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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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4.违约定金的担保效力 违约定金的担保效力体现为定金罚
则,即给付违约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合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违约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1)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不履行约定债务包括根本不履行



第 二 节
2. 定金合同的形式 尽管《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
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但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
定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且当时人已经

交付或者接受定金的,口头合同亦 应认定有效。



第 定金合同的表现形式: 二 第一,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另一合
节 同,即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定金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因为定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 金的法律效力都是依照当事人双方 特别约定而产生的,所以这几种类 型的定金的处罚条件则依照当事人 的约定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 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规 定以违约定金为法定定金,当事人 没有约定则,定金被认为是违约定 金。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合同;

第二,在主合同中附加的约款,即 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条款;
金 第三,当事人以函电等方式约定的
的 定金合同。



二 3.定金合同的内容

1)定金的交付期限 因定金的种类不同,其交付期限
也存在差别, 因此定金合同中应当
定 根据定金的类型约定定金的交付期
金 限。



第 二 2) 定金的数额 节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2)违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
节 约须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如违约亦得以双倍
定 金
返还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此种定金 是以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 为代价。《担保法解释》117条对此
概 作了规定。




第二节

定金的设立




第 一、定金的标的物
二 节
定金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以金钱 的形式表现出来。有很多学者主张 定金的标的除了金钱之外还可以是
概 证约定金不适用顶级罚则。

第 一
4.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
节 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则
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其定金而
定 金
不与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 同法》、《担保法》中明确了此种
概 定金类型。

第 一
5.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如违
第三章 定金
第 三 第一节 定金概述 章 第二节 定金的设立 定 第三节 定金的效力 金



第一节

定金概述



第 一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1.定金的定义
节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
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向对
定 金
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代替物。(本 书定义)


第 一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 的订立、成立、履行、解除,依据
定 存在下列情况:





二 节
1. 应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按照 定金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交付了
定金,除非定金合同具备其他无效
定 情形,否则定金合同应当生效。




第 二 节 2. 应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未按
照定金合同的约定交付定金的,则
定 定金合同不能生效。 金 的 设 立

二 3. 应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足额
定 金
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虽有关于定 金的约定,但应交付定金的一方未 按照约定实际将定金交付给另一方,
概 则定金担保不能成立。

第 一
3)定金担保具有从属性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
节 金担保合同的生效一主合同的有效
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
定 同也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第 一
4)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 定金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
节 事人就都应受到定金担保合同的约
束。给付定金的这方当事人如若不
定 金
履行合同义务,则就会丧失定金; 而如若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按照合 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则
概 他就面临着向定金给付方返还定金
述 的责任。
第 一
5)定金担保具有约定性 定金不同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
节 成立的留置担保,而是与抵押、质
金 容的变更,定金合同仍然生效。但
的 如果拒绝接受的,则定金合同不生
设 效。


二 2)应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在主
节 合同履行完毕后才交付定金的,因
此时已没有担保的必要,因而该款

项不能被视为定金,定金合同也就 不生效。




第 4.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者少于
二 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
3.解约定金的担保效力 解约定金的担保效力体现为定金
罚则,即给付解约定金的一方解除 主合同的,丧失定金;收受解约定 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解约定金是当事人自由解 约权的代价,因此,解约定金必须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当事人适用解约定金罚则而解除合 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但先于或迟延交付定金的,定金合 同的生效应区别对待。
先于约定的时间足额交付定金的,
定 订金合同应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
金 开始生效。



第 延迟交付定金的,应区别对待: 二 1)应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迟于
节 定金合同约定的的时间但在主合同
履行完毕之间交付定金的,而且对

方又接受的,则可以将其迟延交付 定金的行为看作是对定金合同的内
押、保证一样,都是当事人的约定
定 而成立的担保。



第 一
6)定金担保具有预先给付性 定金可以在主合同订立前、订立
节 时或订立后而主合同尚未履行前交
付。也就是说,定金担保因其所有
定 金
的担保性,最迟应在珠合同履行前 予以给付,因而具有预先给付性。


