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专题之四 保证和定金.ppt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一)抵押物的含义 –(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 – (三)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
• 三、 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记
– (一)抵押合同的含义 –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约定流押。 – (二)抵押物的登记
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个体户李某为从事服装买卖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 5万元,张某同意出借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李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幢价值7万元的房屋向张某设定 抵押,以担保两年期的5万元的债权,两人之间虽然 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就房屋抵押事项未订立书面合 同。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因 为疏忽也未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两年后,借 款债权到期,李某无力还债,张某要求行使房屋抵押 权。李某以无书面抵押合同为由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 效。
第三节 抵 押(4)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
第三节 抵 押(5)
• 五、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 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 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 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详解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详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位朋友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属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
一、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
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四、定金留置
③适用的条件和后果不同。定金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履行主
合同债务的,适用定金罚则,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 后果;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 返还已付款项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四、定金P199(Baidu Nhomakorabea例 :定金与订金)
(一) 定金的定义:是指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在合同履行之前由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例如,某公民到某个农科所预订第二年春耕时所 需的良种50斤,每斤单价3元,订合同时某农科所要 求某公民先交30元的定金,某农民当场交付了30元 定金,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时如果某农科所不 按时供应良种,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某农民不来 提货,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这等于是说,除保 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外,法律末作规定
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 动产优先受偿。(开展了留置的使用范围)
五、留置P197
(一) 留置的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扣留该项动产,并以该 动产变价优先受偿。在留置关系中,享有留置权 的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其扣留的财产为留置物。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2)留置权
2.约定担保
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 (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
(二)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
1.人的担保
(信用担保)
2.物的担保
ຫໍສະໝຸດ Baidu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
而设定的担保。
保证
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为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担保;
三、定金合同的特征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 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4.返还质物的义务
5.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
3.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
1.证券债权
2.股权
专利权,著作权)
(汇票、支票、本票、
( 、股份)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担保法课件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例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 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 止执行程序的; •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 权利的。
(五)保证期间
• 1、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是无 限期的,保证人仅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 • 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 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 期限的,为定期保证。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称为无期保证。无期 保证并不是无限期的保证,只不过保证期限 为法律直接规定而已。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 (1)反担保请求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 (2)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权人追偿。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 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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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 行。)
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 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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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文库
目录
一、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概况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原则 三、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时的次序 四、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五、担保物权的期间 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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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抵押 八、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 九、借款担保合同中与破产有关的问题 十、借款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1、一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物权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不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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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实施之后的行为(法律冲突时) 物权法178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本法。 注意的问题:该规定是针对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行
为而言的,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即使担保法 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一般亦应适用担保法。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措施。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担保方式,分别是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本文将对这五种担保方式逐一进行分析
和讨论。
一、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并有权优先受偿。质押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订金”有区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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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 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 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 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 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
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28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 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 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
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
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
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
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
效力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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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 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 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 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 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
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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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 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 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 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
金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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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 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 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
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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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 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 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 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 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 7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 (二)《民通意见》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 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与《物权法 》有冲突。
•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中的重点法律冲 突。
• 1、变更了原《担保法》中效力性的规定
• 2、扩张了原《担保法》中抵押物的范围
• 3、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
• 4、“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变革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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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法律关系
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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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合同
• (三)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法解释)
• 1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况: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 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况:
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
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
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
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
教程资料:第4章(4) 担保物权
权的全部;《担保法解释》71条、95条、110条 (3)债权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有效;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然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72、95、110条 (5)抵押设定之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
2021年4月20日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
《担保法》第39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 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解释》第56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
【释义】担保物权的权力内容在于对担保物权(抵押权)交换价
值优先受偿,交换价值在本质上不因为物的形态或者性质变化而变化,只 要物的交换价值存在,担保物权的效力可以给予担保物的代为物(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金)。
2021年4月20日
& 物上代位性的两种情况
■ 标的物灭失和被征用: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1)对“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 (2)对“担保人”的物上请求权——保全权;
■ 保全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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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刑 法
民 事 权 利
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宪 法
民 法 民 事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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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保证的两个重要方式
•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质押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留置权:
• 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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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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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概念
管理学院
l 担保的定义——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 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 供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
可选择反担保)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担保法PPT
三、留置权的实现
▶ 留置的实现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
,必须经过两个步骤 : 1 催告债务人履行,并给债务人确定的一个履 行期,不少于两个月。 2 协商折价、变卖、拍卖并优先受偿。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人造成的损失, 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人的质权
(一)占有权
(二)孳息收取权
(三)保全质权 (四)转质权
——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案例
甲公司某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以其 所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完成 了抵押登记。现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 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 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甲丙订立书面买 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 请问:甲丙如何做才能过户成功?
五、抵押权的实现与租赁权的关系
(一)先租赁,后抵押
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wenku.baidu.com,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全担保基础知识课件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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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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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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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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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 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注:(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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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担保有哪些条件? ➢ 担保受理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 (四)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
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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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是如何规 定的? ➢ 答: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
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 哪些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 答:(1)国家机关;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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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20债19/1务1/30的,应当双倍北返师大还珠海定分校金王健。版权所有
实设款 践定的 性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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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定 金 的 知 识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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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 第一,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为担保合同债 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其 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 第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 ,依 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 的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 义务的违反。
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合同自交付时起成 立。 • 2.须主合同有效。 •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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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
• 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 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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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担保法专题之四
定金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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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由定定 一一的金 方方,, 的当为是 一事确指 定人保合 款预合同 项先同当 。支的事
付履人 给行约 , 北师大珠海分校王健版权所有
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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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定定定定定 金金金金金金 的罚的合合和 种则数同同预 类 额的的付
• 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 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 价而解除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得以双倍返还 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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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规定
由原告供给被告某种型号的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 元,总计货款190.5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 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将货供完,到 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的违约金。在合同订 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同年10月20日, 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 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 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0日复函正式表 示,被告自愿放弃20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 原告遂于同年11月底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 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辩称, 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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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人为自然人 的,应当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 国家机关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 • 还有哪些主体不适合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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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做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 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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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一 保
带般 证
责保 的
任证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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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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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 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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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 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 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 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双 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适用定金罚则。而 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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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设定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
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定金合同
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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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 保证保证人的责任。
• Tips • 签订保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用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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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 • • •
பைடு நூலகம்
解违证成立 约约约约约
金 的
定定定定定
种
金金金金金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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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违约的赔偿,即交付 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 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 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