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讲座.
担保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案例2
2002年6月9日,某县农机公司与县农行签订贷款合 同一份,农机公司向县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 为6个月。次日县农行要求农机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财产抵押,农机公司找到县机械厂。机械厂遂于 6月14日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厂 以15间厂房为农机公司向县农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 保。6月15日,县农行向农机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 款后,机械厂拒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 农机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县农行以农机 公司及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 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 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 3万元。如果上 B 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 担保证责任?(2004)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案例
红星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1999年该校出 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1999年6月,加工厂向当 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 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 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 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 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 任 问:保证函是否有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各国对保证期间的规定
第一种立法体例以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不采用保证期间制度,原则 上保证债务不受期限的限制,赋予保证人催告和检索的抗辩权。日本民法典第四 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先向主债务人 进行催告,但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去向不明时,不在此限。第四百五十三条规 定,虽然债权人于前条规定对主债务人进行催告后,如保证人证明了主债务人有 清偿资力且容易执行时,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第二种立法体例以德国、我国台湾为代表,规定了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规定 法定保证期间。台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约定保证人仅于一定期间内为 保证者,如债权人于期间内,对于保证人不为审判上之请求,保证人免其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期间的,则并不明确规 定一个法定期间,而是视为无期限保证,但赋予保证人以催告权以及特殊情况下 的保证责任除去权。台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保证未定有期间者,保证 人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期限内, 向主债务人为审判上之请求。债权人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审判上之请求者,保证人 免其责任。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种立法体例以瑞士为代表。对未约定期间规定保证人的催告权和保证责 任除去权外,还规定了自然人最长的保证时间。根据瑞士债务法第五百零九条规 定,自然人提供的保证自保证成立之日起满20年的消灭,保证人可以书面延长保 证合同,但延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种立法体例以我国为代表
《担保法教案》课件
一、教案基本信息教案名称:《担保法教案》课件课时安排:45分钟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担保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
2. 使学生掌握担保法的分类和主要形式。
3. 培养学生理解担保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教学方法:1. 采用讲授法,讲解担保法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概念。
2. 利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担保法。
3. 开展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准备:1. 课件:包括担保法的定义、分类、形式等内容。
2. 案例资料:挑选与担保法相关的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二、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5分钟)利用课件展示担保法的定义,引导学生了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
2. 知识讲解(15分钟)讲解担保法的分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并简要介绍各种形式的特点。
3. 案例分析(10分钟)分发案例资料,让学生分组讨论案例中涉及的担保法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4. 课堂互动(5分钟)邀请学生分享讨论成果,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巩固所学知识。
5. 总结与布置作业(5分钟)三、教学反思本节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反思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调整教学策略,以提高学生对担保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和互动情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四、课后作业1. 查阅相关资料,深入了解担保法的具体规定和案例。
五、教学评价1. 学生对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的掌握程度。
2. 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参与度和问题解决能力。
六、教学内容与目标教学内容:1.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 担保权的实现与消灭。
3. 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
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担保合同的订立条件和效力。
2. 培养学生掌握担保权的实现和消灭方式。
3. 引导学生理解反担保的概念和作用。
七、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5分钟)回顾上节课的内容,引导学生了解本节课将学习担保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担保权的实现与消灭以及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四、担保法律关系
•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 障债权的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 行为。因为担保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 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 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是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间有密切的 联系,但也有区别。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担保法概念: • 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担保法和担保的概念
• 2、担保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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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 之后,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 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 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 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 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 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 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 对以往担保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此外,《合同法》、《海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 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要点记忆 名词: 留置、动产质押、担保协议
简答: 哪些法律主体不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主体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
确保人旳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 作确保人。
不得成为确保人旳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旳除外。
2.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旳旳事业单位、社会 团队不得为确保人。
3. 企业法人旳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 法人旳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旳,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 供确保。
3.1995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协议, 价
款十五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一万元旳违约金,
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企业希望提供
担保,丙企业与甲厂签定了一般确保旳担保协议。后来,
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并全部退还。下列正确选项旳是(
)。
A、甲厂应该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法律实现:2个月以上推行期
定金
