核并提交信审会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在全行风险管理体系下,负责融资性保函的存续期内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对融资性保函业务开展存续期检查。

第九条总行合规管理部依据本行法律审查及管理规定负责融资性保函文本的法律性审核。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囯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票据、汇款融资(T/T融资)等。

信保融资、国际保理项下融资、福费廷及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分别遵照其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之列。

特殊情况下,如经办行超越本管理办法,为优质客户放宽期限或准入条件等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应以《ⅩⅩ银行国际业务报审表》的形式,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界定如下:(一)“经办行”指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市场人员”泛指经办行的客户经理或承担贸易融资贷前调查职责的产品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国际结算人员”泛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处理中心及分行的国际结算人员。

(四)“放款审核人员”泛指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放款(融资)中心的贸易融资放款审查和操作人员。

(五)“会计人员”泛指经办行进行贸易融资放款或还款等账务处理的相关岗位人员。

其他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授信额度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人员的界定及职责分别遵照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一)“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二)“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文版)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文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促进资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10号)及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是指与我行叙做资金交易业务的、除个人客户以外的交易方,包括金融机构客户和公司客户。

其中,公司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各类机关、团体、部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交易合约最终结算前出现违约的风险。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资金交易业务包括:各种本外币即期交易、各类非结构性场外(OTC)衍生产品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及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等。

第二章交易适合度评估第五条叙做交易前,在综合考虑交易产品分类和交易对手分类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对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一)实需原则。

应与有真实交易需求背景的交易对手叙做衍生产品交易。

(二)风险与承受能力匹配原则。

应与交易对手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衍生产品交易。

(三)套期保值原则。

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叙做投机性衍生产品交易。

(四)充分揭示原则。

衍生产品交易应向交易对手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第六条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一)产品及客户分类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评估产品风险及复杂程度,进行产品分类,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审核;产品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公司金融部门负责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客户成熟度,进行客户分类;客户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二)交易适合度评估对于结构简单、风险度较低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可会同公司金融部门采取标准表的方式完成交易适合度评估;对于结构复杂、风险度较高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应会同公司金融部门对每笔交易逐笔进行适合度评估;评估结果应由金融市场部门和公司金融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XX银行应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国内保函业务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均为国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总行授权书的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由总行审批(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条件的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收费按总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

系指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

业务种类包括:(一)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

工程项下投标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投标人(申请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投标人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工程项下履约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相当于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出)口押汇、同业代付、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资性质的表内信贷业务,以及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跨境参融通、保付加签、提货担保、进(出)口保理业务、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信性质的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授权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和相关国际业务处理系统办理。

第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遵循法律、国际惯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业务币种应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利率、费率按照x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类型主要有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一)贸易型企业(含代理型,下同),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贸易价差或代理费用的企业。

(二)生产型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生产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的企业。

(三)服务型企业,指以对外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服务收费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工程、运输、旅游、通讯、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等服务。

第八条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货物贸易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A、B类企业。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

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

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内异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省内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险[2010]1157号文)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信贷业务范围1、杭州7家城区直属支行向杭州城区1以外地区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2、杭州7家郊县直属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3、二级分行本级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4、二级分行下辖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以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二级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在该地办理信贷业务,不纳入异地信贷业务管理。

备注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杭州城区,不包含萧山区和余杭区。

第三条异地信贷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系统合作、全局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三)系统合作。

成员行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深化客户异地信贷业务需求,责权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合作。

(四)全局最优。

实现我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分/支行间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出现重复营销和内部竞争。

第四条异地信贷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授信准入标准第五条分/支行开展异地信贷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业务模式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异地信贷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一)企业注册地分/支行向该企业在异地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授信。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监控管理,确保贸易融资业务合规经营、风险可控,保障社会资金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推动和支持贸易和投资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贸易融资业务整体风险情况,建立健全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发生。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机制,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二章风险评估、防范和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和分析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类型、特点和水平,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和风险把控,严格控制贸易融资额度和期限,确保风险可控;(二)建立贸易融资业务质量监测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贸易融资产品的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理;(三)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合规开展和制度落实,加强内部配合和协作,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分类和管理体系,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特征和差异,进行分类管理,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贸易融资业务不良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内。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和审核,严格履行贷款审批程序,禁止违规放贷,防范信贷违规;(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恶意套取贷款,做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三)合理安排贸易融资资金的流动和监测,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和定向;(四)建立风险监察控制体系,保障贸易融资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是指非融资类国内人民币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是指依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管理。

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授信业务管理。

第五条以全额保证金以及我行存单质押提供反担保的保函,我行认定为低风险保函业务,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

(一)投标保函是指根据投标方(申请人)的委托,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在其中标后,投标人将遵守其承诺,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招标项下的合同。

如投标人违约,我行将在收到招标方提出的索赔后,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履约保函是指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倘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三)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是指根据预收款人(申请人)委托,向预付款人(受益人)开立的保函,如预收款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基础合同的约定使用预付款时,银行将在收到预付款人提出的索赔后,我行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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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结算业务发展,规范工商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加强授信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涵盖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贸易融资业务和保函授信业务。