第 一
7)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 的主合同当事人
定的,定金具有从属性。当事人之 间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证明了 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二、定金的预先给付效力 定金的预先给付效力是指在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如果定金的目的实现后,则 定金的使命已经完成,这时交付定 金的当事人就可以收回定金,或者 将定金抵作价款不予以收回。
金钱的替代物,如粮食、食油等。
定 但非替代物一般不能作为定金的标
金 的
的物,因为第一,非替代物会出现 无法双倍返还的问题;第二,非替 代物如果也能成为定金的标的,就
设 无法与质权担保与让与担保区分。


二 二、定金合同 节 1.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债权债务的
定 金
当事人双方,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不能作为当事人。
节 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
的第三人设定,债务人以外的第三
定 金
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 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 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因此,定
概 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自己的担保。

第 一
二、定金的性质 在民法学界,对定金性质的认识
节 极不统一,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 违约定金说,即认为我国法上的
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 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 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想象。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意料之外的 事故,又称为意外事件。
总的来说,违约定金罚则所适用 的过错责任原则,应属于推定过错。 即主张适用违约定金罚则的一方当 事人只须证明对方不履行债务的事 实,而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则负有证 明自己不履行债务不存在过错的举 证责任。


第 4)定金的类型
二 节
当事人应当对定金的类型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定金即 违约定金予以解释。
5)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住所
定 6)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
金 的
项,如定金的支付方式、纠纷的解 决方式等。





三、定金的交付 按照担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
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交付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超过
定 部分无效。 金 的 设 立
第 3) 定金的担保性质 二 当事人注明所交付的为定金或者明
节 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解释》118条规定,当事人

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 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
金 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
的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 金
定金为违约定金,因为将定金的性 质定为违约定金与司法实践相一致, 也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


第 一
2. 解约定金说,即认为我国法上的 定金属于解约定金。
节 3. 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说,即认为
我国法上的定金有证约定金和违约
定 定金的双重属性。



第 一
4. 解约定金与成约定金,即认为我 国法上的定金既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节 又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违约定金这是我国大多数学者及司
定 金
法实践对定金性质所持的观点。 本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证约定
金与违约定金说。因为从性质上讲,
概 尽管证约定金并不属于一种独立的
述 担保方式,但从功能上讲定金具有
证明合同存在的功能。
第 一
三、定金的类型 1. 订约定金
节 订约定金又叫立约定金,是当事
如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定 金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对此作了规 定。
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 一
3. 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证
节 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此种定金不是
合同成立的要件,仅以证明合同的
定 金
成立为目的。学者认为《合同法》 115条规定的定金也内涵证约定金的 体现。

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收定 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问题:
定 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接受了定金,
金 但有对定金的数额提出异议,法律 的 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第三节 定金的效力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一、定金的证约效力 定金的证约效力是指定金具有证
明主合同存在的效力。 这是因为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而设
节 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合同
订立前后、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
定 金
人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 金钱(包括货币或者其替代物)的 担保方式。(更详细的定义)


第 一
《担保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
节 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定 金
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概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 一
2.定金的特点 1)定金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形式
节 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
保。定金担保的标的是金钱或其替
定 金
代物,所以定金担保应属于物的担 保的一种。


第 一
2)定金担保具有实践性 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
节 人的合意,而且还应有定金的现实
交付,定金担保只有在定金交付后
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和 不完全履行。
在不适当履行中,只要是当事人
的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便可以适用 定金罚则。在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 订金合同的部分目的没有达到,应 按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2)债务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须不 存在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
人在订立合同前,为担保日后正式
定 金
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订 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交付定金的当事 人若拒绝签订主合同,则该方丧失
概 定金;而接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
述 若拒绝签订主合同,则应加倍偿还
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对此
作了规定。
第 一
2.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
节 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三、定金的担保效力 定金的担保效力是指通过定金罚
则等措施保障当事人获得合同债权 并实现债权。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1.立约定金的担保效力 立约定金的担保效力体现为定金罚
则,即给付立约定金的一方拒绝订 立主合同的,丧失定金;收受立约 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力第 三 节 定 金 的 效
2.成约定金的担保效力 成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成立或生
效,即主合同以交付定金作为成立 或生效条件。而且成约定金作为主 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属于必要 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 没有成约定金的交付,主合同不能 成立或生效,但成约定金的交付并 不意味着主合同一定成立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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