本质特征:事先、金钱、处罚 类型:立约、成约、解约、违约 效力:生效、数额 罚则:双倍
1.下列财产中能够作为抵押物旳是( )。 A、房屋 B、被查封旳财产 C、支票 D、专利权
2.下列财产或权利凭证能够用作质押担保旳( )。
A、房产 B、金银首饰 C、支票 D、股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别 人提供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提 供确保旳行为,有权拒绝。
确保协议:形式与内容 确保方式: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
先诉抗辩权之有无 确保旳范围 确保期间:主债务推行期满6个月 债务变动 人保与物保 追偿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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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抵押担保2.1.1 抵押权的设定2.1.2 抵押权的实现2.1.3 抵押权的消灭2.2 质押担保2.2.1 质押权的设定2.2.2 质押权的实现2.2.3 质押权的消灭2.3 保证担保2.3.1 保证责任的范围2.3.2 保证的期限2.3.3 保证的免除2.4 定金担保2.4.1 定金合同的成立2.4.2 定金的交付和退还2.4.3 定金的适用范围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3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3.4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5 担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4.3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4.4 担保物权的竞合4.5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范围5.2 担保责任的期限5.3 担保责任的免除5.4 担保责任的转移5.5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冲突解决6.1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与类型6.2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6.3 担保物权冲突解决的方式6.4 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竞合与冲突的案例分析第七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7.1 司法解释在担保法适用中的作用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要点7.3 司法解释在解决担保纠纷中的运用7.4 最新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的影响第八章:担保法的国际私法适用8.1 担保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8.2 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8.3 我国关于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4 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在担保法适用中的参考第九章:担保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9.1 担保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9.2 金融担保的种类与特点9.3 金融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4 金融担保纠纷的处理与风险防范第十章:担保法的立法趋势与完善建议10.1 担保法立法的历史与发展10.2 当前担保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0.3 担保法改革的必要性与方向10.4 完善担保法立法的建议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方式的详细理解和应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是担保法的核心内容,学生需要深入理解每种担保方式的设定、实现和消灭过程。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衔接 •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不仅创设了一些新 的制度规则,同时它还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 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但物 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废止,在 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 持“法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尤其是,当担保法与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在实务中,关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费用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 的认识以及不同的司法判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在银行所使用的贷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可直 接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 旅费等费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二)担保概述 • 1、担保的形式 • 担保有五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保证是属于信誉担保,或称 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 •
2、担保合同 (1)所有的担保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 (2)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其中:(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 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 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讲座
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讲座一、引言1.1 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 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2.1 信赖原则2.2 自愿原则2.3 法定原则2.4 公平原则三、担保的类型和要素3.1 抵押担保3.2 质押担保3.3 保证担保3.4 担保的要素:主债权、担保物、担保期限四、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特点4.1 解决金融纠纷4.2 促进信用体系建设4.3 规范经济活动五、担保制度对当代社会的影响5.1 促进经济发展5.2 提升社会信用度5.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六、担保制度的适用和局限性6.1 适用范围6.2 局限性分析七、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趋势7.1 完善民法典担保制度7.2 拓展担保方式7.3 探索新的担保模式八、结语8.1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8.2 展望担保制度的未来发展文章正文:一、引言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历经五年,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典,其内容包括《物权编》、《担保编》等十分完善的法律规范,为我国的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1.2 担保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保护民事交易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中,担保的规定涉及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形式,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房地产、企业经营等领域,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2.1 信赖原则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担保关系的成立和效力是建立在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诚信的基础上的,即债权人应当信任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2.2 自愿原则是指担保关系的成立需经过担保人的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成立担保关系。
担保人不得被强迫提供担保措施。
2.3 法定原则是指担保制度的形成和实施需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担保关系将失效。
担保法专题讲座
保证
比较点
为方便广准确理解这两种保证的区别我用列表方式来说明一下
一般保证
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
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保证
5、主合同变更时的保证责任承担 A、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 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 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B、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经保证人书 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 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D、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 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 期间。 E、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保证债务诉讼时 效的中断与中止
当事人的诉讼地 位
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 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 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 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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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催款通知书)
1996年7月(催款通知书)
服务中心
法律问题:
(保证人)
此案例涉及的是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
问题。
法律分析:
1.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 2.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问题? 3.关于保证期间的法律问题? 4.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问题?