贸易融资是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业务项下的授信以及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业务项下的授信。

保函授信是指授信开立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

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付款保函、海事保函、质量维修保函、即期付款保函(付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的付款保函业务)、经营租赁保函等。

融资类保函授信比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类保函包括延期付款保函(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付款保函业务)、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授信额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

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融资类保函授信可占用贷款额度,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融资类保函授信比照中长期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逐笔审批。

第三条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和支持。

第二章授信原则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均应坚持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提供授信的客户,继续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

结算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切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额度内或批准的单笔授信项下负责具体业务的操作,并积极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客户和产品营销。

对于公司业务部门未提供授信但有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需求的客户(以下简称“特定客户”),可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

结算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并配备相应的授信人员。

在此基础上,可结合不同结算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向结算业务部门授予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结算业务部门可自行审批、发放授信。

超过其权限的,由结算业务部门进行授信初审后,报风险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特定客户如有除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以外的其他授信需求时,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授信方案,在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完善交接手续的情况下,适时移交公司业务部门。

第五条对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需求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细分工作,明确市场定位和重点客户,对结算业务规模大、对我行利润贡献大的重点客户,应予以重点支持,对具有稳定结算业务量、具有良好增长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也要给予充分支持,根据进出口企业外贸结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客户结构。

第六条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客户的准入,按以下标准掌握:(一)基本条件: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保函授信客户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如对外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二)下列业务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及其他准入标准的限制: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2、授信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可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如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红条款信用证下款项预支、转开保函、出口保理融资、国内综合保理卖方融资等业务。

(三)对B级以上(含)客户,各类授信产品均列入授信额度准入范围。

(四)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应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区别确定授信额度准入范围。

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准入。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企业(参考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关于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贸易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企业经营者素质(包括个人品质、文化程度、从业经历、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经营业绩等)较好;(四)正常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五)无拖欠职工工资;(六)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七)结算业务量稳定或增长,通过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占其结算业务量的30%以上。

第八条对贸易融资的审核,应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还应参考客户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经营产品的市场变动情况、在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对我行的利润贡献、历史履约记录、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等因素,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以及具体业务的基础合同背景、进出口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等情况,区别处理。

对保函授信的审核,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还应综合考虑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

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中,应加强合规性审查,防止洗钱风险。

第九条根据不同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产品风险特征的不同,在审核不同类产品的授信时,对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区别掌握。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可作为还款来源,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授信风险相对较低。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可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历史履约记录等因素。

客户财务指标以及担保条件可作为授信审查的参考依据。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审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进口类贸易融资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处理。

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不具有一般商品进口的短期周转性和自偿性,且货物变现不易,应纳入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对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信用担保、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授信的审核:此类授信是主要基于客户信用的授信,应重点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贸易真实性、商品市场行情。

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核: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参照开立进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参照进口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参照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参照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参照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进行审核;同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在客户、交易流程、操作惯例、当地监管等方面的差异,有效控制合规性和操作性风险。

对保函类授信的审核: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应结合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审核。

除投标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保函产品外,对CCC级以下客户(含)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对季节性授信的审核:对于经营季节性商品的客户,如核定的经常性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贸易融资需求,可在综合考察客户历年季节性商品的经营状况、商品市场行情、履约记录的情况下,参照客户历年季节性进出口业务量,临时超限额核定专项授信。

对季节性授信,应及时跟踪了解交易和资金流向的变动情况,有效控制风险。

季节性授信到期收回。

第十条对于经营稳定、在我行有稳定的进出口结算量、履约情况良好、融资需求频繁、稳定的客户,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如新客户、临时超额度授信,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叙做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对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额度的审核,主要考虑客户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风险限额、担保条件、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历史履约记录等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在风险限额不足且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如客户经营正常、业绩稳定或上升、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在我行有稳定的贸易结算业务量且履约记录良好,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客户连续两年在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月中、月末余额的平均数),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的上限。

第十二条原则上,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应针对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需求,分别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内可按不同品种进一步分设分项额度,也可不设分项额度。

各分项额度和各授信品种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对于客户授信品种需求较为单一的,可直接根据客户的授信品种需求核定专项额度。

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核定的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不设分项额度,额度项下各业务品种均按1:1占用额度。

第十三条可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方式的授信品种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的客户,在客户风险限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其各类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均可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方式。

在客户风险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额度内可叙做的授信品种按本条款“(二)、1”中规定的条件掌握,并按1:1占用授信额度。

(二)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弱,偿债能力有限。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经营相对稳定、在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额的客户,应结合不同授信产品风险特征,有选择地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支持。

对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民营企业的授信,原则上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出口类贸易融资。

在客户风险限额充足的情况下,可在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内叙做各类出口贸易融资品种,并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在客户风险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额度内可叙做的授信品种按以下条件掌握,并按1:1占用授信额度:(1)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A、信用证、托收项下(D/A、D/P)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B、出口商业发票贴现;C、开证行为我行代理行、信用证本身无不可控制软条款的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比例不高于80%。

(2)信用等级为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A、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B、出口商业发票贴现;C、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打包贷款。

(3)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含)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A、可控制货权的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B、已提供足额担保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C、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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