案例警示:
1.注意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 2.注意中断诉讼时效应采取的方式。 3.大力加强系统内法律人才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票 据。 2)债券和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 3)可转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等知识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
2.动产质押的合同的效力。 3.关于能否“一物二质”的问题。
案件警示:
1.银行接受质押时应注意质物的实际交 付。
2.银行应注意妥善保管质物。
结束
法律分析: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
第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 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 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门。
第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第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 具的登记部门。
2.为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应将抵押物灭失后的 赔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在办理抵押时注意可供抵押的财产是否具备条 件。 第一、抵押人有权处分。 第二、法律允许转让。 第三、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便于管理和实施。
案例二: 银行诉刘某出卖抵押物纠纷案
担保法讲座
案例警示: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法讲座》课件
在现代社会中,担保法对于金融、商业和信用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行为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 且有义务履行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担保法的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
案例一
一位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将其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
案例三
一家企业通过质押担保方式获取 贷款,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 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且有义务按约 定履行债务。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及处理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多样化,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担保物的种类
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2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不同形式。
《担保法讲座》PPT课件
欢迎参加担保法讲座!本课件将带你了解担保法的基础知识、立法背景和目 的,以及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担保法的定义、要素和适用范围,让你对担保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定义
担保法是指规定担保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要素
3 适用范围
担保法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和债权人三个基本要素。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借贷和 信用交易中涉及的担保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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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吴光荣担保法精讲
吴光荣担保法精讲吴光荣担保法是指在借贷、担保等过程中,担保方委托担保代理人或者公证机构出具担保证明,对借贷双方进行保障的一种担保方式。
下面是吴光荣担保法的详细介绍:一、基本概念吴光荣担保法,又称吴氏担保法,是一种使用担保代理人或公证机构为担保人出具担保证明的担保方式。
它由中国著名担保专家吴光荣先生提出,已经成为中国商业信贷领域中广泛应用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主要特点1. 稳健可靠吴光荣担保法采用公证机构或者担保代理人出具担保证明的方式进行担保,有法定权威机构的强制力保障,因此其稳健可靠,具有较高的保证金获得率。
2. 适用广泛吴光荣担保法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可以用于企业借贷、个人信贷、房地产等领域,而且还可以应用于融资租赁、外贸结算等场景。
3. 放贷成本较低受到吴光荣担保法保障的借款人,能够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降低了其融资成本。
4. 担保流程简单在吴光荣担保法下,担保代理人或公证机构出具担保证明的流程较为简单,省去了亲属朋友担保等担保方式中的繁琐手续,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三、适用条件1. 担保人资信强劲担保人必须具备强大的资信实力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其能够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期限明确吴光荣担保法中的担保期限必须明确规定,一般应与借款期限相同,以确保在借款期间内担保人能够及时履行担保义务。
3. 担保费用明确在吴光荣担保法下,担保费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并且不能设置不合理的费用标准。
四、使用方法1. 建立担保合同在吴光荣担保法下,担保人和担保代理人或公证机构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出具担保证明担保代理人或公证机构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出具担保证明,保障借款双方的权益。
3. 履行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担保人需要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确保借款人的借款得到妥善保障。
五、注意事项1. 选择担保代理人或公证机构时需要考虑其资信和业务能力,确保其能够为担保人提供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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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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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担保法讲座
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合同法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①从属性②相对独立性;③补充性⑴保证人的积极资格①具有清偿能力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⑵保证人的消极资格①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保证的分类:按照方式不同分为:(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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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的种类
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例外;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2、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
4、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物的处分权 就抵押物的价值余额再次设立抵押权 抵押物的出租权 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抵押权与抵押权共存于同一财产时, 效力顺序为
对于登记要件主义的抵押权 --登记在先原则,同天登记效力顺序相 同,按债权比例实现抵押权 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 登记的>未登记的; 登记在先的>登记在后的; 同天登记的或者均未登记的--效力相同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人应尽到2个 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价款提前
清偿债务或提存。
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的顺序与债权的履行期限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 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 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 担保债权。 前手的抵押权与抵押物的所有权混同时,新所有权人 仍可保留抵押权,以此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
(2)抵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
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得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 土地所有权;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登记 (1)登记机构
① 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 以航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 ⑤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担保法
讲座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黄元春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的种类 三、担保的形式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一、保证担保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的概念
(四)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约定范围 法定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六)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2年 连带责任保证
按约定 没约定的6个月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 共同保证人内部的权利义务 按约定 按法定 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用以 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关于抵 押物的范围,我国《物权法》 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1)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注意: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④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 交通运输工具; ⑦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七)保证责任的消灭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 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 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
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3、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 用 抵押物的范围 是否及于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从物的,及于。 是否及于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 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 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 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是否及于代位物:是 是否及于分割或者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物:是